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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超20千克,這2人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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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超20千克,這2人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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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超20千克,這2人被執行死刑!

2021年09月11日 17:42

2021年9月10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羅漢彬、蘭小忠執行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蘭小忠以5萬元的價格,將1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販賣給趙某、葉某(均另案處理)。

2017年4月5日-6日,被告人蘭小忠以10萬元的價格,將20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趙某、葉某、鄭某(另案處理)。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蘭小忠向被告人羅漢彬約購甲基苯丙胺並匯款19萬元,後指使劉某(已判刑)等人從羅漢彬處取得甲基苯丙胺5000克。4月13日,蘭小忠以10萬元價格,將20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趙某。

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蘭小忠又向被告人羅漢彬約購甲基苯丙胺並匯款16.75萬元,以同樣的方式指使劉某等人從羅漢彬處取回甲基苯丙胺。途中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在車輛內查獲甲基苯丙胺4679.2克。

綜上,被告人羅漢彬販賣甲基苯丙胺9679.2克,被告人蘭小忠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2679.2克。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羅漢彬販賣甲基苯丙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蘭小忠結夥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羅漢彬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系本案毒品源頭,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蘭小忠販賣、運輸毒品次數多,數量巨大,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羅漢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蘭小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裁定核准對被告人羅漢彬、蘭小忠的死刑判決。

執行死刑前,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罪犯會見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派員到執行現場監督。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9月1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對嶽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話和110報警電話。2月10日,車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車某某系頭部與地面碰撞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後,貨拉拉公司向車某某父母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陽春作為貨拉拉平台的簽約司機,因等候裝車時間長且兩次提議收費搬運服務被拒後心生不滿。其違背平台安全規則,既未提醒車某某系好安全帶,又無視車某某反對偏航的意見,行車至較為偏僻路段,導致車某某心生恐懼而離開座位並探身出車窗。周陽春發現了車某某的危險舉動後已經預見到車某某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致發生車某某墜亡的危害結果。周陽春的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陽春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對被害人施救,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嶽麓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於9月6日召開了庭前會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周陽春的各項訴訟權利,辯護人依法進行了辯護。部分人大代表、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親友到庭參加了旁聽。(總台記者 姜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