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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學生會突宣布解散 學者、校董、校友質疑有違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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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學生會突宣布解散 學者、校董、校友質疑有違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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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學生會突宣布解散 學者、校董、校友質疑有違章程

2021年10月07日 22:33 最後更新:22:55

中大學生會今日(10月7日)宣布解散,提到學生會於上月10日召開聯席會議,當中接納學生會代表會全體代表請辭及解散中大學生會之議案。雖然學生會自行結束其50年歷史,但有學者、校董和校友,質疑相關決定。

中大學生會今日(7日)宣布解散。

中大學生會今日(7日)宣布解散。

回望學生會解散的因由,2019年9月,中大學生會舉辦中大同學的開學禮,自稱「暴大」,並在Facebook售賣,印有「暴徒大學,主修革命」英文字眼的「暴大Tee」。同年11月11日,有示威者佔領中大「二號橋」,其後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投掟汽油彈和雜物等回擊,場面一度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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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學生會今日(7日)宣布解散。

中大學生會今日(10月7日)宣布解散,提到學生會於上月10日召開聯席會議,當中接納學生會代表會全體代表請辭及解散中大學生會之議案。雖然學生會自行結束其50年歷史,但有學者、校董和校友,質疑相關決定。

中大學生會售賣「暴大Tee」。

回望學生會解散的因由,2019年9月,中大學生會舉辦中大同學的開學禮,自稱「暴大」,並在Facebook售賣,印有「暴徒大學,主修革命」英文字眼的「暴大Tee」。同年11月11日,有示威者佔領中大「二號橋」,其後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投掟汽油彈和雜物等回擊,場面一度混亂。

前年11月中中大「二號橋」發生激烈衝突。

然而,校園的泛政治化未有隨《港區國安法》生效而消失。去年11月19日,有蒙面人趁中大舉行畢業禮時遊行,大叫「港獨」口號,甚至到今年2月,中大學生會內閣「朔夜」在其參選宣言,公開批評校方向政權低頭、主動獻媚、報警拘捕學生,稱「国家安全」是極權高壓統治的政治手段。「朔夜」當選後,中大校方宣佈停止代收學生會會費,並要求學生會向政府獨立註冊,自行承擔法律責任,結果「朔夜」當選僅一天就請辭。

去年11月19日,有蒙面人趁中大舉行畢業禮時遊行。

如今中大學生會直指其解散理由,與校方未能承認其合法地位有關。學生會曾就獨立註冊,徵詢專業法律意見,大律師建議學生會「不需要」獨立註冊,形容「若順應法律意見,學生會五十年之歷史恐終於此朝;否之,我們則難以自處的兩難」,故「為同學最大利益著想 」,學生會召開聯席會議,接納學生會代表會全體代表請辭及解散中大學生會之議案。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

曾任中大學生會會長的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向傳媒指,學生會是社會其中一個重要社群,貴乎「無既得利益所影響嘅獨立聲音」。他對於學生會決定感到突然及傷感,認為近月多個公民組織相繼解散,蔓延到學生組織,「擔心會否有骨牌效應,其他院校學生會面對同一命運?」不過,他的同事,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周保松卻持相反論調。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周保松Facebook貼文。

周保松在社交平台發文,批評「聯席會議一眾學生代表,在沒有任何公開諮詢、沒有舉行全民大會,更沒有進行全民投票的情況下,將有五十一年歷史,代表所有中大同學的學生會自行解散」,「一個數十年的學生組織,可以就這樣說解散就解散?」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周保松在其Facebook貼文回應質疑。

周保松更找來2016年《中大學生會會章》細讀,發現會章沒有任何關於解散中大學生會的條文。換言之,在現有《會章》下,學生會轄下機構沒有任何「合憲」的理由解散學生會。他認為惟一的正當辦法,就是修改會章,加入「解散」條文,然後再按章辦事。而要做到這點,「會章修訂草案須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由全民投票通過。」(第十六章第75條)

中大校董、立法會議員麥美娟。

周保松指出,學生會代表以「聯席會議」之名通過這個學生會自1971年成立以來的最重要議案,等同剝奪所有中大學生對共同體的生死存亡表達意見和參與投票的基本權利,強調「無論如何也是於理於法不合」,「學生會被校方殺,和自行解體,兩者是有分別的」。

香港中文大學。

中大校董、立法會議員麥美娟向Ariel指,根據會章,極其量是學生會代表辭職,難以理解如何按會章解散中大學生會,促請校方澄清有關程序。她又指,「若然真的解散,中大學生會資產該如何處理,或者之後有同學有興趣組織學生會,就會失卻前人留下來的資產和文件」,希望校方能多加了解。

中大學生會售賣「暴大Tee」。

中大學生會售賣「暴大Tee」。

然而,校園的泛政治化未有隨《港區國安法》生效而消失。去年11月19日,有蒙面人趁中大舉行畢業禮時遊行,大叫「港獨」口號,甚至到今年2月,中大學生會內閣「朔夜」在其參選宣言,公開批評校方向政權低頭、主動獻媚、報警拘捕學生,稱「国家安全」是極權高壓統治的政治手段。「朔夜」當選後,中大校方宣佈停止代收學生會會費,並要求學生會向政府獨立註冊,自行承擔法律責任,結果「朔夜」當選僅一天就請辭。

前年11月中中大「二號橋」發生激烈衝突。

前年11月中中大「二號橋」發生激烈衝突。

如今中大學生會直指其解散理由,與校方未能承認其合法地位有關。學生會曾就獨立註冊,徵詢專業法律意見,大律師建議學生會「不需要」獨立註冊,形容「若順應法律意見,學生會五十年之歷史恐終於此朝;否之,我們則難以自處的兩難」,故「為同學最大利益著想 」,學生會召開聯席會議,接納學生會代表會全體代表請辭及解散中大學生會之議案。

去年11月19日,有蒙面人趁中大舉行畢業禮時遊行。

去年11月19日,有蒙面人趁中大舉行畢業禮時遊行。

曾任中大學生會會長的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向傳媒指,學生會是社會其中一個重要社群,貴乎「無既得利益所影響嘅獨立聲音」。他對於學生會決定感到突然及傷感,認為近月多個公民組織相繼解散,蔓延到學生組織,「擔心會否有骨牌效應,其他院校學生會面對同一命運?」不過,他的同事,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周保松卻持相反論調。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

周保松在社交平台發文,批評「聯席會議一眾學生代表,在沒有任何公開諮詢、沒有舉行全民大會,更沒有進行全民投票的情況下,將有五十一年歷史,代表所有中大同學的學生會自行解散」,「一個數十年的學生組織,可以就這樣說解散就解散?」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周保松Facebook貼文。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周保松Facebook貼文。

周保松更找來2016年《中大學生會會章》細讀,發現會章沒有任何關於解散中大學生會的條文。換言之,在現有《會章》下,學生會轄下機構沒有任何「合憲」的理由解散學生會。他認為惟一的正當辦法,就是修改會章,加入「解散」條文,然後再按章辦事。而要做到這點,「會章修訂草案須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由全民投票通過。」(第十六章第75條)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周保松在其Facebook貼文回應質疑。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周保松在其Facebook貼文回應質疑。

周保松指出,學生會代表以「聯席會議」之名通過這個學生會自1971年成立以來的最重要議案,等同剝奪所有中大學生對共同體的生死存亡表達意見和參與投票的基本權利,強調「無論如何也是於理於法不合」,「學生會被校方殺,和自行解體,兩者是有分別的」。

中大校董、立法會議員麥美娟。

中大校董、立法會議員麥美娟。

中大校董、立法會議員麥美娟向Ariel指,根據會章,極其量是學生會代表辭職,難以理解如何按會章解散中大學生會,促請校方澄清有關程序。她又指,「若然真的解散,中大學生會資產該如何處理,或者之後有同學有興趣組織學生會,就會失卻前人留下來的資產和文件」,希望校方能多加了解。

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峰亦同意解散決定不符程序,「解散唔係代表會開個會就可以決定的事」;雖然學生會宣布解散,但未經過任何憲章及正確程序,認為「程序上一定有疏漏」,又指可參考教協的解散程序,在理事會宣布解散後,再召開會員大會修改會章通過解散。

香港中文大學。

香港中文大學。

中大校方對學生會主動解散感到遺憾。校方表示,過去8個月,一直與學生會保持雙向而有序的溝通,建議學生會按照社團條例或公司條例進行註冊,以確保學生會能夠依法運作。中大表示,學生代表制度及學生參與是大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這過渡期間,中大學生事務處將處理以往由學生會負責的相關服務。大學致力在過渡期間,減少對服務的影響,並確保學生參與是中大學生體驗的重心。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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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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