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涉前年為逃避警方截查,早前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一項「在藥物影響下駕駛」罪、一項「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罪、一項「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罪以及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案件今日(26日)於區域法院判刑,該名男司機被判囚2年4個月及停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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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在2020年12月28日凌晨時分,警方在天水圍截查一私家車時,司機未有跟從指示停車,並突然加速逃走。警方立即作出追截,最終於屯門公路近屯門市中心截停車輛,並拘捕涉案31歲男司機。男子被控以「危險駕駛」、「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毒駕」等五項罪名,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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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認為判刑反映案件嚴重性。警方強調,危險駕駛及藥後駕駛均為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各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年。警方會繼續不遺餘力地採取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可能對公眾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各種不法的駕駛行為,包括超速駕駛、酒後或藥後駕駛,及其他交通違例事項。警方呼籲所有駕駛人士均需嚴格遵守所有交通法例,切勿以身試法,確保道路安全。
事發在2020年12月28日凌晨時分。資料圖片
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法官林偉權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被告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被告昨開庭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林官提醒辯方,由於被告正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法庭已紀錄在案。辯方需根據證據,令法庭裁定被告是「不小心駕駛」,雖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但辯方承認另一項控罪,辯方需說明立場;若發現被告連「不小心駕駛」都不是的話,要再告知法庭撤回。法庭裁定要基於控辯雙方鋪陳證據,再配合法律。
林官指,被告不作供是其權利,法庭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論。辯方需告知法庭,被告作為司機,他駕駛時有否任何過失,若然有,是否真是危險駕駛。辯方有責任說明被告是如何「不小心駕駛」。林官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有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有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情況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會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