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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合力姦菲傭案 事主否認撒謊不禁問「點解佢哋要強姦我」

社會事

夫婦合力姦菲傭案 事主否認撒謊不禁問「點解佢哋要強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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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合力姦菲傭案 事主否認撒謊不禁問「點解佢哋要強姦我」

2022年08月16日 13:04 最後更新:13:12

32歲妻子涉嫌輔助44歲丈夫4年前於洪水橋居所內強姦30歲女菲傭,夫婦2人分別否認強姦及協助強姦等4罪。案件16日於高等法院續審,辯方列舉了事主事後錄取口供和庭上作證多處分別,質疑事主證供有多個版本,全因事主撒謊。事主否認,承認供詞雖有出入,然而歸根究柢要問「點解佢哋要強姦我?」

黎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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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黎芷珊代表大律師陳文慧繼續盤問事主X,列舉了事主事後錄取口供和庭上作證多處分別,包括口供曾指被丈夫強姦期間,妻子曾經手掃自己胸部,然而事主庭上第二日作證方記得提起,事主承認作證時有點混亂;口供指掃胸發生在妻子為丈夫口交前,作證卻指在性交時發生,事主澄清應為口交之前;口供提到丈夫坐着讓妻子口交,庭上卻指丈夫當時跪着,事主解釋錄取口供時用了家鄉語言引致誤會,更即席示範丈夫當時張腿跪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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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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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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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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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芷珊(左)及陳暹德(右)。

黎芷珊(左)及陳暹德(右)。

陳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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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慧質疑事主證供有多個版本,全因事主撒謊,邊作供邊編織故事。事主否認撒謊,承認供詞雖有出入,然而不禁要問「點解佢哋要強姦我?」陳文慧再指出丈夫善待事主,故事主對丈夫心存好感,容許丈夫餵自己進食豬大腸等,妻子見狀不悅,曾不友善地向事主說「like him? like sir?」而當時事主笑而不答,事主今一概否認。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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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分別為44歲陳暹德和32歲黎芷珊,陳暹德被控於或約於2018年1月21日,在元朗洪水橋洪福邨某單位,企圖強姦和強姦X;黎芷珊則被控於或約於同日同地,協助和教唆陳暹德強姦,以及猥褻侵犯X。

黎芷珊(左)及陳暹德(右)。

黎芷珊(左)及陳暹德(右)。

32歲無業男涉於兩年前與已婚女網友初次見面時,在紅磡家維邨後樓梯強姦女網友,他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星期三(12月10日)於高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沒向事主支付援交「肉金」,屬處理不當,但事主主動,被告不是強姦。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員作出指引,預計陪審團明(12月11日)將退庭商議。

被告盧彥銘(32歲,無業)被控一項強姦罪,指他涉於2023年10月30日於紅磡家維邨家義樓1樓樓梯間強姦X。案件由3女4男陪審團連同法官張慧玲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就有關毒品的罪行獲控方發出「免予起訴書」的X (案發時30歲),早前透過視像供稱,當天因與丈夫吵架心情不好,遂應透過交友軟件認識的被告邀請,到他家中吸大麻。她指,見面後被告拖她手、攬腰及輕吻她,她雖感錯愕但沒阻止。她稱,被告提出先在後樓梯「smoke嘢」,惟被告在該處強吻她,其後更強姦她,她反抗不果。被告其後稱「返去拎大麻」並離開,她則向大廈保安員求助並報案。

控方結案陳詞指,沒有爭議的是X和被告的確在案發地點發生性行爲,關鍵在於當時X是否同意,被告是否知道X不同意,或罔顧X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交。X承認,在案發前和被告有親暱行爲,但縱使有親暱行爲,也不代表X在事發當刻願意性交。

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在交友網站認識並約見一位女子「援交」,而發生性行爲後,聞到私處有異味,他有些不開心及害怕,認爲X「有性病都出來做」,離開時沒向X支付「肉金」500元,是他處理不當。辯方指,X在交友程序上的帳戶名稱是「做你一日的出租女友」,兩人講價後同意以500元金額交易。

辯方律師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又指,閉路電視顯示,X和被告一見面就和被告「攬攬錫錫」,上身傾前,非常主動。而警方拘捕被告搜身時,並沒發現大麻,「smoke嘢」是X編造。

法官張慧玲聽罷雙方陳詞後,向陪審員作出指引,並將於明繼續,陪審團預計明早上退庭商議。

案件編號:HCCC 36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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