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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2019年荃灣非法集結等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其中一被告罪成判囚12周

法庭事

兩男涉2019年荃灣非法集結等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其中一被告罪成判囚1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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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2019年荃灣非法集結等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其中一被告罪成判囚12周

2026年02月04日 17:30 最後更新:17:30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經重審裁定首被告罪成,次被告罪脫,案件星期三(2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被告並非煽動他人參與的主導角色,遂判處12星期監禁。

首被告為葉澤深(26歲)、次被告陳皆橋(28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資料圖片

首被告葉澤深。資料圖片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首被告葉澤深已深刻反思,承諾日後將奉公守法,同時坦誠交代過往經歷,因生意上的決策失誤陷入破產困境,也曾使用過大麻減壓,亦承諾不再使用。辯方表示,被告在本案中並非主導角色,案件程中未出現市民受傷、侮辱警察、用鐳射筆照射警員等嚴重情節,整體相對緩和。

劉官引述被告背景報告,指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僅19歲,為家中獨子,沒刑事定罪紀錄,2023年至2024年間嘗試虛擬貨幣投資,因向財務公司貸款投資失敗,申請破產。目前從事舞台燈光工作,月入1.6萬至2萬元。

劉官判刑時指,上訴庭曾在另案訂立清晰的量刑原則及元素,包括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阻嚇罪行、補救性質、更新改過,這些為核心依據。

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被告並非煽動他人參與的主導角色。經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12個星期,即時還柙。

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被告並非煽動他人參與的主導角色。經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12個星期,即時還柙。

劉官續指,案發當日有約200名示威者在聚集,期間叫囂、放置雜物阻塞交通,並與警方形成對峙,事件持續46分鐘。警方在現場舉起藍旗警告,並發射3至4枚催淚彈。但示威者的對抗程度相對緩和,案件中沒人受傷、財物損失或破壞情況,也未針對高風險建築物或公共機構造成嚴重威脅。被告雖在現場蒙面,身上攜索帶,但並無攻擊性的示威物品,亦無證據顯示其在事件中擔任安排、帶領非法集結或煽動他人參與的角色。

劉官接納被告非主導角色,認定其為在場人士提供便利、協助、鼓勵或參與相關行為。考慮到被告原審時曾脫罪,後因律政司上訴後發還重審。期間近4年的訴訟進程為被告帶來壓力,法庭酌情對兩項控罪作扣減,但被告在案件發還重審後嘗試上訴至終審庭,導致案件押後至去年才正式審訊。該延誤由被告自身造成,故法庭未能給予額外扣減。

法庭認為,辯方呈上的求情信不構成有效減免依據,同時考慮到兩項控罪的案情與罪責可視為同一事件關聯行為,兩項控罪應判處同期執行。經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12個星期,即時還柙。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經重審,星期四(1月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判官劉淑嫻裁定首被告兩項罪名成立,第二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首被告被即時還押看管,押後至2月4日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

首被告葉澤深罪成。資料圖片

首被告葉澤深罪成。資料圖片

首被告為葉澤深(25歲)、次被告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劉官裁決時指,關於首被告,雖然無直接證據顯示其參與非法集結的核心行為,但基於其裝束、管有索帶,可作堵路用途,以及他見到警員時轉身拼命逃跑,且曾經改變逃跑路線、被捕時掙扎等環境證據,裁定其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並作為協助者身處現場。而首被告面戴黑色口罩,法庭推斷他在關鍵時候戴上黑色口罩,以遮掩部分臉,裁定他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名成立。

次被告陳皆橋罪脫。資料圖片

次被告陳皆橋罪脫。資料圖片

關於次被告,劉官裁決時指,辯方不爭議次被告用口罩遮掩了面部,他們只爭議他有否合法辯解。法庭考慮,次被告沒有身處初始的集結,雖然次被告沒呈上2019年前的醫療紀錄,但控方不爭議被告鼻敏感和哮喘的狀況,可推斷次被告在2019年前患有鼻敏感和哮喘,法庭認為次被告戴上口罩有合理辯解,終裁定兩罪不成立。

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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