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女司機去年2月在元朗駕駛私家車撞到輕型貨車,雙方磋商賠償金額不果,女司機不顧趴在車頭的貨車司機,開車逾百米。期間兩度衝紅燈後停車。女司機其後再在元朗公路超速駕駛,撞到巴士後翻側。女司機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等4罪,法官林嘉欣判刑時斥被告駕駛態度惡劣,今於荃灣法院判被告入獄16個月及罰款1800元。林官亦下令被告停牌18個月及賠償8200元維修費予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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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指,她在2015年考獲車牌,曾有2次不小心駕駛紀錄,她自去年2月起還押,女兒由有聽障的外祖父母照顧。辯方指被告以為事主的車撞到她的車,遂要求對方賠償,但對方卻反指她撞到車尾要求賠償,被告拒絕,對方稱要報警,被告頓時驚惶失措,欲逃離現場回家。辯方指網上片段瘋傳亦令被告承受額外壓力。
貨車司機當時一度趴在車頭。影片截圖
就兩項危險駕駛罪,林官斥被告駕駛態度惡劣,無法想象被告在活生生的人伏在車頭時仍繼續開車,所幸事主傷勢不重,而她後來撞到的巴士亦沒有人受傷。林官指兩罪涉不同事件,不同意辯方指被告因事主伏在車頭影響不知所措才發現撞到巴士,續指被告在電話對話中平靜受控,即使心切回家亦不應超速。考慮到被告認罪,就兩罪分別判12及8個月監禁,當中4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16個月,另須停牌18個月以及重考車牌。
貨車司機當時一度趴在車頭。影片截圖
就不小心駕駛及駕駛未獲發牌的車輛罪,林官不解被告為何要把車泊得那麼近事主的車,沒有預留位置予事主駛走車輛。就兩罪各判罰1000元及800元,被告亦須向事主賠償8200元維修費,費用於保釋金扣除。
被告家庭主婦韋雅儀承認1項不小心駕駛、2項危險駕駛和1項駕駛未獲發牌的車輛罪。她承認於2021年2月4日在元朗教育路不小心駕駛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及於同日在元朗公路危險駕駛上述私家車;及駕駛上述未獲發牌的私家車。
案情指,當晚約8時半,被告在元朗教育路駕駛私家車撞到一輛停泊的輕型貨車車尾,致其防撞槓輕微損毀。被告與貨車司機商討賠償不果,返回車上,同一時間貨車司機就站在私家車前方報警阻止。被告突然開車慢駛,輕碰貨車司機,令對方伏倒在車頭,女司機駛前私家車約125米,期間曾調頭駛入逆向行車線,又衝越兩組紅燈,才減速停車,事主此時方能著地。他求醫時右手及腹部有觸痛。
貨車司機當時一度趴在車頭。影片截圖
被告及後駕駛私家車沿元朗公路往上水方向,並以時速105公里行駛,超出時速80公里的車速限制,再撞向前方一輛巴士車尾。私家車翻側,被告自行爬出車廂,徒步逃離現場。翌日,被告到警署自首被捕,於警誡下保持緘默。警方調查後,發現私家車登記車主為被告丈夫,其確認案發時車輛由被告駕駛,而車輛牌照已於同年1月8日到期。
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三(12月17日)在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法官林偉權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將案押後至2026年3月3日裁決。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孕婦遭貨車撞斃,司機被控危駕,控辯完成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控方另針對辯方的書面陳詞作反駁,指辯方引用案例,該涉事司機當時正左轉,左邊有行人過路處,該案死者在右邊毫無跡象地橫過馬路而導致意外;控方反駁本案被告向右轉彎,死者亦在右邊出現,所以被告更要留意右邊。
控方再指,辯方引用另一宗案例,該案法官形容專家計算不夠精準,但該案為2013年的案例,該案亦沒有閉路電視錄像,法官只能依賴當時的目擊證人,目測估算速度來重組案情,但目測不能作準,差之毫釐,繆以千里;反觀本案有眾多閉路電視片段,專家證人指誤差不會太大,計算速度亦不是依賴途人目測。
控方最後質疑,辯方煞有介事提及死者的血液化驗報告含嗎啡。控方指,死者受過多次急救手術,在解剖時身體有微量嗎啡並不意外,若辯方是想隱含指出死者在意外前已受毒品影響,閉路電視清楚顯示死者的形態,她完全沒手舞足蹈跡象,走路平穩,不可能是受毒品影響。
辯方回應,實際上當時事發路段,根據被告觀察,左右兩邊路段均沒有行人。
就死者體內有嗎啡,辯方同意有機會手術急救導致有嗎啡,但片段中可見死者在過馬路時有猶豫及回頭,不排除本身體內已有嗎啡而影響其判斷。辯方亦表示「唔認為可以推到咁高」,只是指出一個陳述給法庭參考。
辯方強調,本案被告在案發時沒違反交通規則或超速駕駛,而在轉彎時沒注意到受害人過馬路而令意外發生。上訴庭曾指,「不應單靠駕駛者沒注意到過路人這一點,引伸到當時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
辯方續指,報告顯示被告有部分視野受阻,除非被告特意側頭觀察,若因視野有缺失而令被告看不到受害人,這應視為不小心駕駛。
林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3日裁決。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