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經重審,星期四(1月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判官劉淑嫻裁定首被告兩項罪名成立,第二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首被告被即時還押看管,押後至2月4日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
首被告葉澤深罪成。資料圖片
首被告為葉澤深(25歲)、次被告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劉官裁決時指,關於首被告,雖然無直接證據顯示其參與非法集結的核心行為,但基於其裝束、管有索帶,可作堵路用途,以及他見到警員時轉身拼命逃跑,且曾經改變逃跑路線、被捕時掙扎等環境證據,裁定其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並作為協助者身處現場。而首被告面戴黑色口罩,法庭推斷他在關鍵時候戴上黑色口罩,以遮掩部分臉,裁定他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名成立。
次被告陳皆橋罪脫。資料圖片
關於次被告,劉官裁決時指,辯方不爭議次被告用口罩遮掩了面部,他們只爭議他有否合法辯解。法庭考慮,次被告沒有身處初始的集結,雖然次被告沒呈上2019年前的醫療紀錄,但控方不爭議被告鼻敏感和哮喘的狀況,可推斷次被告在2019年前患有鼻敏感和哮喘,法庭認為次被告戴上口罩有合理辯解,終裁定兩罪不成立。
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大批市民到尖沙咀示威,多人在科學館廣場一帶被捕,15人否認非法集結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其中27歲女子被判囚14個月,她於星期三(9月30日)在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申請許可,她確認即使已服刑完畢,仍堅持就判刑上訴。3名法官商議片刻,即日駁回其上訴申請,將於6個月內頒判詞。
上訴人劉頌祈,沒律師代表,今親自應訊。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處理。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資料圖片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甫開庭指,同案另一名上訴人已透過律師存檔陳詞及上訴理據,惟劉頌祈沒及時存檔文件,直至聆訊前數天才存檔,沒給予律政司足夠時間準備,故案件押後至今。
另彭官得悉,上訴人已服刑完畢,詢問「你係咪堅持就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回應指「冇錯」,上訴人並表示採納書面陳詞,沒口頭補充。
律政司一方由外聘大律師李國威代表,他同樣採納書面陳詞,指原審法官有機會聽到上訴人作供,已在裁決理由書作出充分分析,認為原審裁決沒有「完全違反邏輯」的情況,應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聽畢後,指沒有回應。彭官指,若上訴人不作口頭補充,法庭只能根據其書面陳詞作出判決,並再次詢問「真係冇嘢講?」上訴人回應「冇嘢講。」
三名法官經片刻商議後,即駁回上訴人的定罪和刑罰上訴,並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理大外圍非法集結罪成女子,服刑完畢後提定罪及刑罰上訴遭駁回
上訴人劉頌祈,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她於2023年11月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同年12月被判囚14個月。當時原審法官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裁決時指,劉供稱因需前往紅磡站,而進入科學館廣場,惟法官認為其供詞不可信,拒絕接納。
法官續指,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早在警方推進前,劉已身處非法集結範圍。她選擇逗留非法集結現場,加入示威人群,藉自己現身壯大聲勢,到場支持、鼓勵或協助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已是參與非法集結。從她管有口罩、生理鹽水所見,她不單只是到場支持而是預先謀劃到場加入示威者的行動,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CACC23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