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九龍總區交通部執法及管制組人員前日(11月5日)下午約4時40分在區內巡邏期間,於黃大仙龍翔道近清水灣道發現一名私家車男司機在駕駛時使用手提電話,遂上前攔截車輛,惟該名男司機拒絕停車,繼續駕駛該車輛沿龍翔道往大老山隧道方向逃去,人員於是展開追截。
東九龍總區。資料圖片
其間,該輛私家車高速行駛,並曾多次橫越雙白線,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人員其後在馬鞍山大老山公路近馬料水水警基地截停該私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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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馬鞍山大老山公路近馬料水水警基地截停私家車。
人員經初步調查後,拘捕該名29歲姓劉本地男司機,涉嫌停牌期間駕駛、危險駕駛、車輛行駛時使用手提電話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被捕男子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11月中旬向警方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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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嚴厲譴責涉案司機的危險駕駛行為。此等不負責任的駕駛行為,除了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漠視人身安全,更往往是引致嚴重交通意外的真正原因。警方必定嚴正執法,絕不姑息。
警方在馬鞍山大老山公路近馬料水水警基地截停私家車。
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法官林偉權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被告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被告昨開庭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林官提醒辯方,由於被告正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法庭已紀錄在案。辯方需根據證據,令法庭裁定被告是「不小心駕駛」,雖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但辯方承認另一項控罪,辯方需說明立場;若發現被告連「不小心駕駛」都不是的話,要再告知法庭撤回。法庭裁定要基於控辯雙方鋪陳證據,再配合法律。
林官指,被告不作供是其權利,法庭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論。辯方需告知法庭,被告作為司機,他駕駛時有否任何過失,若然有,是否真是危險駕駛。辯方有責任說明被告是如何「不小心駕駛」。林官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有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有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情況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會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