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九龍拘捕一名54歲男子,他涉嫌在未經前僱主的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身份證號碼是個人資料。圖為智能身份證樣本。入境處圖片
公署說,調查顯示,被捕人士於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受僱於事主經營的公司,期間曾擔任該公司與關連公司為推廣業務而建立的數個即時通訊軟件群組的管理員。
25年3月上旬,有人在其中兩個群組分別發布了兩張借貸協議的照片,協議顯示事主為借款人、一段事主讀出上述協議內容的影片,以及另外5張法庭文件的照片。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FB圖片
文件顯示事主與該公司及關連公司為民事案件被告,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內地及香港手提電話號碼、內地銀行戶口號碼、該公司及關連公司名稱,以及影片中可見的臉容。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新界區拘捕一名46歲男子,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男子已獲准保釋,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公署調查顯示,事主從事跨境車業務,包括出租跨境車及代辦跨境駕駛手續。去年11月下旬,有人在即時通訊軟件中,兩個由同行人士組成的群組內發布及轉載合共4則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及影片,對事主作出負面評論。
私隱專員公署
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英文姓氏、英文別名、即時通訊軟件帳號名稱及頭像、其駕駛車輛於粵港兩地的登記號碼,以及香港身份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香港駕駛執照及中國內地機動車駕駛證的照片,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英文姓名、相關證件號碼、出生日期、性別、身高、住址、國籍、簽名樣式及照片。
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私人或業務糾紛而將他人「起底」,在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下隨意或故意披露其證件副本,可以構成「起底」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