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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健熙理大外集結案 上訴庭維持脫罪原判 可得全部訟費

法庭事

羅健熙理大外集結案 上訴庭維持脫罪原判 可得全部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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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健熙理大外集結案 上訴庭維持脫罪原判 可得全部訟費

2025年10月10日 12:49 最後更新:12:53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在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期間,於尖東與多名聲援的示威者一同被捕,羅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今年3月21被上訴庭駁回,維持無罪裁決。4月9日,羅健熙申請案件呈述上訴、及訟費申請,高等法院上訴庭於星期五(10月10日)頒佈決定,羅可得案件呈述上訴和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訟費判決書指,原審法官沒掌握好相關的法律,但這個錯誤卻和羅無罪裁決完全無關。律政司司長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上訴庭不認為有任何理由要讓本已脫罪的羅為澄清原審時的無關錯誤而付出代價。律政司司長希望糾正原審法官的錯誤可以理解,卻不能指望與此錯誤完全無關的羅分擔訟費。上訴庭最後裁定,羅可得案件呈述上訴和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

律政司早前上訴陳詞指,原審法官練錦鴻錯誤應用終院案例,而錯誤考慮羅當時具有其他目的,裁定羅無罪,並指無論羅到場是否有政治計算,他曾身處示威現場約40分鐘,不理警方勸喻離開,憑強而有力的環境證供,已足以裁定他罪成。

高等法院上訴庭於星期五(10月10日)頒佈決定,羅可得案件呈述上訴和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上訴庭於星期五(10月10日)頒佈決定,羅可得案件呈述上訴和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資料圖片

羅的代表律師則指原審引用終院案例時沒有偏離原則,而羅到場有可能是出於政治動機,他到場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上訴庭判辭指,原審法庭認為羅健熙作為政治人物,不可能不知道單純留在現場,會讓示威者覺得是支持和鼓勵,但不能肯定這是唯一可能的解讀,他亦沒有一般示威裝備和正面對抗警察。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對羅的上訴,維持羅的無罪裁定。

案件編號:CACC217/2022

上訴庭今日(15日)裁定,律政司就一宗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案的上訴得直,推翻一名無業男子早前獲判無罪的裁決,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將於兩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重温:被告被指參與「和你shop」堵路

報稱無業、案發時46歲的男被告王若詩,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源於當日一場所謂的「和你shop」示威,現場有暴徒集結堵路。案件經審訊後,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上訴庭審視新證據 辯方認同裝備構成「壓倒性證據」

律政司於2024年1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由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和譚耀豪審理。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片段,指當時在恒生銀行對出有暴徒非法堵路,被告蒙面、右手持螢光棒,站在非法集結現場附近的馬路上。當警方包抄追捕時,被告迎面跑向警方,其行為因此可與無辜旁觀者區分開。

辯方律師在庭上認同,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佩戴防毒面罩及手套、手持螢光棒及攜有索帶,其疊加效應構成「壓倒性證據」。然而,辯方指被告當時迎面跑向警員,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顯示他可能並未犯事。

法官質疑辯方説法 指裝備已顯示參與意圖

法官張慧玲質疑此説法,指出被告當時使用螢光棒,行為似是帶領他人離開,若真是無辜者,「自己走咪得」。她認為被告算不上主動跑向警員,而是正被警員追捕時,迎面遇上包抄的警員而已。

法官彭偉昌進一步指出,觀乎被告身上的裝備,不論他跑往何方或站着不動,也明顯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反問「若非參與者,還能有何推論?」他亦指,辯方引述的原審裁斷指被告或因沒有犯事才走向警方,但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根本沒有證據支持此推論。

原審法官葉佐文當年的裁決理由,是指控方呈堂片段僅攝錄被告跑走,未能證明他曾參與堵路,而且被告遇見持槍警長阻攔,倘再往前會進入其他疑犯被捕範圍,有阻差辦公之嫌,轉身跑走屬人之常情。

然而,上訴庭經審視新呈交的片段及辯方對裝備的承認後,認為原審裁決有誤,最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法官重審。

律政司BP

律政司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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