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男子於去年10月,涉嫌因金錢糾紛於社交媒體披露一對男女的電話號碼、住址及僱主名稱等個人資料,被控4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案件3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控方表示,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c)及(3d)條,擬將所有控罪作合併為兩項,及同時撒回其中兩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辯方則反對有關決定。裁判官余俊翔指,對控辯雙方的法律爭議將於下午作出判決。案件下午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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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被告葉駿軒(31歲,公司董事)於或約於2021年10月19日及20日,4度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男子X及女子Y的同意下,分別披露二人的個人資料,即其姓名、住址、職業、手提電話號碼及僱主名稱,意圖導致二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二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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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葉駿軒。
警方於去年5月接報,指有人於網上發布帖文,煽惑他人發布一宗已經法庭審結的非禮案件的申訴人之個人資料。經調查後,警方拘捕及起訴3名男子。3名被告被裁定「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成,分別被判處監禁2個月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高級督察張展雄
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高級督察張展雄表示,去年5月網罪科接獲報案,指有人在網上討論區發布帖文,內容涉及一宗已由法庭審結的「非禮」 案件,當中有人提及並且煽惑其他網民,將該宗案件受害人個人資料披露並在網絡上發佈。調查發現該帖文內,有多條惡意及針對該非禮案受害人的恐嚇性言論,情況令人擔憂。
經過深入調查後,網罪科人員作出拘捕行動,並且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起訴三名男子 「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三名男子分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監禁兩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
警方表示,判決可帶來阻嚇作用,網絡世界並非「法外之地」,本案事主是非禮案的受害者,若容許受害人在網上或其他渠道受到不必要的騷擾、恐嚇或被「起底」,不單帶來多一次傷害,亦會令其他人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保護能力感到擔憂,從而不敢出來舉報。
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高級督察張展雄
事發在去年5月,警方接報有人在一個網上討論區發佈帖文,內容與一宗已審結非禮案有關,當中有人提及並煽惑網民對該案受害人「起底」,並於網上披露有關個人資料。警方說,有關帖文有不少惡意及針對該受害人的恐嚇言論,形容情況令人擔憂。 警方調查後作出拘捕行動,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起訴3名男子有關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