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激進示威者早前到中國駐曼徹斯特領事館示威,爆發肢體衝突。大批居英港人趁機再到領館外集會,其間被英國警察勸阻和警告不要說髒話,引起華人社會的迴響。
香港前區議員劉珈汶轉發影片。
從網上影片可見,英國警察與講廣東話的黑衣示威者對峙,有華裔英國警察疑似協助現場指揮官同示威者溝通。該名警察以一口流利的廣東話,向示威者說明,現在警方有行動在此,如果有人到中國領事館,會被警方拘捕。有黑衣人指,示威者並非罪犯,不斷用有口音的英文反問英警基於什麼依據?(on what ground?)
華裔警察其後轉述疑似白人指揮官的話,強調警方已協助示威者進行和平集會,若然有人到領館附近挑起事端,會被拘捕。有黑衣人質疑,「有罪假定是否在英國?我們去,不一定是『搞事』」,期間用廣東「粗口」問候英警,並用狗隻比喻他們。該華裔警察隨即回應,「我警告你不要說粗口,我現在warning你」,該名黑衣人亦被同伙勸喻「不要再講(粗口)」。
有港人在社交平台發起「起底」,詢問大家有沒有該名華裔警察的資料。
有港人在社交平台發起「起底」。網上圖片。
立法會議員陳學鋒指,「『黃絲』去到異鄉,還用香港的那一套與外國警察交流,反而睇到香港警察的文明、專業和克制」。他形容,香港是很自由的城市,但有人長期濫用自由,現在到了異鄉,可以親身體驗英式民主的自由。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學鋒。資料圖片
有建制派中人笑言,英國警察有理有據,「既然示威要事前申請和按指定路線進行,領館門口剛爆發肢體衝突,不可能獲批。警察好言相勸他們,不要到領館附近,但有人不理勸喻,只識提『On what ground?』,以為自己受自由和法律保護。已經充分體現這些黑衣人的無知」。
該名人士仲話,「如果情況持續,滋擾當地民居和警察,不排除會令更多英國本地人不滿示威者的舉動,並且成為英國前內相柏斐文所說的低技術移民,長遠會影響其他BNO港人獲批英籍的機會」。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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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