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男童涉嫌設立假網站以盜取他人的信用卡資料購買Apple電子產品,包括iPhone等產品,涉款大約23萬港元。警方指4名被捕男童雖然年紀小,但犯案手法頗有規劃。
警方指鑑於大型電子產品旗艦店的「鎅卡」案件有上升情況,灣仔分區特遣隊及刑事部於銅鑼灣罪案黑點加強巡邏,警員於8月26日留意到3名少年嘗試以一部手機透過流動支付工具,購買一部新款手機,但在付款失敗後迅速逃去。警員隨即截停他們,發現其手機所連接的信用卡,並非屬於他們本人,經盤問後得知3人早前以數名受害人的信用卡,購買多部電子產品,遂以涉嫌「串謀詐騙」拘捕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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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少年盜8人信用卡資料「鎅卡」買iPhone13轉手圖利被捕。
警方展示證物。
少年到大型旗艦店購買手機。
警方展示青年犯案的過程。
警方展示證物。
警方展示證物。
灣仔警區重案組跟進調查後,發現有關信用卡資料屬於8名本地人士,他們不約而同於8月被一個偽冒的香港郵政網站,騙取信用卡資料及密碼,受害人的11張信用卡被盜用22次,涉款約23萬港元,而交易日期不約而同為8月26日,全部都是在該3名少年購買手機的同一間大型電子產品旗艦店進行。
警方經深入調查後,成功鎖定該犯罪集團的骨幹成員,22日在天水圍一個住宅單位內拘捕一名15歲少年,涉嫌串謀詐騙,又檢獲他犯案時穿着的衣物。
警方調查得知,該名15歲少年透過加密通訊軟件購買及獲取受害人的信用卡資料,之後將有關資料連接到手機的流動支付工具。該名少年其後聘請3名少年作犯罪傀儡,並將連接信用卡資料的手機交給他們,指使3人擔當「鎅卡」的「車手」購買電子產品。該名15歲少年集合所有電子產品後,便會到二手店轉售圖利,與集團成員進行分贓,以及繳付購買被盜用信用卡資料的成本。
警方又指4名少年為中學生,互相認識,犯案時主要選擇最新款的旗艦手機,為求容易轉售。據了解,該假冒網站在外地登記,警方正追查被捕少年是否設立有關的虛假網站。
4少年盜8人信用卡資料「鎅卡」買iPhone13轉手圖利被捕。
4男1女使用逾60張非本人的內地扣帳卡購買大量iPhone及金飾,金額達1,500萬港元。隨後警方展開行動拘捕5人,其中1人在警誡下承認使用非本人的扣賬卡買iPhone,但拒交代扣帳卡來源。5人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罪,暫委法官彭亮廷星期三(4月29日)判刑時指,本案屬高度策劃、有預謀且手法精密的行為,判5名被告監禁34至44個月不等。
5名被告分別為65歲陳永全、27歲羅洪威、27歲陳樂彤、30歲陳紹鋒及23歲鄭禮賢,他們承認串謀詐騙罪。
使用逾60張內地扣帳卡買iPhone及金飾涉款1500萬
彭官判刑時強調,本案屬扣帳卡詐騙,與信用卡詐騙在性質上存在明顯分別,扣帳卡必須先在帳戶內預存資金才能使用。本案中警方查扣的所有扣帳卡均不屬於各被告,卡的來源未查明,這一點對被告較為有利。
彭官續指,本案屬於經過高度策劃、有預謀且手法精密的行為。犯罪集團先將電話騙案的贓款轉入他人扣帳卡帳戶,再利用扣帳卡大量購買iPhone、黃金等貴重物品,最終將貨品變現,實現「黑錢」合法化。涉案扣帳卡多達62張,整體串謀金額近1500萬港元,案情嚴重。
彭官認為被告羅洪威與鄭禮賢早在2023年4月已清楚知悉整個計劃,屬涉案程度最深、罪責最重的人;陳永全與陳紹鋒負責轉交扣帳卡、臨時存放贓物及指示購買事宜,但二人並非集團主腦;陳樂彤則在被捕前三天才加入,僅參與一次購買iPhone的行為,罪責最輕。
法庭以54至6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給予認罪扣減,同時考慮各被告的犯罪紀錄、參與時間、角色輕重及年齡等因素作調整,最終判處陳永全囚40個月;羅洪威囚44個月;陳樂彤囚34個月;陳紹鋒囚37個月;鄭禮賢囚43個月。
法官指,本案屬高度策劃、有預謀且手法精密的行為,判5名被告監禁34至44個月不等。
案情指,鄭禮賢於2023年6月16日在尖沙咀某珠寶店購買金條及金飾,總價值逾84萬港元,以涉案扣帳卡付款;羅洪威於6月18日在同一珠寶店購買金條,價值逾80萬港元,使用另一張涉案扣帳卡付款;6月20日,羅與陳樂彤在尖沙咀的Apple Store購買45部iPhone 14 Pro Max,總金額逾45萬港元,以三張內地扣帳卡付款;同日鄭在沙田Apple Store購買6部iPhone,價值逾6萬港元,同樣使用內地扣帳卡支付。
2023年6月20日,警方展開行動,在尖沙咀Apple Store外將完成交易的被告當場拘捕,並在車輛內檢獲iPhone、內地扣帳卡等物件。警方同時在沙田截獲陳紹鋒與鄭禮賢,檢獲6部新iPhone、3張內地扣帳卡及多張珠寶店收據。其後警方突擊搜查馬頭角道工廈兩個單位,檢獲點鈔機、電話等證物,全案共查扣62張內地扣帳卡,且全部扣帳卡均不屬於任何被告。
警方對5名被告進行錄影會面,除鄭禮賢外,均保持緘默;鄭承認使用非本人的扣帳卡購買iPhone,但拒絕交代扣帳卡來源。警方檢驗各人的手機,顯示5人與「Sing」於2023年6月16日加入同一WhatsApp群組,「Sing」每日在群內下達指令,指示成員使用指定扣帳卡在指定地點購買不同規格的iPhone及金條,並安排陳永全負責轉交扣帳卡及運送貨物。
案件編號:DCCC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