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星期三在九龍區拘捕一名23歲中國籍女子。她涉嫌未經一名舊同學的同意,在社交媒體披露對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事主與被捕女子是中學同學,畢業後仍有聯絡,但後來因事結怨。據悉,有人於2026年3月,先後三次在兩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帳户發布帖文,披露事主的個人資料,並對她作出負面評論。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披露的資料相當廣泛,包括事主的社交媒體帳户名稱、相片、現職公司的部分名稱及地址、過往職業及工作地點。更嚴重的是,帖文中包含一張略去部分內容、屬於事主的香港身份證照片,以及一份事主於2023年向被捕人士披露的醫療報告。從身份證照片可看到事主的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及照片,而醫療報告則顯示了事主的英文姓名及報告內容。
被捕女子現已獲準保釋,私隱專員公署表示會繼續調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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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公署藉此案提醒市民,切勿因私人糾紛而將他人「起底」,此舉無助解決問題,反而可能令衝突升級。公署特別指出,身份證及醫療報告均載有敏感的個人資料,未經當事人同意而隨意或故意披露,足以構成「起底」罪行。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若在未獲同意下披露他人個人資料,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包括騷擾、心理傷害、威脅安全或財產受損等),而該項披露確實導致傷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五年。即使未造成實際傷害,違反第64(3A)條亦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