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其總編輯陳沛敏、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因一篇報道披露了被告人的刑事紀錄及申請保釋條件內容,被律政司票控共5項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案件今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律政司代表今指報道內容無惡意、無影響審訊程序,決定撤銷控罪。

明報今無代表出庭,蘋果由總編輯陳沛敏出庭。明報及蘋果就一宗2015年10月4日的報道,被控「並非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第(2)款所准許發布的事宜發布書面報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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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過往案例不多,傳媒不正確地以為此等報道是被容許。控方庭外指10多年前曾有傳媒因此被判罰款,辯方則庭外指,是次檢控是鮮有情況,整個「generation」都甚少發生,但不評論檢控是否打壓新聞自由,因很多資料是庭上公開讀出,明言希望律政司或立法機關釐清傳媒報道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