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兩男荃灣非法集結等罪發還重審 辯方傳召次被告上司作供 官將案押後至12.4結案陳詞

法庭事

兩男荃灣非法集結等罪發還重審 辯方傳召次被告上司作供 官將案押後至12.4結案陳詞
法庭事

法庭事

兩男荃灣非法集結等罪發還重審 辯方傳召次被告上司作供 官將案押後至12.4結案陳詞

2025年10月15日 15:21 最後更新:15:21

男學生及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星期三(10月1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傳召證人女牧師供稱,知道被告以善工幹事身份對青少年作出勸喻行徑,表示知情並同意他的做法。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5歲)、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次被告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今傳召證人楊淑芳(音譯)牧師供稱,楊牧師與陳皆橋在2014至15年認識,是陳的上司,指陳的工作對象以學生、教會內外的青少年,工作地點亦不一定在書院,而他約見青少年亦不需事先獲同意,採取互相配合互相信任。吳大律師問及,有關2019年社會事件,陳曾以善工幹事身份對青少年作勸喻行徑,楊表示知情並同意其做法。

楊牧師又指,知道陳曾勸喻「Lunch哥」李國永,有勸阻他「唔好咁做(喊口號)」,有嘗試帶他離開現場,楊牧師亦認識教友May,認為她是會參加集會的人。陳皆橋有在被保釋後向楊牧師提及過2019年11月12日的事,知道他當日出去關心青少年及尋找May,然後被捕受傷。

控方盤問時指,陳皆橋有否告知在荃新天地見到教友May,楊牧師指詳細已不記得,但他有提過目的是找May,之後就在荃新天地被捕及受傷。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質疑過程期間發生很多事,不可能沒提及。惟楊牧師指「詳細唔記得啦,咁多年前」。楊牧師亦承認陳皆橋是個有正義感,會為他覺得不公平的事挺身而出。

對陳皆橋被捕後搜出的物品,如「豬咀」,手袖,手套等,楊牧師指,陳沒說為何會帶裝備到現場。控方指這是2019年時示威者會用的裝備,楊牧師回應自己在新聞有見過。惟她認為,當時有很多集會,亦會施放催淚彈,「裝備是自我保護」,故對於陳帶這些裝備到荃新天地亦不覺奇怪,同時知道其對於社會運動立場為「和平、理性,非暴力」。楊牧師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12月4日作結案陳詞,兩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WKCC2319/2022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經重審,星期四(1月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判官劉淑嫻裁定首被告兩項罪名成立,第二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首被告被即時還押看管,押後至2月4日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

首被告葉澤深罪成。資料圖片

首被告葉澤深罪成。資料圖片

首被告為葉澤深(25歲)、次被告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劉官裁決時指,關於首被告,雖然無直接證據顯示其參與非法集結的核心行為,但基於其裝束、管有索帶,可作堵路用途,以及他見到警員時轉身拼命逃跑,且曾經改變逃跑路線、被捕時掙扎等環境證據,裁定其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並作為協助者身處現場。而首被告面戴黑色口罩,法庭推斷他在關鍵時候戴上黑色口罩,以遮掩部分臉,裁定他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名成立。

次被告陳皆橋罪脫。資料圖片

次被告陳皆橋罪脫。資料圖片

關於次被告,劉官裁決時指,辯方不爭議次被告用口罩遮掩了面部,他們只爭議他有否合法辯解。法庭考慮,次被告沒有身處初始的集結,雖然次被告沒呈上2019年前的醫療紀錄,但控方不爭議被告鼻敏感和哮喘的狀況,可推斷次被告在2019年前患有鼻敏感和哮喘,法庭認為次被告戴上口罩有合理辯解,終裁定兩罪不成立。

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