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除合同問題不大,實際上很少有企業索賠。

昨日,李雲迪被曝因嫖娼被北京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事發後,網友梳理髮現不少上市公司曾找他代言,同時,不少機構昨天及今天紛紛表態與其「切割」。

「失德藝人」失德事件發生後,曾找其代言或與其有合作關係的公司能否解除合同,又能否主張向「失德藝人」索賠其遭受的聲譽或實際損失?

就此問題,羊城晚報記者今天(10月22日)上午採訪了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教授。

「解除合同問題不大,實際上很少有企業索賠」

關於能不能解約,孟強介紹,廣告(代言)合同是合同行為,遵循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原則,也即,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則按合同約定進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則通過民法典合同編中的法律規定進行解釋。

「正常情況下,這些公司都是比較成熟的公司,有自己的法律團隊,它們與藝人簽訂的合同應該是比較完善的,肯定會作出一些約定,比如‘簽約的藝人要保持良好的形象,不得從事違法犯罪行為,如果有違法犯罪行為,本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等。如果公司此前與藝人簽訂的合同中有類似條款,企業就給自己規定了單方解除權,藝人一旦違法犯罪,企業完全可以解除合同。」

孟強說,另一種情況是合同中沒有對此作出詳細約定。如果「失德藝人」的行為引起監管部門的抵制、網友的反感,導致廣告或其他經濟行為實際上已發揮不了效果,企業可以通過對合同進行解釋——比如「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一方有重大違約行為」或者主張「情勢變更」,從實際後果主張解除合同。所以,解除合同這方面的問題不大。

關於能不能賠償,孟強表示,藝人有違約行為,委託代言的公司有損失,藝人應該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首先還是看合同約定,有約定的按約定。比如,如果合同中約定藝人一旦出現違法犯罪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要按實際損失賠償或雙倍返還代言費,則按約定索賠。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就麻煩一些,需要這些公司證明其遭受到實際損失才能獲得賠償,這種損失不太好量化。“孟強舉例,有的公司可能主張實際銷售量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但銷售量下降可能由多方面原因造成,比如疫情影響等等。這時,企業向「失德藝人」索賠就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這也是實踐中很多公司很少主張向「失德藝人」索賠的重要原因。

「除非合同有約定,否則主張索賠很困難。找明星代言的公司往往找的是當紅明星,公司處於相對弱勢地位沒有議價能力。如果合同中進行約定,簽約時的藝人往往如日中天,藝人就不會跟這類有嚴格約定的公司簽了,如果合同不進行約定,這些公司又很難主張實際損失。」孟強說,從社會心理層面看,實際中相關公司很少找明星索賠也怕得罪明星群體,否則以後再找明星就難了。

孟強表示,至於已經支付給「失德藝人」的代言費要不要返還,也要看合同約定。「正常情況下,藝人違約之後不一定必須返還,但如果主張向藝人索賠,可以把代言費列為損失計算在其中。」

「對藝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要不要分類處理,值得思考」

「對於‘失德藝人’‘污點藝人’違法犯罪程度的不同,未來是不是可以考慮推行分級處理?」孟強發出了他的思考。

孟強介紹,這些「失德藝人」中,有的涉及犯罪甚至是嚴重的犯罪,比如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這類犯罪在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被容忍;有的屬於輕微犯罪或違法行為,危害性相比嚴重犯罪要小。像李雲迪嫖娼屬於違法行為,相比犯罪危害性要小。

「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強對藝人的管理,致力塑造德藝雙馨的藝術家,這既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又是社會的期待。對於失德藝人,是不是可以考慮根據他們的違法犯罪情形進行分級處理,比如,將有一般違法行為的藝人與觸犯刑法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藝人區分處理,給具有一般違法行為的藝人以悔改的機會,讓他們未來以自己的形式為社會作出貢獻,這值得未來思考或進一步探討。」孟強說。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