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福利界功能組別,新思維狄志遠以 1,400 票,擊敗872 票的民建聯朱麗玲、196 票的香港復康力量會長葉湛溪,成為完善選舉制度後首場立法會選舉中,唯一當選的非建制派。
有政界人士指出,泛民「老將」馮檢基在九龍西僅獲15,961票,以逾兩萬票票差,不敵排第二入局的西九新動力梁文廣,相信狄志遠出戰九龍西,也會面臨同一命運,故他提早轉戰社福界,不參加地區直選,是聰明的做法。
新思維狄志遠。
觀乎社福界選情,截至晚上9時半,投票率為18.27%,相反,2016年換屆選舉的同一時段,投票率已達72.67%。和上屆相比,有54%社福界選民未有投票。即使社福界投票率創下新低,但狄志遠依舊以500票之差,明顯拋離另外兩名對手,也側面襯托出社福界不愧為傳統泛民票倉。
2016年立法會選舉社福界投票率。
對於其他非建制派全軍覆沒,狄志遠當選後表示失望,「有啲好朋友好努力參選,但支持泛民的朋友不願意出來投票」。至於日後如何以他一己力量,在議會發聲及受認可,他表示「我自己判斷係當我嬴咗選舉我就有認受性,唔會覺得自己太卑微;1 對 89 就 1 對 89,從來一把聲音都係好過冇聲音」,強調自己會承接泛民在狹縫中奮鬥的責任。
2021年立法會選舉社福界投票率。
狄志遠衷心感謝選民支持,形容新思維能走到今日,說明其路線有一定人士的支持和認可。他承諾會繼續聯絡非建制人士壯大力量,「選舉是一次成敗得失,但走民主道路係長遠」;又指民主派支持者不要因為不滿制度放棄理想,強調社會需要多元聲音,單一聲音對香港發展不利,而「民主派一直係狹逢中體現民主」。
狄志遠提到現時心情沉重,亦明白過去社福界「受咗好多苦」,當選後會積極解決問題。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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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