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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漢涉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脫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判詞指原審無視強力環境證據 法律適用錯誤

法庭事

無業漢涉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脫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判詞指原審無視強力環境證據 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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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漢涉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脫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判詞指原審無視強力環境證據 法律適用錯誤

2026年05月13日 16:45 最後更新:16:45

2019年11月旺角發生非法集結,現場被捕的一名無業漢,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2年半後提上訴,早前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脫罪裁決,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審,星期三(5月13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

上訴人律政司,答辯人王若詩(46歲,無業)被控非法集結罪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並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裁定王若詩罪名不成立。

無業漢涉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脫罪,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無業漢涉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脫罪,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上訴方指出,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非法集結的罪責元素,適用過時法律原則,不當要求證明答辯人與他人有特定堵路共同目的,並割裂分析衣著裝備、行為及現場片段等證據,否定逃匿推論亦有違常理;就禁止蒙面罪,原審錯誤要求證明答辯人參與集結,而該罪只需證明其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使用蒙面物品即可。

答辯方回應,攜帶的裝備未當場使用、部分置於袋內,與堵路缺乏直接關連,加上答辯人衣著並非典型示威打扮、現場無證據顯示其逗留時間,整體證據仍未達至唯一合理推論,原審將疑點利益歸於答辯人並無不妥。

答辯方強調,原審已明確裁定拘捕警員的證供不可信,上訴人亦未挑戰此項事實裁斷;剔除警員證供後,根本無法證明答辯人逃避追捕。答辯人先跑向警員方向,約8秒後才調頭,屬見到持槍警員的本能反應,且當時警方正驅散人群,答辯人僅為順應指示離開,並非畏罪潛逃,原審結論合乎常理。

答辯人揮動光棒的行為,與堵路之關聯存疑,行為發生時警方已發出驅散指令,非法集結實際已結束,即使揮棒屬指引他人,亦為配合警方離場,不能推論具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原審未能肯定答辯人屬非法集結成員,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在集結進行期間佩戴蒙面物品;警方發出離場警告後人群即時散去,非法集結已終止,答辯人其後的行為與穿戴,均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上訴庭審視證據、案例與雙方陳詞後,認定原審裁決存在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的重大錯誤。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錯誤要求控方證明答辯人與他人有具體堵路的共同目的,違反終審法院在案例所釐清的原則,非法集結毋須證明特定額外目的,原審以此作為無罪理據屬明顯錯誤。

判詞指原審無視強力環境證據,法律適用錯誤。

判詞指原審無視強力環境證據,法律適用錯誤。

在證據分析方面,上訴庭確認原審割裂處理衣著裝備、現場環境與行為證據,未適用累積推論規則;答辯人身處非法集結核心現場、攜帶護目鏡、防毒面罩、索帶等示威裝備、揮動光棒帶領他人行動,在其沒作供解釋的情況下,唯一合理推論是參與非法集結,原審無視此等強力環境證據屬明顯不當。

上訴庭認為,即使不接納拘捕警員的證供,單憑現場片段已可證實答辯人確有逃跑行為,其動線與反應明顯異於一般旁觀者;原審在答辯人沒作供情況下,主觀替答辯人解釋逃跑理由,並否定有罪推論,此結論有違常理。

上訴庭駁斥答辯方主張,明確指出該罪毋須證明答辯人「參與」非法集結,只需證明其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使用蒙面物品;案中證據顯示非法集結在驅散前已持續發生,答辯人當場佩戴口罩且無合理辯解,原審未獨立審視此罪的構成要件,屬法律適用錯誤。

最終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答辯人兩項控罪罪名不成立的裁決,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審。

案件編號:CACC14/2024

上訴庭今日(15日)裁定,律政司就一宗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案的上訴得直,推翻一名無業男子早前獲判無罪的裁決,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將於兩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重温:被告被指參與「和你shop」堵路

報稱無業、案發時46歲的男被告王若詩,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源於當日一場所謂的「和你shop」示威,現場有暴徒集結堵路。案件經審訊後,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上訴庭審視新證據 辯方認同裝備構成「壓倒性證據」

律政司於2024年1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由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和譚耀豪審理。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片段,指當時在恒生銀行對出有暴徒非法堵路,被告蒙面、右手持螢光棒,站在非法集結現場附近的馬路上。當警方包抄追捕時,被告迎面跑向警方,其行為因此可與無辜旁觀者區分開。

辯方律師在庭上認同,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佩戴防毒面罩及手套、手持螢光棒及攜有索帶,其疊加效應構成「壓倒性證據」。然而,辯方指被告當時迎面跑向警員,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顯示他可能並未犯事。

法官質疑辯方説法 指裝備已顯示參與意圖

法官張慧玲質疑此説法,指出被告當時使用螢光棒,行為似是帶領他人離開,若真是無辜者,「自己走咪得」。她認為被告算不上主動跑向警員,而是正被警員追捕時,迎面遇上包抄的警員而已。

法官彭偉昌進一步指出,觀乎被告身上的裝備,不論他跑往何方或站着不動,也明顯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反問「若非參與者,還能有何推論?」他亦指,辯方引述的原審裁斷指被告或因沒有犯事才走向警方,但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根本沒有證據支持此推論。

原審法官葉佐文當年的裁決理由,是指控方呈堂片段僅攝錄被告跑走,未能證明他曾參與堵路,而且被告遇見持槍警長阻攔,倘再往前會進入其他疑犯被捕範圍,有阻差辦公之嫌,轉身跑走屬人之常情。

然而,上訴庭經審視新呈交的片段及辯方對裝備的承認後,認為原審裁決有誤,最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法官重審。

律政司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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