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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拒打針被炒不屬不合理解僱 平機會:並無根本性轉變

僱員拒打針被炒不屬不合理解僱 平機會:並無根本性轉變

僱員拒打針被炒不屬不合理解僱 平機會:並無根本性轉變

2022年02月09日 13:38 最後更新:17:01

政府將修訂《僱傭條例》,若僱員不願接種疫苗而無法上班,被僱主解僱,將不構成「不合理解僱」。平機會主席朱敏健表示,政府修改法例不會帶來根本性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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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敏健在電台節目上表示,認為政府修改法例不會帶來根本性轉變,並指僱主仍然需要考慮員工提供的豁免接種證明,並要理解及體諒員工情況。他又指,政府透過修例發出更明確訊號,讓社會知道疫情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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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並非要求僱主解僱未接種疫苗的員工,而是當僱主選擇解僱相關員工時,可減少憂慮。 他亦指,僱主是否「不合理解僱」員工,除了涉及解僱原因及背景以外,亦需視乎解僱條件及賠償,並指若市民認為受到歧視,可向平機會求助。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星期二(2025年12月16日)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代表一名女士(申索人)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案件編號: DCEO 7/2025),就她的前僱主(答辯人)涉及的違法懷孕歧視及使人受害歧視行為提出申索。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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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是一間資產管理公司,申索人在受僱於答辯人七年多期間,由合規經理被擢升為合規部主管,並獲得加薪,工作表現一直令人滿意。申索人在2022年放產假後,答辯人大幅削減申索人同年的年度酌情花紅,因此申索人相信答辯人對她作出懷孕歧視。此外,在申索人告知答辯人她已向平機會提出懷孕歧視投訴後,她在大約3星期後被解僱。由於申索人告知答辯人她提出懷孕歧視投訴與她被解僱的時間很接近,申索人相信答辯人是基於該懷孕歧視投訴而使她遭受使人受害歧視。

《性別歧視條例》保障婦女在僱傭範疇免受懷孕歧視。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僱主基於僱員懷孕及/或相關產假而使該僱員受到不利的對待或給予該僱員較差的待遇,都有可能構成違法歧視。另外,若僱主就僱員作出《性別歧視條例》下受保障的行為(例如向平機會提出懷孕歧視投訴),而給予該僱員較差的待遇或解僱該僱員,則有可能構成違法使人受害歧視。

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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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機會收到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提出的投訴當中,僱傭範疇的懷孕歧視是最常見的類別之一。在2022至2024年期間,平機會收到227宗懷孕歧視的投訴,佔期間整體《性別歧視條例》的投訴約20%,當中超過九成在僱傭範疇發生。另外,平機會在此期間亦收到7宗因懷孕歧視投訴而遭受使人受害歧視的投訴。這反映在職懷孕婦女仍然面對不少歧視。

平機會把此個案帶上法庭,一方面希望加強公眾認識《性別歧視條例》下賦予在職懷孕女性的權利,同時亦提醒僱主對僱員作出懷孕歧視及使人受害歧視行為乃屬違法,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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