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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三星堆又有新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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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三星堆又有新發現

2021年09月09日 22:12

今天(9月9日),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召開「考古中國」重要項目——三星堆遺址考古發掘階段性成果新聞通氣會,通報三星堆遺址祭祀區3號坑、4號坑等階段性重大考古成果。

三星堆又有哪些新發現呢?一起來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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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樹紋玉琮

3號坑發現的神樹紋玉琮,整件器物由整塊灰白色玉料加工而成,對應的兩側線刻神樹紋樣,刻痕甚淺。帶有神樹紋的玉琮前所未見,為今人研究古蜀社會中神樹的意義、象徵等問題提供了重要依據。

獸面鳳鳥紋玉方座

3號坑發現的獸面鳳鳥紋玉方座,長13厘米、寬9厘米、高6厘米,整塊青灰色玉料切割而成。器物為長方體,上表面正中有一圓孔。方座側麵線刻獸面紋、鳳鳥紋,是典型三星堆風格。此種形制、紋飾的玉座前所未見。

大型神壇

8號坑新發現的這件青銅神壇體積龐大、造型奇特,目前可見分為台基、人像和神獸三部分。台基分為三層,逐漸縮小,第一層台基為素麵,第二層台基表面有淺浮雕紋飾,第三層台基為鏤空裝飾。台基之上為一個平台,鑄造有三組人像。

此次發現的青銅神壇上,多個人不同的形象似乎描述了當時祭祀活動中不同人員的角色和行為,再現了當時祭祀的場景,對於研究祭祀活動如何進行,三星堆祭祀坑如何形成,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信息。

大型青銅立人神獸

8號坑發現的大型青銅立人神獸,上半部被灰燼層和少量象牙殘段覆蓋。頭部有一個獨角,獨角之上站立一個青銅人像。整件器物的高度約90厘米,長度85厘米。此件大型青銅神獸是目前三星堆所見動物造型青銅作品中最大的一件。

3號坑和4號坑共出土

完整器557件(組)殘件1214件

會上通報,目前,3號坑的發掘已進入收尾階段,預計兩個月內能完成田野發掘工作;4號坑的發掘已結束。截至目前,3號坑和4號坑共出土完整器557件(組),殘件1214件。

此外,專家介紹,三星堆4號坑「年齡」進一步鎖定為距今3148—2966年;3號坑年代應與2號坑非常接近,2號坑年代之前大致確定為晚商時期(約當殷墟二期),3號坑年代也與之大致相當。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次庭審中,勞榮枝目光獃滯,聽聞死刑判決後當場痛哭,並表示要上訴。

勞榮枝摘下口罩,連說2句「我不服」。勞榮枝稱:“我相信法律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視頻來源:@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身負7條人命、逃亡20年,2020年12月,勞榮枝故意殺人、綁架、搶劫一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控辯雙方就四起綁架殺人案的焦點問題充分舉證質證。

北京日報客戶端梳理了7個細節,釐清案情關鍵——

【細節一】

勞榮枝當庭翻供

否認殺人

在兩天共15個多小時的庭審過程中,公訴方就勞榮枝所牽涉的南昌、溫州、常州與合肥四地的犯罪案件進行了舉證,其中包括勞榮枝的男友法子英生前供述、證人證言及相關物證。對此,勞榮枝否認了故意殺人的指控,聲稱自己參與殺人是遭到了法子英的脅迫。

「我這一輩子沒有殺過一隻雞,沒有殺過一隻鴨,我不敢去做這樣的事情,我只有感恩,做人要有一顆感恩的心。 」勞榮枝辯稱。

【細節二】

南昌滅門案:

怕留指紋提議放火燒屋

勞榮枝的此類辯護貫穿了整個庭審過程,公訴方認為,4起案件中勞榮枝和男友均為主犯,由二人共同商定並分工明確。

1996年7月28日的南昌滅門案是勞榮枝和男友法子英共謀的第一起案件,公訴方出示的證據顯示,二人的供述中都提到了「兩人共同商定由勞榮枝去娛樂場所坐枱物色綁架對象」,被害人熊某就是由勞榮枝在陪酒時物色到的。

公訴人表示,勞榮枝2019年12月2日供述稱被害人熊某到其出租屋後,法子英用刀架在他脖子上,並讓其用繩子將熊某綁起來。勞榮枝供述自己先把熊某的雙腿的腳脖子綁起來,先橫著綁幾圈,再在兩腿中間綁幾圈,再重複幾次,這樣可以確保每條腿都能固定不容易掙脫,手也是這麼綁的。

起訴書顯示,勞榮枝和法子英從熊某身上搶走金項鏈及家房門鑰匙等財物,並威逼其說出家庭住址。其間,法子英將熊某勒死並分屍。當天晚上,二人攜帶尖刀前往熊某家,由法子英使用尖刀、繩子和皮帶等物對熊某的妻子張某進行人身控制,勞榮枝在房間翻找財物,搶得金銀首飾、現金、債券等財物。其間,法子英殘忍地將張某和其3歲女兒勒死。隨後,勞榮枝與法子英逃離了南昌市。

公訴人指控,勞榮枝在該起案件中不僅是主謀,而且主觀惡意性極強,她在供述中聲稱擔心指紋留在現場,曾對法子英說:「不如一把火燒了這個家」,但這一行為被法子英制止。

【細節三】

溫州殺人案:

編造「租房」假話引誘被害人進門

南昌滅門案之後,勞榮枝與法子英於1997年9月逃到浙江省溫州市,二人繼續沿用南昌的作案模式,由勞榮枝做陪酒小姐去物色作案對象,被害人梁某成為二人的獵物。

公訴人稱, 被告人勞榮枝2019年12月6日供述,當時跟其一起在KTV上班的一個女孩子說,她有房子要轉租,法子英聽到這個情況後,就決定綁架勒索這個女孩子,讓勞榮枝以租房名義帶他一起到這個女孩子的房間去。

公訴方陳述,在法子英與勞榮枝的供述中都提到,二人持刀共同進入被害人梁某的住處實施搶劫。

公訴方認為,對受害人梁某實施捆綁,這是勞榮枝與法子英共同犯罪的關鍵證據。隨後兩人又逼迫梁某打電話叫來了另外一名被害人劉某。

公訴人認為,法子英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並再叫一個有錢人來,勞榮枝在場未提出反對,還編造租房假話騙劉某進入案發現場,捆綁劉某,並事後取款。其地位與法子英具有相同重要的作用。

【細節四】

獨自取款冷靜應對

「被脅迫」不成立

根據勞榮枝二人的供述,在搶走被害人的現金和手機之後,由勞榮枝拿著被害人的存摺去銀行提款。證人證言顯示,當時銀行櫃員問勞榮枝為什麼不是本人來取款,勞榮枝鎮定回答「本人有事」,並在提款單上寫下了被害人的名字。公訴方認為,作案後這些冷靜的操作,再次證明勞榮枝所辯稱地受到脅迫不能成立。

公訴人指控,勞榮枝在取款後電話通知法子英,錢已到手。這個是給法子英一個非常重要的提示信號,就是成功取款,法子英就可以自由善後了。

法子英在接到取款成功的電話後,勒死了兩名被害人,公訴人認為勞榮枝打電話的這一行為,是造成兩名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

【細節五】

「倖存者」證言:

勞榮枝手段殘忍

在溫州作案之後,勞榮枝二人綁架搶劫殺人的罪惡之手沒有罷手,在1998年的夏天,兩人逃竄到江蘇省常州市,繼續此前兩案的作案模式實施犯罪。

起訴書中顯示,在江蘇常州,被害人劉某被勞榮枝騙到了出租屋,事先躲藏在室內的法子英持刀威脅劉某,並刺破劉某胸口。勞榮枝用事先準備好的鐵絲將劉某捆綁在扶手椅上。被害人劉某是勞榮枝二人系列搶劫殺人案中唯一的倖存者,根據劉某的陳述,時隔20多年,他身上仍留有當年被鐵絲捆綁所留下的傷痕。

劉某的證言還顯示,勞榮枝在單獨看管他期間,數次以割喉奪命相威脅。

隨後二人逼迫劉某打電話給其妻子索要財物。並由勞榮枝前往指定地點將劉某妻子帶回出租房。劉某妻子帶來了70000元贖金,拿到錢之後,勞榮枝和法子英先後離開了現場。庭審中,勞榮枝的辯護律師稱,常州綁架案是勞榮枝到案後主動交代的犯罪事實,具有立功自首的表現,對此公訴方當庭表示不予支持。

公訴人認為, 因為法子英到案後已經詳細供述了常州犯罪事實,並且明確了勞榮枝系其共犯,合肥市公安局也於當年就對其進行了追捕。因此常州事實屬於公安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不具有立功自首,坦白和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細節六】

法子英在落網後

不確定出租屋內共死了幾個人

1999年6月,勞榮枝二人逃竄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二人繼續沿用前三次的作案模式,並且變本加厲,以「關狗」為名,提前定製了一隻鋼筋籠。勞榮枝在合肥引誘受害人殷某進入出租屋後,法子英用尖刀脅迫殷某將其關進了籠子。

在逼迫之下,殷某給妻子寫了儘快送錢的字條,隨後法子英拿著字條來到殷某家,殷某妻子以籌錢為由讓其在家中等待,隨後外出報警。這一次惡行累累的法子英被警方抓獲,並在當年被依法執行死刑。

法子英當年被警方抓獲的5天後,在二人作案的出租屋內,警方發現了兩具屍體,而勞榮枝早已經不見蹤影。

屋內的兩名被害人其中一名為殷某,而另一名經警方查明為陸某,事發前是一名木匠。法子英到案後供述,他以做木工為由將陸某騙到屋內殘忍殺害,目的竟然是為了恐嚇殷某,讓他寫字條給妻子儘快交錢。對此,公訴方認為,勞榮枝二人殘忍的作案手段印證了被告人漠視他人生命的主觀心態。

「每一個案發現場都令人髮指,極其殘忍的作案手段完全突破人性底線。」公訴人表示。

合肥案中的庭審焦點為被害人殷某是否為勞榮枝所殺?公訴方出示了幾點關鍵證據認為殷某的死亡是勞榮枝所為。法子英和勞榮枝的供述相互印證,法子英在外出期間曾四次交代勞榮枝,如果殷某反抗,就用鐵絲勒死他。而殷某的屍檢報告也顯示其死於被人勒頸窒息死亡。

公訴方還指出,法子英在落網後並不確定出租屋內共死了幾個人。

【細節七】

公訴意見書用四個「極」

直指殺害7人的罪大惡極

公訴方認為勞榮枝到案後,偵查機關用了7個月時間進行了48次訊問,公訴人認真審查了48份供述,結合當年法子英的供述,得出的勞榮枝定罪依據充分真實,勞榮枝與法子英共同實施的系列犯罪,二人均系主犯。

這是一場遲到了20年的庭審,但正義不會缺席。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極深,公訴意見書用四個「極」字,直指殺害7人的罪大惡極。天網恢恢,逃無可逃,突破了人性與法律的底線,就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