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九龍拘捕一名54歲男子,他涉嫌在未經前僱主的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身份證號碼是個人資料。圖為智能身份證樣本。入境處圖片
公署說,調查顯示,被捕人士於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受僱於事主經營的公司,期間曾擔任該公司與關連公司為推廣業務而建立的數個即時通訊軟件群組的管理員。
25年3月上旬,有人在其中兩個群組分別發布了兩張借貸協議的照片,協議顯示事主為借款人、一段事主讀出上述協議內容的影片,以及另外5張法庭文件的照片。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FB圖片
文件顯示事主與該公司及關連公司為民事案件被告,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內地及香港手提電話號碼、內地銀行戶口號碼、該公司及關連公司名稱,以及影片中可見的臉容。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網上流傳一段疑似歌手呂方與網約車司機發生爭執的車廂片段,私隱專員公署表示,截至中午已接獲一宗相關投訴,並已向發布片段的社交平台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平台立即停止披露有關錄影片段。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資料圖片
公署強調,不會評論個別個案,但就事件作出嚴正提醒。公署指出,若車廂攝錄機具備拍攝及儲存他人影像或錄像的功能,並用以識別有關人士身份或編纂個人資料,便可能涉及收集「個人資料」,相關資料使用者必須嚴格遵守《私隱條例》及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公署進一步解釋,若任何人在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導致該當事人蒙受傷害,即屬觸犯「起底」罪行。公署提醒所有資料使用者,未經同意將載有他人個人資料的錄影片段上載至社交平台,可能違反《私隱條例》,視乎具體情況更可能構成「起底」罪行。
呂方。
公署最後呼籲市民,切勿轉發或進一步傳播相關錄影片段,否則相關行為同樣可能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