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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少年盜8人信用卡資料 「鎅卡」買iPhone13轉手圖利涉款23萬元

社會事

4少年盜8人信用卡資料 「鎅卡」買iPhone13轉手圖利涉款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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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少年盜8人信用卡資料 「鎅卡」買iPhone13轉手圖利涉款23萬元

2022年09月23日 16:15 最後更新:18:42

4名男童涉嫌設立假網站以盜取他人的信用卡資料購買Apple電子產品,包括iPhone等產品,涉款大約23萬港元。警方指4名被捕男童雖然年紀小,但犯案手法頗有規劃。

警方指鑑於大型電子產品旗艦店的「鎅卡」案件有上升情況,灣仔分區特遣隊及刑事部於銅鑼灣罪案黑點加強巡邏,警員於8月26日留意到3名少年嘗試以一部手機透過流動支付工具,購買一部新款手機,但在付款失敗後迅速逃去。警員隨即截停他們,發現其手機所連接的信用卡,並非屬於他們本人,經盤問後得知3人早前以數名受害人的信用卡,購買多部電子產品,遂以涉嫌「串謀詐騙」拘捕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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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展示證物。

警方展示證物。

少年到大型旗艦店購買手機。

少年到大型旗艦店購買手機。

警方展示青年犯案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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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展示證物。

警方展示證物。

警方展示證物。

警方展示證物。

4少年盜8人信用卡資料「鎅卡」買iPhone13轉手圖利被捕。

4少年盜8人信用卡資料「鎅卡」買iPhone13轉手圖利被捕。

警方展示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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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到大型旗艦店購買手機。

少年到大型旗艦店購買手機。

警方展示青年犯案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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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展示證物。

警方展示證物。

警方展示證物。

警方展示證物。

灣仔警區重案組跟進調查後,發現有關信用卡資料屬於8名本地人士,他們不約而同於8月被一個偽冒的香港郵政網站,騙取信用卡資料及密碼,受害人的11張信用卡被盜用22次,涉款約23萬港元,而交易日期不約而同為8月26日,全部都是在該3名少年購買手機的同一間大型電子產品旗艦店進行。

警方經深入調查後,成功鎖定該犯罪集團的骨幹成員,22日在天水圍一個住宅單位內拘捕一名15歲少年,涉嫌串謀詐騙,又檢獲他犯案時穿着的衣物。

警方調查得知,該名15歲少年透過加密通訊軟件購買及獲取受害人的信用卡資料,之後將有關資料連接到手機的流動支付工具。該名少年其後聘請3名少年作犯罪傀儡,並將連接信用卡資料的手機交給他們,指使3人擔當「鎅卡」的「車手」購買電子產品。該名15歲少年集合所有電子產品後,便會到二手店轉售圖利,與集團成員進行分贓,以及繳付購買被盜用信用卡資料的成本。

警方又指4名少年為中學生,互相認識,犯案時主要選擇最新款的旗艦手機,為求容易轉售。據了解,該假冒網站在外地登記,警方正追查被捕少年是否設立有關的虛假網站。

4少年盜8人信用卡資料「鎅卡」買iPhone13轉手圖利被捕。

4少年盜8人信用卡資料「鎅卡」買iPhone13轉手圖利被捕。

廉政公署早前展開貪污調查,揭發多人涉嫌在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串謀詐騙兩間保險公司及「洗黑錢」勾當,訛稱經手處理478份保單,騙取保險公司逾5200萬元佣金。同案女主謀及多名傀儡保險代理早前已被判囚,剩餘6名被告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斥各被告未能恪守保險代理應有的操守,受利誘而犯罪,判各被告監禁12至21個月不等。

是次案件處理的6名被告為梁紫穎、毛詠嫻、羅雅穎、顏梓定、胡健良,江梓瑩。其中3名被告各否認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經審訊後裁定3人控罪均罪成,餘下3人早前已認罪,今一併判刑。

廉署。資料圖片

廉署。資料圖片

林官判刑時指,各被告串謀詐騙罪責並非相同,不應被視為與主謀串謀洗黑錢情況對等,各被告均沒刑事定罪紀錄,背景良好,惜他們未能恪守保險代理應有的操守,受主謀利誘而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

被告梁紫穎承認控罪,量刑起點為30個月,惟她及早認罪,在審訊中做控方證人,證供提及如何與主謀串謀詐騙永明公司,雖沒提及其他被告,但她影響同案被告認罪,再獲額外刑期扣減,總刑期為13個月。

毛詠嫻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但由於較遲認罪,酌情扣減四分之一。被告本應可更早判刑,但要等待其他被告審訊,再扣減1個月,總刑期為21個月。

羅雅穎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罪成。兩罪的量刑起點均為18個月,但涉及金額較其他被告少,酌情扣減2個月,兩罪總刑期為16個月,同期執行。

顏梓定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罪成,沒有刑期扣減,兩罪各判囚18個月,同期執行。

胡健良及早承認控罪,在審訊中作為控方證人。案中涉及「洗黑錢」金額為200多萬,兩罪的量刑起點均為24個月,扣減百分之五十後總刑期為12個月,同期執行。

「傀儡保險代理」呃5,200萬元佣金案,6人串謀詐騙洗黑錢罪成,判囚12至21個月。

「傀儡保險代理」呃5,200萬元佣金案,6人串謀詐騙洗黑錢罪成,判囚12至21個月。

江梓瑩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洗黑錢罪罪成,量刑起點為18個月。由於被告犯案時未達21歲,酌情扣減1個月,兩罪各判囚17個月,同期執行。

本案17名被告涉及共20項罪名,即兩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及18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條。

女主腦盧彥樺早前承認所有控罪。法官判刑時指,盧於案發時聯絡多人成為傀儡保險代理,並利用該等傀儡保險代理的銀行帳戶去處理有關保單收入,於案中扮演重要執行角色,最終判囚46個月;而多名被告早前已承認串謀詐騙或串謀洗黑錢罪被判囚11個月至22個月不等。

案件編號:DCCC 17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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