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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健熙理大外集結案 上訴庭維持脫罪原判 可得全部訟費

法庭事

羅健熙理大外集結案 上訴庭維持脫罪原判 可得全部訟費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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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健熙理大外集結案 上訴庭維持脫罪原判 可得全部訟費

2025年10月10日 12:49 最後更新:12:53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在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期間,於尖東與多名聲援的示威者一同被捕,羅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今年3月21被上訴庭駁回,維持無罪裁決。4月9日,羅健熙申請案件呈述上訴、及訟費申請,高等法院上訴庭於星期五(10月10日)頒佈決定,羅可得案件呈述上訴和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訟費判決書指,原審法官沒掌握好相關的法律,但這個錯誤卻和羅無罪裁決完全無關。律政司司長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上訴庭不認為有任何理由要讓本已脫罪的羅為澄清原審時的無關錯誤而付出代價。律政司司長希望糾正原審法官的錯誤可以理解,卻不能指望與此錯誤完全無關的羅分擔訟費。上訴庭最後裁定,羅可得案件呈述上訴和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

律政司早前上訴陳詞指,原審法官練錦鴻錯誤應用終院案例,而錯誤考慮羅當時具有其他目的,裁定羅無罪,並指無論羅到場是否有政治計算,他曾身處示威現場約40分鐘,不理警方勸喻離開,憑強而有力的環境證供,已足以裁定他罪成。

高等法院上訴庭於星期五(10月10日)頒佈決定,羅可得案件呈述上訴和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上訴庭於星期五(10月10日)頒佈決定,羅可得案件呈述上訴和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資料圖片

羅的代表律師則指原審引用終院案例時沒有偏離原則,而羅到場有可能是出於政治動機,他到場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上訴庭判辭指,原審法庭認為羅健熙作為政治人物,不可能不知道單純留在現場,會讓示威者覺得是支持和鼓勵,但不能肯定這是唯一可能的解讀,他亦沒有一般示威裝備和正面對抗警察。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對羅的上訴,維持羅的無罪裁定。

案件編號:CACC217/2022

男學生及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星期三(10月1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傳召證人女牧師供稱,知道被告以善工幹事身份對青少年作出勸喻行徑,表示知情並同意他的做法。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5歲)、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次被告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今傳召證人楊淑芳(音譯)牧師供稱,楊牧師與陳皆橋在2014至15年認識,是陳的上司,指陳的工作對象以學生、教會內外的青少年,工作地點亦不一定在書院,而他約見青少年亦不需事先獲同意,採取互相配合互相信任。吳大律師問及,有關2019年社會事件,陳曾以善工幹事身份對青少年作勸喻行徑,楊表示知情並同意其做法。

楊牧師又指,知道陳曾勸喻「Lunch哥」李國永,有勸阻他「唔好咁做(喊口號)」,有嘗試帶他離開現場,楊牧師亦認識教友May,認為她是會參加集會的人。陳皆橋有在被保釋後向楊牧師提及過2019年11月12日的事,知道他當日出去關心青少年及尋找May,然後被捕受傷。

控方盤問時指,陳皆橋有否告知在荃新天地見到教友May,楊牧師指詳細已不記得,但他有提過目的是找May,之後就在荃新天地被捕及受傷。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質疑過程期間發生很多事,不可能沒提及。惟楊牧師指「詳細唔記得啦,咁多年前」。楊牧師亦承認陳皆橋是個有正義感,會為他覺得不公平的事挺身而出。

對陳皆橋被捕後搜出的物品,如「豬咀」,手袖,手套等,楊牧師指,陳沒說為何會帶裝備到現場。控方指這是2019年時示威者會用的裝備,楊牧師回應自己在新聞有見過。惟她認為,當時有很多集會,亦會施放催淚彈,「裝備是自我保護」,故對於陳帶這些裝備到荃新天地亦不覺奇怪,同時知道其對於社會運動立場為「和平、理性,非暴力」。楊牧師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12月4日作結案陳詞,兩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WKCC23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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