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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超20千克,這2人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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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超20千克,這2人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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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超20千克,這2人被執行死刑!

2021年09月11日 17:42 最後更新:11:31

2021年9月10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羅漢彬、蘭小忠執行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蘭小忠以5萬元的價格,將1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販賣給趙某、葉某(均另案處理)。

2017年4月5日-6日,被告人蘭小忠以10萬元的價格,將20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趙某、葉某、鄭某(另案處理)。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蘭小忠向被告人羅漢彬約購甲基苯丙胺並匯款19萬元,後指使劉某(已判刑)等人從羅漢彬處取得甲基苯丙胺5000克。4月13日,蘭小忠以10萬元價格,將20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趙某。

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蘭小忠又向被告人羅漢彬約購甲基苯丙胺並匯款16.75萬元,以同樣的方式指使劉某等人從羅漢彬處取回甲基苯丙胺。途中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在車輛內查獲甲基苯丙胺4679.2克。

綜上,被告人羅漢彬販賣甲基苯丙胺9679.2克,被告人蘭小忠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2679.2克。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羅漢彬販賣甲基苯丙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蘭小忠結夥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羅漢彬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系本案毒品源頭,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蘭小忠販賣、運輸毒品次數多,數量巨大,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羅漢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蘭小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裁定核准對被告人羅漢彬、蘭小忠的死刑判決。

執行死刑前,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罪犯會見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派員到執行現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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