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香港「0+3」 深圳下令「外防輸入閉環閉緊閉嚴」 高壓打擊走私、偷渡防疫情

博客文章

香港「0+3」 深圳下令「外防輸入閉環閉緊閉嚴」 高壓打擊走私、偷渡防疫情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香港「0+3」 深圳下令「外防輸入閉環閉緊閉嚴」 高壓打擊走私、偷渡防疫情

2022年09月26日 12:20 最後更新:12:33

香港開始實施「0+3」放寬對外防疫政策,深圳馬上作出應變,加強防控。

深圳昨日(9月25日)召開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科學防控、精准防控、人性化防控,以最快速度實現社會面動態清零,牢牢守住不出現疫情規模性反彈的底線,對深圳市疫情防控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市委書記孟凡利主持會議並發表講話,市委副書記、市長覃偉中出席會議並提出工作要求。

深圳市委書記孟凡利。

深圳市委書記孟凡利。

深圳市領導在疫情防控工作會議指示,要馬上行動起來,分秒必爭、真抓實幹,堅持全市一盤棋統籌調度、扁平化運作,堅持每日複盤、日清日結,堅決抓好流調溯源、隔離管控、核酸檢測、環境消殺等各項工作,確保第一時間回應、第一時間處置。

會議指明要在外防輸入上下更大功夫,包括:

1. 加強口岸區域管理,嚴格落實全要素、全物件、全時空管理措施,堅持人、物、環境同防。
2. 持續高壓打擊走私、偷渡等違法犯罪行為。
3. 全面強化深港聯防聯控,切實把外防輸入閉環閉緊閉嚴。
4. 要以更實舉措防擴散、防反彈,強化各類工作和生活場所防疫管理,不折不扣執行各類工作指引和操作流程,嚴格落實戴口罩、掃場所碼、出示檢測結果等要求。

今次深圳其中一項措施是「高壓打擊偷渡防疫情」,皆因從香港偷渡到內地播疫有前科。今年初香港爆疫時,在2月14日凌晨,有15人從香港偷渡至廣東省珠海市入境,那批人入境內地後流散至廣東省廣州、深圳、佛山、東莞、惠州,以及湖南省、福建省等地,後來在多地發現疫情。所以深圳要嚴防偷渡。

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

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

而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昨日出席電視台節目時強調,不認為今次香港調整入境檢疫將影響與內地通關。他指出,目前由香港前往內地,須持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而兩星期內的三萬人次,其中只有一人發現陽性,檢疫期間只有0.5%為陽性,他形容是為國家守好「南大門」。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