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專員公署星期二(3月10日)分別在新界及九龍區拘捕一名 48 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甲)及一名 20 歲中國籍男子。兩名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 64(3A)條的規定。
村屋(非涉事單位)。巴士的報記者攝
調查顯示,事主經營地產代理業務。被捕人士甲於 2025 年與事主合資購入一個村屋單位作投資用途。不久後,被捕人士甲決定退出,並要求事主退還其投資的金額及繳付利息,然而雙方未能就此達成協議。2026 年 1 月,有人在事主公司門外張貼兩張不同的單張,內容指稱事主欠款未還,對事主作出負面評論,並披露事主個人資料,包括其中文姓名及照片,亦同時披露事主家人的照片。
兩名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FB圖片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 100 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