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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2019年荃灣非法集結等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其中一被告罪成判囚12周

法庭事

兩男涉2019年荃灣非法集結等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其中一被告罪成判囚1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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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2019年荃灣非法集結等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其中一被告罪成判囚12周

2026年02月04日 17:30 最後更新:17:30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經重審裁定首被告罪成,次被告罪脫,案件星期三(2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被告並非煽動他人參與的主導角色,遂判處12星期監禁。

首被告為葉澤深(26歲)、次被告陳皆橋(28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資料圖片

首被告葉澤深。資料圖片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首被告葉澤深已深刻反思,承諾日後將奉公守法,同時坦誠交代過往經歷,因生意上的決策失誤陷入破產困境,也曾使用過大麻減壓,亦承諾不再使用。辯方表示,被告在本案中並非主導角色,案件程中未出現市民受傷、侮辱警察、用鐳射筆照射警員等嚴重情節,整體相對緩和。

劉官引述被告背景報告,指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僅19歲,為家中獨子,沒刑事定罪紀錄,2023年至2024年間嘗試虛擬貨幣投資,因向財務公司貸款投資失敗,申請破產。目前從事舞台燈光工作,月入1.6萬至2萬元。

劉官判刑時指,上訴庭曾在另案訂立清晰的量刑原則及元素,包括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阻嚇罪行、補救性質、更新改過,這些為核心依據。

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被告並非煽動他人參與的主導角色。經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12個星期,即時還柙。

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被告並非煽動他人參與的主導角色。經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12個星期,即時還柙。

劉官續指,案發當日有約200名示威者在聚集,期間叫囂、放置雜物阻塞交通,並與警方形成對峙,事件持續46分鐘。警方在現場舉起藍旗警告,並發射3至4枚催淚彈。但示威者的對抗程度相對緩和,案件中沒人受傷、財物損失或破壞情況,也未針對高風險建築物或公共機構造成嚴重威脅。被告雖在現場蒙面,身上攜索帶,但並無攻擊性的示威物品,亦無證據顯示其在事件中擔任安排、帶領非法集結或煽動他人參與的角色。

劉官接納被告非主導角色,認定其為在場人士提供便利、協助、鼓勵或參與相關行為。考慮到被告原審時曾脫罪,後因律政司上訴後發還重審。期間近4年的訴訟進程為被告帶來壓力,法庭酌情對兩項控罪作扣減,但被告在案件發還重審後嘗試上訴至終審庭,導致案件押後至去年才正式審訊。該延誤由被告自身造成,故法庭未能給予額外扣減。

法庭認為,辯方呈上的求情信不構成有效減免依據,同時考慮到兩項控罪的案情與罪責可視為同一事件關聯行為,兩項控罪應判處同期執行。經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12個星期,即時還柙。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大批市民到尖沙咀示威,多人在科學館廣場一帶被捕,15人否認非法集結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其中27歲女子被判囚14個月,她於星期三(9月30日)在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申請許可,她確認即使已服刑完畢,仍堅持就判刑上訴。3名法官商議片刻,即日駁回其上訴申請,將於6個月內頒判詞。

上訴人劉頌祈,沒律師代表,今親自應訊。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處理。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甫開庭指,同案另一名上訴人已透過律師存檔陳詞及上訴理據,惟劉頌祈沒及時存檔文件,直至聆訊前數天才存檔,沒給予律政司足夠時間準備,故案件押後至今。

另彭官得悉,上訴人已服刑完畢,詢問「你係咪堅持就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回應指「冇錯」,上訴人並表示採納書面陳詞,沒口頭補充。

律政司一方由外聘大律師李國威代表,他同樣採納書面陳詞,指原審法官有機會聽到上訴人作供,已在裁決理由書作出充分分析,認為原審裁決沒有「完全違反邏輯」的情況,應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聽畢後,指沒有回應。彭官指,若上訴人不作口頭補充,法庭只能根據其書面陳詞作出判決,並再次詢問「真係冇嘢講?」上訴人回應「冇嘢講。」

三名法官經片刻商議後,即駁回上訴人的定罪和刑罰上訴,並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理大外圍非法集結罪成女子,服刑完畢後提定罪及刑罰上訴遭駁回

理大外圍非法集結罪成女子,服刑完畢後提定罪及刑罰上訴遭駁回

上訴人劉頌祈,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她於2023年11月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同年12月被判囚14個月。當時原審法官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裁決時指,劉供稱因需前往紅磡站,而進入科學館廣場,惟法官認為其供詞不可信,拒絕接納。

法官續指,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早在警方推進前,劉已身處非法集結範圍。她選擇逗留非法集結現場,加入示威人群,藉自己現身壯大聲勢,到場支持、鼓勵或協助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已是參與非法集結。從她管有口罩、生理鹽水所見,她不單只是到場支持而是預先謀劃到場加入示威者的行動,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CACC23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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