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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油塘公屋住長洲 有拜登好友助司法覆核? 郭卓堅醜聞越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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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油塘公屋住長洲 有拜登好友助司法覆核? 郭卓堅醜聞越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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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油塘公屋住長洲 有拜登好友助司法覆核? 郭卓堅醜聞越爆越多

2022年11月04日 16:36 最後更新:09:07

港府早前修例,賦權醫務衞生局局長廢除可疑免針紙。拖欠巨額訟費被法庭頌令破產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日前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政府最新修例被拒。《大公報》今日再爆郭卓堅的醜聞,形容他是「長洲大話精」名不虛傳。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

經《大公報》調查後發現,郭卓堅不單止長洲住所涉嫌僭建13年,而且一早獲派油麗邨信麗樓的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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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覆核王」郭卓堅。

港府早前修例,賦權醫務衞生局局長廢除可疑免針紙。拖欠巨額訟費被法庭頌令破產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日前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政府最新修例被拒。《大公報》今日再爆郭卓堅的醜聞,形容他是「長洲大話精」名不虛傳。

曹敏儀前年在一公屋單位訪問郭卓堅。曹敏儀YouTube影片截圖。

經《大公報》調查後發現,郭卓堅不單止長洲住所涉嫌僭建13年,而且一早獲派油麗邨信麗樓的公屋單位。

前民主動力司庫、美籍事務律師關尚義。

《大公報》記者連續多天到訪疑似郭卓堅的公屋單位,但無人應門。鄰居指,單位內長期有人居住,曾見過一名年輕人頻密出入。記者在大堂向保安員查詢,保安員說:「郭生而家唔喺度,有時候佢親戚喺度,郭生喺呢度住得唔多,多數係佢侄女嚟住」。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學鋒。

除濫用公共資源之外,《大公報》還爆料,郭卓堅背後的外國勢力一點也不簡單。幕後助他司法覆核的大狀,是現任美國總統拜登的朋友、捲入「初選」案的民主動力司庫關尚義。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學鋒表示,郭卓堅多次利用司法覆核,難以想像身為普通人的他熟悉這類司法程序,背後一定有具法律知識和財力背景的人士支持。他認為,若然郭卓堅擁有油塘公屋單位,房署必須嚴肅調查,尤其是擁有公屋之後,在長洲仍然有居住地方,這樣是違反房署分配公屋給居民的基本原則。

報道提到,曹敏儀曾於2020年在一公屋單位訪問郭卓堅,當時曹女突然說:「今日好特別,覺唔覺得訪問地方有啲特別呢,其實呢度就係郭生嘅……」,郭卓堅面色大變,隨即揮手示意曹女停止說下去。從影片中可見,該公屋單位內有電視機、網絡路由器和高架床等。

曹敏儀前年在一公屋單位訪問郭卓堅。曹敏儀YouTube影片截圖。

曹敏儀前年在一公屋單位訪問郭卓堅。曹敏儀YouTube影片截圖。

《大公報》記者連續多天到訪疑似郭卓堅的公屋單位,但無人應門。鄰居指,單位內長期有人居住,曾見過一名年輕人頻密出入。記者在大堂向保安員查詢,保安員說:「郭生而家唔喺度,有時候佢親戚喺度,郭生喺呢度住得唔多,多數係佢侄女嚟住」。

至於和郭卓堅展開罵戰的KOL曹敏儀,亦承認曾經和郭註冊結婚,至今仍是合法夫妻關係。兩人結婚證書申報的住址正是郭卓堅在長洲居住多年的東堤小築。該東堤小築單位的地下前面及側面存在僭建物。2010年,屋宇署發出清拆令時,業主是郭卓堅曾任主席的「長洲東堤小築業主立案法團」;2020年屋宇署再次發出的同一清拆要求的命令時,業主已改為郭卓堅的前妻。

前民主動力司庫、美籍事務律師關尚義。

前民主動力司庫、美籍事務律師關尚義。

除濫用公共資源之外,《大公報》還爆料,郭卓堅背後的外國勢力一點也不簡單。幕後助他司法覆核的大狀,是現任美國總統拜登的朋友、捲入「初選」案的民主動力司庫關尚義。

記者翻查由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涉及郭卓堅案件的判詞共65份,當中有47份的判詞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撰寫,該律師樓的合夥人之一正是何俊仁徒弟文浩正,關尚義則於1997年成為香港執業律師,一直在何謝韋事務所擔任事務律師。

1990年,關尚義出任美國民主黨香港支部主席,以Jack Clancey之名縱橫政壇。他曾以美國民主黨香港支部前主席的名義,發表一封致時任美國副總統拜登的公開聲明,聲明披露拜登一直去信要求他支持時任總統奧巴馬。《大公報》形容,關尚義政治背景並不簡單。事件反映他在美國民主黨的地位有相當分量。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學鋒。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學鋒。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學鋒表示,郭卓堅多次利用司法覆核,難以想像身為普通人的他熟悉這類司法程序,背後一定有具法律知識和財力背景的人士支持。他認為,若然郭卓堅擁有油塘公屋單位,房署必須嚴肅調查,尤其是擁有公屋之後,在長洲仍然有居住地方,這樣是違反房署分配公屋給居民的基本原則。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則認為,最重要是郭卓堅有否涉及暪報、虛報、漏報,例如,郭卓堅有沒有向房署虛報長洲住所的問題。他促請有關部門展開適當的跟進行動。

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表示,根據公屋租約,單位不可予非租約上的租戶居住,無論是收費或免費。房屋署每兩年會派員家訪,或不定期就懷疑個案進行突擊家訪,以防有人濫用公屋資源。他又指,虛假陳述即屬違法,公屋申請者若因無申報物業而被調查發現須負上法律責任。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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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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