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2月29日大批市民於旺角及太子附近聚集,悼念831事件半周年,一名警員在豉油街被示威者包圍襲擊,被人脫去頭盔等。3名男子分別被控襲警、意圖襲警等3罪,25歲文員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襲警罪,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指男文員先出手先施襲,警員倒地仍不止息,雖然沒有用刀等物,但仍有使用雨傘,終判囚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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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官指案發時比較動盪,有多人參與施襲,而25歲文員許俊偉先出手先施襲,警員倒地仍不止息,雖然沒有用刀等物,但仍有使用雨傘,致警員多處受傷,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鄭官認為被告雖有悔意,但案情十分嚴重,為免引起漣漪效應,法庭須發放強烈訊息,絕不姑息襲警行為,遂依認罪扣減3份之1刑期,判囚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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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案發當晚旺角太子有「831事件」悼念活動,警車到場巡邏驅散人群,至山東街彌敦道交界下車追趕。警方跑入洗衣街後有警員跌下裝備落單,許俊偉遂率先上前施襲,有人用雨傘攻擊,警員遂用警棍抵擋,惟寡不敵眾倒地,期間再跌下頭盔,警署拔槍示警遂群眾四散。驗傷後發現警員前額、手肘和手腕等有受傷,左腳外足踝骨折。
裁判官鄭念慈判被告監禁8個月。資料圖片
被告25歲文員許俊偉承認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偵緝警員34731;24歲升降機技工張家培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襲擊偵緝警員34731;39歲物理治療助理方智勇被控於同日同地偷竊一個警察頭盔。
大批警員驅散示威者。資料圖片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