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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公署拘57歲的士通訊群組管理員 因工作糾紛網上起底的士司機個人資料

社會事

私隱公署拘57歲的士通訊群組管理員 因工作糾紛網上起底的士司機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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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公署拘57歲的士通訊群組管理員 因工作糾紛網上起底的士司機個人資料

2025年08月07日 12:59 最後更新:14:00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拘捕一名57歲男子,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FB圖片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FB圖片

案中涉及一個即時通訊軟件上供的士行業從業員使用的通訊群組,事主是一名的士司機。調查顯示,今年5月事主就租用的的士是否欠租與人發生糾紛,同月有人在有關群組發布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並作出負面評論,包括指稱事主欠交車租及其他款項,並鼓勵群組成員轉發有關訊息。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手提電話號碼、曾租用的的士車輛登記號碼,以及一張屬於事主的的士司機證照片,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英文姓名、照片及的士司機證編號等。

示意圖片

示意圖片

被捕人士是有關群組的管理員,事主於今年4月加入群組時,曾發送自己的的士司機證照片給群組的管理員。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37歲保安員涉於2025年6月未經同意在Instagram、LinkedIn及微信3個平台發布一名女子的姓名、相片、手機號碼及微信帳戶等,被控3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惟被告於獲准保釋期間涉嫌再度犯案,聯同另2人在WhatsApp披露同一受害人資料,再被落案起訴1項相關控罪。案件星期三(4月2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法律意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28日再訊,被告以原條件保釋,惟在另一案件中,被告保釋被拒,仍須還押候訊。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28日再訊。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28日再訊。

被告黃曄德(37 歲,報稱保安),被控3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64(3C) 條下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被告今穿深綠色T恤,被押解到庭。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索取法律意見,考慮是否將兩案合併處理,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透露,被告因涉另一案件被還押。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不反對押後,並申請以原有條件保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5月28日,批准被告在本案中以原條件保釋。

控罪指,被告於或於 2025年6月13日,在香港未經資料當事人X的相關同意下,於社交平台「Instagram」 、「LinkedIn」、「微信」披露其個人資料,即其照片、中文全名、微信用戶名稱、手提電話號碼及 WhatsApp 帳戶號碼,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惟在另一案件中,被告保釋被拒,仍須還押候訊。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惟在另一案件中,被告保釋被拒,仍須還押候訊。

案件編號:ESCC293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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