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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荃灣非法集結等罪發還重審 次被告供稱用黃傘不代表任何政治立場

法庭事

兩男荃灣非法集結等罪發還重審 次被告供稱用黃傘不代表任何政治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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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荃灣非法集結等罪發還重審 次被告供稱用黃傘不代表任何政治立場

2025年10月14日 18:46 最後更新:18:46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星期二(10月1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重審,次被告作供指,案發當時到現場只為尋找教友,無意使用「豬咀」等裝備,使用黃色雨傘也只因自己喜歡黃色,不代表任何政治立場。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5歲)、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次被告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辯方今傳召證人葉永青(音譯),他為首被告葉澤深的父親,今年61歲,大專學歷,現為保安副主管。葉對2019年11月12日有印象,因兒子被捕,他曾在事發前約2星期前致電被告叫他買索帶,「當時屋企有裝電視天線、寬頻線、電話線,電線好亂,所以叫佢買索帶,用嚟紮住屋企啲電線」。

黃大律師問及,為何要由兒子購買索帶,葉指因被告負責家中的電線,自己和太太要上班,故由他購買。葉續指,自己不知道兒子的行蹤,直至被拘捕當天,他去警署保釋。

控方盤問時指,葉認為家中的電線雜亂,但其兒子約2星期都沒行動去整理,他自己為何也不行動?葉回應指,兒子有時會去夜街,想再給他一點時間。控方質疑,他可自己外出購買再交由兒子處理,他同意。控方指證人是為幫兒子而作假口供,葉不同意,指自己有致電給被告購買索帶。

次被告陳皆橋親作供指,他今年27歲,學歷為道學碩士,案發時約21歲,為一名註冊社工。當時亦擁有一份全職,為中華基督教會全完堂燕京書院的善工幹事。吳大律師問及陳的立場,陳回應指「唔反對任何人去表達自己訴求,但表達方式係以和平理性非暴力」。

陳供稱,2019年8月荃葵青大遊行,他要到荃灣全完堂開房門予有需要的人休息。他見到認識的教友Derek,看到他有裝備,內有「豬咀」、眼罩、手袖及手套,他擔心對方安全,遂沒收其裝備帶回家,打算之後再交還Derek。

兩男非法集結等罪發還重審 ,次被告作供指自己用黃色物品不代表任何政治立場

兩男非法集結等罪發還重審 ,次被告作供指自己用黃色物品不代表任何政治立場

案發當日,是學校統測的最後一天,學生提早放學,陳擔心學生會參與社會事件,遂致電給一些「高風險」學生,詢問他們是否安全,其中他致電一名叫May的教友,他覺得May有事隱瞞,遂決定「出去搵佢返屋企」。當時,他與May相約在荃新天地中庭等候,陳將Derek的裝備放在平時用的背囊裡,因為當時不同地區都有衝突,可能受催淚彈或煙彈影響,故他希望保護自己。

陳皆橋到達荃新天地中庭後,沒找到教友May,但他看到「有啲嘢擲入嚟定射咗入嚟」,轉身看到「有嚿嘢著緊火」,他感害怕又憤怒,荃新天地中庭非示威場地,警方不應施放催淚彈,認為是示威者放的煙彈,陳用水淋熄火苗,但過程中有煙冒出,使其感眼睛不適和呼吸困難,他估計應是催淚彈。

陳續指,現場被檢取的黃色雨傘是他用來「擋太陽擋雨」,被問及為何是黃色,他回應指他本身喜歡黃色,「我帶呢把遮唔代表我有乜嘢政治立場」。學生見到其黃色雨傘,會認為與他們的政治立場相近,「可以傾到偈」。但陳表明,他因喜歡黃色,才用黃傘。

控方盤問時問及,為何最終沒尋找教友May拿回其通訊紀錄,陳回應指自己結束工作後與May較少聯絡。控方再質疑即使沒聯絡,但仍可幫忙,陳同意,他打算找May作證人,但May指已「唔記得晒」,語氣令他認為May不想再捲入2019年社會事件。

控方向陳皆橋指出,淋熄火苗是想保護其他非法集結的人,他外出非為找教友May,而是和她一起非法集結,戴口罩是為遮蓋外貌,陳一概否認。案件明續審。

案件編號:WKCC2319/2022

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法律系女生湯嘉欣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罪脫。其後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女生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案件星期四(4月23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種種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足以作出合理推論,即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以鼓勵及壯大聲勢的方式參與暴動。辯方則指,證據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推論。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湯嘉欣步出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湯嘉欣步出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發時21歲、為法律系學生的被告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就兩罪上訴,管有武器罪的上訴被駁回,而暴動罪則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被告之後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絕。

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被告今於庭上否認控罪。

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辯雙方均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表示,以環境證據組合推論被告參與暴動,被告當日衣著、背囊內物品、防護面罩等裝備明顯指向參與集結活動。此外,被告逃跑路線與其他示威者一致,時間亦與警方驅散時段吻合。控方指,各項證據構成「疊加效應」,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曾身處現場並參與集結,且無證據支持其為居民、約會或途經等解釋。

辯方則指,本案存在疑點,被告有可能只是無辜路人,她身上的物品並不代表她參與控罪所指的暴動。辯方認爲,控方沒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在現場參與暴動,控方的證供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推論。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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