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無人機物主涉窺淫罪被捕,有執業大律師指出,過往偷拍行為只限於公眾地方,若私人地方則不屬犯法,但新例窺淫罪則不再受場所限制,不論操作器材者或器材本身所處位置屬公眾或私人地方皆屬違法,只要拍攝內容觸及受害人的私密部分,就算其目的只是個人觀賞之用,已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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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過往有人透過手機或電腦進行偷拍行為,律政司一般以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予以檢控,但罪行局限於公眾地方。直至俗稱「窺淫罪」生效後,終堵塞這個漏洞。因此,今次案中疑犯利用無人機偷拍,不論犯案時身處任何地點,抑或器材拍攝時所在位置,只要拍攝內容觸及受害人的私密部位,就算其目的只是個人觀賞之用,已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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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只要拍攝內容觸及受害人的私密部位,就算其目的只是個人觀賞之用,已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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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偉雄續稱,若拍攝時不小心攝錄他人的不雅行為,法律上犯罪意圖便可能不成立;因此調查時會了解拍攝者過往的拍攝習性、拍攝記錄,如拍攝「裙底春」有多少段、角度及距離等,以判斷有無犯罪意圖。
陸偉雄大律師。(資料圖片)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窺淫罪今年6月1日刊憲生效,執法部門亦已屢次援引上述條例執法,情況較過往只透過欠針對性、罰則不重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遊蕩罪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行提出檢控已有所改善。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只要拍攝內容觸及受害人的私密部位,就算其目的只是個人觀賞之用,已屬於違法。
46歲日本男子涉於2025年11月24日,在日本大阪飛往香港國際機場的國泰航空航班上,用手機偷拍兩名女子裙底,被落案起訴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被告星期三(1月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蘇文隆判處被告罰款1萬元,監禁4星期。
被告星期三(1月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蘇文隆判處被告罰款1萬元,監禁4星期。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已婚,育有兩名子女,需要供養七旬父母,經濟負擔頗重。辯方稱,今次案件屬「機會主義」,案發時,被告乘坐航班,計劃前往印度工作,本來在飛機上拍攝香港的風景,鏡頭剛好也拍到事主的敏感部位,被告則利用了這個機會。和一般偷拍情況不同,被告沒有拍攝工具和特定拍攝方法。被告被捕後和警方合作,被告認罪,顯示悔意,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蘇官終判處被告罰款1萬及監禁4星期。
日本籍被告大西龍(ONISHI RYU),戴黑框眼鏡、身穿藍色外套,在日語翻譯協助下應訊,今承認控罪。
日本籍被告大西龍(ONISHI RYU),報稱IT經理。他被控於2025年11月24日在香港,從日本大阪飛往香港國際機場的國泰航空航班上,出於拍攝女子X及Y的私密部位的意圖,為了從女子X及Y的衣服下方,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即一部手提電話,而操作設備的情況是若非該設備如此操作,該部位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的,及被告為了不誠實地作出上述行為,及不理會上述行為是否獲得女子X及Y同意。
案件編號:WKCC539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