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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2019年荃灣非法集結等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首被告罪成 次被告脫罪

法庭事

兩男涉2019年荃灣非法集結等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首被告罪成 次被告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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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2019年荃灣非法集結等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首被告罪成 次被告脫罪

2026年01月21日 19:20 最後更新:19:20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經重審,星期四(1月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判官劉淑嫻裁定首被告兩項罪名成立,第二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首被告被即時還押看管,押後至2月4日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

首被告葉澤深罪成。資料圖片

首被告葉澤深罪成。資料圖片

首被告為葉澤深(25歲)、次被告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劉官裁決時指,關於首被告,雖然無直接證據顯示其參與非法集結的核心行為,但基於其裝束、管有索帶,可作堵路用途,以及他見到警員時轉身拼命逃跑,且曾經改變逃跑路線、被捕時掙扎等環境證據,裁定其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並作為協助者身處現場。而首被告面戴黑色口罩,法庭推斷他在關鍵時候戴上黑色口罩,以遮掩部分臉,裁定他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名成立。

次被告陳皆橋罪脫。資料圖片

次被告陳皆橋罪脫。資料圖片

關於次被告,劉官裁決時指,辯方不爭議次被告用口罩遮掩了面部,他們只爭議他有否合法辯解。法庭考慮,次被告沒有身處初始的集結,雖然次被告沒呈上2019年前的醫療紀錄,但控方不爭議被告鼻敏感和哮喘的狀況,可推斷次被告在2019年前患有鼻敏感和哮喘,法庭認為次被告戴上口罩有合理辯解,終裁定兩罪不成立。

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上訴庭今日(15日)裁定,律政司就一宗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案的上訴得直,推翻一名無業男子早前獲判無罪的裁決,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將於兩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重温:被告被指參與「和你shop」堵路

報稱無業、案發時46歲的男被告王若詩,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源於當日一場所謂的「和你shop」示威,現場有暴徒集結堵路。案件經審訊後,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上訴庭審視新證據 辯方認同裝備構成「壓倒性證據」

律政司於2024年1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由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和譚耀豪審理。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片段,指當時在恒生銀行對出有暴徒非法堵路,被告蒙面、右手持螢光棒,站在非法集結現場附近的馬路上。當警方包抄追捕時,被告迎面跑向警方,其行為因此可與無辜旁觀者區分開。

辯方律師在庭上認同,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佩戴防毒面罩及手套、手持螢光棒及攜有索帶,其疊加效應構成「壓倒性證據」。然而,辯方指被告當時迎面跑向警員,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顯示他可能並未犯事。

法官質疑辯方説法 指裝備已顯示參與意圖

法官張慧玲質疑此説法,指出被告當時使用螢光棒,行為似是帶領他人離開,若真是無辜者,「自己走咪得」。她認為被告算不上主動跑向警員,而是正被警員追捕時,迎面遇上包抄的警員而已。

法官彭偉昌進一步指出,觀乎被告身上的裝備,不論他跑往何方或站着不動,也明顯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反問「若非參與者,還能有何推論?」他亦指,辯方引述的原審裁斷指被告或因沒有犯事才走向警方,但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根本沒有證據支持此推論。

原審法官葉佐文當年的裁決理由,是指控方呈堂片段僅攝錄被告跑走,未能證明他曾參與堵路,而且被告遇見持槍警長阻攔,倘再往前會進入其他疑犯被捕範圍,有阻差辦公之嫌,轉身跑走屬人之常情。

然而,上訴庭經審視新呈交的片段及辯方對裝備的承認後,認為原審裁決有誤,最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法官重審。

律政司BP

律政司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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