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 2026年1月20日作裁決,兩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5歲)、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次被告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黃纓淇補充,被告葉澤深居住石籬,距離荃新天地不遠,荃新天地是交通交匯處和商業活動集中地,且他被捕時周圍有身穿不同衣服的人活動,葉出現在荃新天地有很多可能性。本案針對葉的關鍵證據是索帶,即使推到最高,法庭認為被告是參與非法集結,但他不知道集結詳情,如地點、示威者行為、何時完結等,就不能構成非法集結罪。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吳宗鑾表示,控方的檢控基礎是包括陳皆橋有否與其他示威者共同行事,辯方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指本案爭議點是陳用水熄滅催淚煙彈,是否可視作便利和鼓勵示威者。陳就他為何在現場及熄滅催淚彈作解釋,即使法庭不接納其說法,亦要就推論整體環境證供,是否有足夠強度達致疊加效應作考慮。
辯方指,控方沒證據顯示到陳何時到現場、沒有影片拍攝到他與示威者交接,沒證據顯示他是跑入荃新天地中庭的人士,當時中庭有市民在如常日常活動,亦沒示威者在中庭被捕。陳熄滅催淚彈的行為,不能說唯一推論是幫助示威者,亦可以是幫助市民。若有多於一個可能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明年1月20日作裁決,兩名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男學生及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星期三(10月1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傳召證人女牧師供稱,知道被告以善工幹事身份對青少年作出勸喻行徑,表示知情並同意他的做法。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5歲)、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次被告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今傳召證人楊淑芳(音譯)牧師供稱,楊牧師與陳皆橋在2014至15年認識,是陳的上司,指陳的工作對象以學生、教會內外的青少年,工作地點亦不一定在書院,而他約見青少年亦不需事先獲同意,採取互相配合互相信任。吳大律師問及,有關2019年社會事件,陳曾以善工幹事身份對青少年作勸喻行徑,楊表示知情並同意其做法。
楊牧師又指,知道陳曾勸喻「Lunch哥」李國永,有勸阻他「唔好咁做(喊口號)」,有嘗試帶他離開現場,楊牧師亦認識教友May,認為她是會參加集會的人。陳皆橋有在被保釋後向楊牧師提及過2019年11月12日的事,知道他當日出去關心青少年及尋找May,然後被捕受傷。
控方盤問時指,陳皆橋有否告知在荃新天地見到教友May,楊牧師指詳細已不記得,但他有提過目的是找May,之後就在荃新天地被捕及受傷。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質疑過程期間發生很多事,不可能沒提及。惟楊牧師指「詳細唔記得啦,咁多年前」。楊牧師亦承認陳皆橋是個有正義感,會為他覺得不公平的事挺身而出。
對陳皆橋被捕後搜出的物品,如「豬咀」,手袖,手套等,楊牧師指,陳沒說為何會帶裝備到現場。控方指這是2019年時示威者會用的裝備,楊牧師回應自己在新聞有見過。惟她認為,當時有很多集會,亦會施放催淚彈,「裝備是自我保護」,故對於陳帶這些裝備到荃新天地亦不覺奇怪,同時知道其對於社會運動立場為「和平、理性,非暴力」。楊牧師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12月4日作結案陳詞,兩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WKCC231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