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和前夫黃先生離婚時,法院將一套夫妻共有的住房判給雙方一人一半,未償還完的貸款也要各負擔一半。然而,黃先生卻沒有支付自己應付的貸款。為了不出現逾期欠款影響信用,劉女士只好自己一人交付全部貸款,並將前夫告上法院要錢。西城法院認定劉女士代為償還了應由黃先生償還的貸款及罰息,有權向其追償,判決支持了劉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資料圖(圖文無關)新華社供圖
劉女士和黃先生幾年前經法院判決離婚,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黃先生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並登記在黃先生名下。二人離婚時,法院判決劉女士和黃先生各占這套房子50%的產權份額,房屋的剩餘貸款也由倆人各負擔50%份額。
判決生效後,黃先生沒有償還自己那部分房貸,劉女士只好自己一人全部承擔,兩人還為此打起了官司。
劉女士在起訴書中稱,前夫不僅不還貸款,還變更了還款卡密碼,使還款卡為無效卡,導致她不能繼續償還貸款。劉女士為了不出現逾期影響信用,只好隔一段時間就去住房貸款擔保中心現場以現金形式繳納,還由此產生了罰息。劉女士要求前夫黃先生償還其本應負擔的貸款本息1萬餘元及罰息400餘元。
黃先生並不接受劉女士替自己還款,他在法庭上表示,法院已經判決把他們對房屋的份額分開了,雙方的債務也應該分開。他希望能與前妻和住房公積金中心一起,達成三方債務處理協議。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涉案房屋登記在黃先生名下,貸款合同的還款人也是黃先生,因此黃先生負有還款及協助劉女士還款的義務。黃先生沒有履行上述義務,產生的罰息應由其自行承擔。劉女士為了避免黃先生的利益受到更大損失,代為償還了應由黃先生償還的貸款及罰息,劉女士有權向黃先生追償。
最終,法院支持了劉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黃先生給付劉女士貸款本金及利息1萬餘元,及劉女士代付的罰息400餘元。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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