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青年認網上煽惑非法集結判囚1年 官嘆單純善良自閉患者變暴力推手

政事

青年認網上煽惑非法集結判囚1年 官嘆單純善良自閉患者變暴力推手
政事

政事

青年認網上煽惑非法集結判囚1年 官嘆單純善良自閉患者變暴力推手

2022年11月15日 18:10 最後更新:18:15

患自閉症青年在去年8月至12月於Telegram及連登討論區發佈帖文,號召網民上街作「香港獨立革命前哨戰:平安夜革命」,早前承認1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法官陳廣池15日在區域法院反問何以單純善良患自閉的年輕人會變成嗜血無情歹毒的暴力推手,認為網絡上同聲同氣的人相互扶持鬥兇狠,大有希望產生孤狼傷人甚至殺人放火,終判囚12個月。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陳官判刑反問為何被告會弄到如此境地?何以單純善良患自閉的年輕人會變成嗜血無情歹毒的暴力推手?陳官認為網絡上同聲同氣的人有些有心有些無意,相互扶持鬥兇狠,自吹自擂造成惡性循環,被告正是一例。辯方指Telegram 上被告言論僅曇花一現,並未成真,陳官反駁辯方忽略了網絡平台功用,網絡可容許言論存在,在電子足跡上承傳下去,任人傳閱發放,不限國家地區,只要讀者明白中文,便有機會潛移默化,做出激進行為,受人影響而犯案,可能正是銅鑼灣七一刺警案、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原委。陳官續指被告行為實際功效並非重點,被告赤裸裸煽動他人非法集結,在《國安法》實施1年半後明目張膽犯案,視法紀如無物,自閉也不能推說作不解法律後果的辯解。陳官亦不認同被告獨自行事,其希望全民響應,是否成事不得而知,但肯定人多好辦事。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陳官直言網絡平台帖文可怖之處在大有希望產生孤狼,孤狼除自殘自殺外,可以嚴重傷害他人甚至殺人放火,故嚴刑重典不單可以阻嚇,還是對人當頭棒喝,提醒守法之重要,以及網絡並非大放厥詞的地方。陳官終以15個月和12個月為煽惑非法集結及煽動罪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份之1,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再因體諒被告身世及自閉病患,減刑2個月,共囚12個月。陳官處理證物時發現警方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氣槍,辯方交代氣槍少於2焦耳故未被檢控,被告僅聊作玩具,陳官認為被告攜帶外出會害人累己,下令充公。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指23歲兼職送貨員陳泰森罹患自閉症,不擅溝通,屢屢受人欺凌,還柙期間亦不可免,於是被告在人際關係之間無法得到認同,遂轉而在網上尋找認同「刷存在感」。陳官隨即反指「就係刷存在感先恐怖嘛,明顯係志同道合人士大家互炒,愈炒愈激,咪正正孤狼產生」,陳官舉銅鑼灣七一刺警案梁健輝為例說明,又提到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有示威者投擲鐵製道路指示牌,幾乎擲中陳子遷「分分鐘變(Mirror)演唱會噉嘅情況」。辯方又求情指2019年社會氣氛一觸即發,然而案發2021年社會已經相對穩定,被告犯案影響比較輕微。陳官又反駁2020年中已實施《國安法》,近年半後「被告重敢煽動他人」,考慮是否屬加刑因素。辯方解釋被告患上自閉症,故心智非完全成熟,現已感到後悔。

被告陳泰森早前上庭後由囚車押走。資料圖片

被告陳泰森早前上庭後由囚車押走。資料圖片

往下看更多文章

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 三人罪成還押27日判刑

2024年02月08日 17:31 最後更新:17:32

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十二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武器等罪,其中三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聽取求情,本月27日判刑,三人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出,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推動鐵欄等行為,三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他們當時分別穿戴黑衣、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三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三人所有罪名成立。

法官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指是為了保護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當時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分,砌詞狡辯之辭。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告卻聲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

同案另有九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七人被判囚、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聚集在警方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進行催淚彈訓練。(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