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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荃灣非法集結等罪發還重審 次被告供稱用黃傘不代表任何政治立場

法庭事

兩男荃灣非法集結等罪發還重審 次被告供稱用黃傘不代表任何政治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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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荃灣非法集結等罪發還重審 次被告供稱用黃傘不代表任何政治立場

2025年10月14日 18:46 最後更新:18:46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星期二(10月1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重審,次被告作供指,案發當時到現場只為尋找教友,無意使用「豬咀」等裝備,使用黃色雨傘也只因自己喜歡黃色,不代表任何政治立場。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5歲)、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次被告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辯方今傳召證人葉永青(音譯),他為首被告葉澤深的父親,今年61歲,大專學歷,現為保安副主管。葉對2019年11月12日有印象,因兒子被捕,他曾在事發前約2星期前致電被告叫他買索帶,「當時屋企有裝電視天線、寬頻線、電話線,電線好亂,所以叫佢買索帶,用嚟紮住屋企啲電線」。

黃大律師問及,為何要由兒子購買索帶,葉指因被告負責家中的電線,自己和太太要上班,故由他購買。葉續指,自己不知道兒子的行蹤,直至被拘捕當天,他去警署保釋。

控方盤問時指,葉認為家中的電線雜亂,但其兒子約2星期都沒行動去整理,他自己為何也不行動?葉回應指,兒子有時會去夜街,想再給他一點時間。控方質疑,他可自己外出購買再交由兒子處理,他同意。控方指證人是為幫兒子而作假口供,葉不同意,指自己有致電給被告購買索帶。

次被告陳皆橋親作供指,他今年27歲,學歷為道學碩士,案發時約21歲,為一名註冊社工。當時亦擁有一份全職,為中華基督教會全完堂燕京書院的善工幹事。吳大律師問及陳的立場,陳回應指「唔反對任何人去表達自己訴求,但表達方式係以和平理性非暴力」。

陳供稱,2019年8月荃葵青大遊行,他要到荃灣全完堂開房門予有需要的人休息。他見到認識的教友Derek,看到他有裝備,內有「豬咀」、眼罩、手袖及手套,他擔心對方安全,遂沒收其裝備帶回家,打算之後再交還Derek。

兩男非法集結等罪發還重審 ,次被告作供指自己用黃色物品不代表任何政治立場

兩男非法集結等罪發還重審 ,次被告作供指自己用黃色物品不代表任何政治立場

案發當日,是學校統測的最後一天,學生提早放學,陳擔心學生會參與社會事件,遂致電給一些「高風險」學生,詢問他們是否安全,其中他致電一名叫May的教友,他覺得May有事隱瞞,遂決定「出去搵佢返屋企」。當時,他與May相約在荃新天地中庭等候,陳將Derek的裝備放在平時用的背囊裡,因為當時不同地區都有衝突,可能受催淚彈或煙彈影響,故他希望保護自己。

陳皆橋到達荃新天地中庭後,沒找到教友May,但他看到「有啲嘢擲入嚟定射咗入嚟」,轉身看到「有嚿嘢著緊火」,他感害怕又憤怒,荃新天地中庭非示威場地,警方不應施放催淚彈,認為是示威者放的煙彈,陳用水淋熄火苗,但過程中有煙冒出,使其感眼睛不適和呼吸困難,他估計應是催淚彈。

陳續指,現場被檢取的黃色雨傘是他用來「擋太陽擋雨」,被問及為何是黃色,他回應指他本身喜歡黃色,「我帶呢把遮唔代表我有乜嘢政治立場」。學生見到其黃色雨傘,會認為與他們的政治立場相近,「可以傾到偈」。但陳表明,他因喜歡黃色,才用黃傘。

控方盤問時問及,為何最終沒尋找教友May拿回其通訊紀錄,陳回應指自己結束工作後與May較少聯絡。控方再質疑即使沒聯絡,但仍可幫忙,陳同意,他打算找May作證人,但May指已「唔記得晒」,語氣令他認為May不想再捲入2019年社會事件。

控方向陳皆橋指出,淋熄火苗是想保護其他非法集結的人,他外出非為找教友May,而是和她一起非法集結,戴口罩是為遮蓋外貌,陳一概否認。案件明續審。

案件編號:WKCC2319/2022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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