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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五蓮一男子疫情期間強行闖卡被處罰

博客文章

山東五蓮一男子疫情期間強行闖卡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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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五蓮一男子疫情期間強行闖卡被處罰

2021年10月29日 22:25

警情通報

2021年10月28日13時許,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接到報警稱:在五蓮縣麒麟廣場疫情防控卡口,周某拒不執行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不配合防疫人員指令,強行闖過卡口離開小區。

城關派出所民警迅速到達現場,第一時間採取措施將周某控制。

違法嫌疑人周某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給予周某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五蓮縣公安局

2021年10月29日

遵守防疫規定,

是每個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希望咱們山城群眾團結起來,

嚴格遵守防疫規定,

眾志成城,共抗時艱!

日照市公安局

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

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保障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力維護社會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法犯罪行為,現通告如下:

一、不配合政府及工作人員疫情防控工作的;不主動申報、故意隱瞞信息、不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拒絕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在監測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不遵守規定的;

二、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三、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而故意傳播的;

四、以暴力、威脅、侮辱、謾罵等方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醫療、強制隔離、監督居家隔離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來自境外、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發生本土疫情的地級市和有擴散風險的毗鄰地區人員或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觸者,不按要求主動報告,瞞報謊報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觸史、行蹤軌跡,或拒絕接受檢疫排查、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以及出現發熱、乏力、乾咳、咽痛、嘔吐等新冠肺炎疑似癥狀後,不按照要求立即主動報告、立即到發熱門診就醫,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

六、進出車站、機場、商場、醫院、廣場、農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採取封閉式管理措施的村居、社區、單位等區域的人員,不配合或阻礙工作人員進行體溫檢測、人員登記、車輛檢查、健康碼查驗、封閉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藥店發現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接觸史人員或出現發熱、咳嗽、咽痛、乏力、腹瀉、嗅(味)覺減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癥狀患者,未報備或未及時報備的;

八、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護用品、藥品及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串聯、煽動、組織、積极參与非法聚會、聚集滋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

十一、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聯歡會、年會、廟會等聚集活動的;

十二、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的,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等身份招搖撞騙的;

十三、謊報、篡改核酸檢測報告數據的,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報告的;

十四、不服從疫情防控期間交通管理規定的;

十五、未經批准擅自發佈、傳播流調報告、涉疫案件信息,以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的含個人私隱有關信息的;

十六、惡意投訴疫情防控工作,經解釋仍不停止、干擾正常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十七、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違反本通告以上十七條情形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

日照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29日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10月29日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對被告人劉東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該案由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於9月16日提起公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22日11時40分許,被告人劉東駕駛其寶馬轎車沿中山區五惠路由西向東行駛時,因無法接受投資失敗的現實,突然加速車輛,故意沖闖紅燈,衝撞多名正在五惠路勞動公園北門行人路斑馬線過馬路的行人,造成四名被害人當場死亡,一名被害人於當日搶救無效死亡,八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傷。之後,劉東駕車繼續行駛至五惠路與解放路交匯處,追尾一輛廂式貨車,致該貨車損壞。隨後劉東棄車逃離案發現場。

當日13時許,劉東到昆明街派出所,稱其駕車與他人車輛發生追尾,但不承認自己開車撞人的事實,在公安機關確定其為本案犯罪嫌疑人後,經審訊,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現場 圖源:央視新聞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東無視法律,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五人死亡、多人受傷、他人財產遭受損失的嚴重後果,其行為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劉東因自身投資失敗,以極端方式發泄情緒,在城市中心區域公共道路上駕車加速行駛,故意沖闖紅燈,衝撞正在行人路過馬路的大量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受傷及他人財產損失,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故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法院同時依法作出判決。部分大連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群眾旁聽了庭審。

5月23日,大連市公安局曾通報相關案情:犯罪嫌疑人劉某(即劉東,男,1989年出生,理髮師)因投資失敗無法接受,失去生活信心,遂產生報復社會心理。

5月22日11時40分許,劉某駕車沿唐山街行駛至五惠路路口時,在等候綠燈指示後突然在7秒鐘內將所駕車輛車速從0時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時(該路段限速60公里/小時),並沖闖紅燈,以駕車衝撞路人的極端方式實施犯罪。

經檢驗鑒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劉某酒駕、毒駕、服用精神類藥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時頭腦清楚、思路清晰,選擇作案地點、目標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