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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警員索償案 受傷警稱患PTSD兒子受欺凌轉校

法庭事

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警員索償案 受傷警稱患PTSD兒子受欺凌轉校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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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警員索償案 受傷警稱患PTSD兒子受欺凌轉校

2025年10月20日 15:54 最後更新:17:59

2019年7月中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便衣警察郭兆恒在商場內遭人圍毆及用雨傘襲擊受傷,入稟控告2名涉案男子,追討傷亡賠償,其中1人早前被判敗訴,另1人願意承認責任。案件於星期一(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郭兆恒供稱,身體傷勢已恢復,但心理仍要接受治療,每當想起事件都倍感難受。

2019年7月中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7月中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原告為郭兆恒,被告依次為梁柏添及龔志遠。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導致其左眼窩破裂、左上顎骨骨折、鼻骨骨折、左邊臉龐及鼻子瘀傷及觸痛、左眼有血腫、黃視症及複視障礙。原告先要求被告就其人身傷害行為、訟費及利息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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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中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7月中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件於星期一(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郭兆恒供稱,身體傷勢已恢復,但心理仍要接受治療,每當想起事件都倍感難受。

案件於星期一(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郭兆恒供稱,身體傷勢已恢復,但心理仍要接受治療,每當想起事件都倍感難受。

兩名被告人缺席審訊,法官羅麗萍批評原告律師開案陳詞沒有寫出重點,大量原文抄寫醫療報告,但原告康復情況如何,如何影響到工作能力等卻未有提及,浪費法庭時間,并且可能引起訟費增加的爭拗。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代表大律師孫子恒開案陳詞指,警員郭兆恒案發時有擦傷瘀傷,事後迅速康復出院,但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持續由警隊臨床心理學家跟進。2022年8月因突發精神狀況需入院。現時精神狀態穩定,駐守機場負責文書工作。

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孫子恒又指,郭兆恒案發後請病假42日,復工後6個月都無法再擔任前線崗位,損失了原有加班津貼約17萬元,痛楚、痛苦及生活便利損失則約27萬元,另加醫療費用約1萬元等。

案件於星期一(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郭兆恒供稱,身體傷勢已恢復,但心理仍要接受治療,每當想起事件都倍感難受。

案件於星期一(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郭兆恒供稱,身體傷勢已恢復,但心理仍要接受治療,每當想起事件都倍感難受。

郭兆恒出庭供稱,他身體的傷勢已經恢復,但是精神上,很多時候回想起事件,被人毆打的經歷,都會做噩夢,很不開心。他稱,現在仍然接受精神治療,需要服藥,每個月一次覆診。郭又透露,2022年8月因精神問題到急症室求診後,上級把他的配槍和政府車牌收回。

郭又稱,事件發生後,即2019年10月,正在讀中二的兒子因事件在學校受到欺凌而轉校。

原告方周二(10月21日)作結案陳詞。

入稟編號:DCPI 1540/2022

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法律系女生湯嘉欣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罪脫。其後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女生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案件星期四(4月23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種種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足以作出合理推論,即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以鼓勵及壯大聲勢的方式參與暴動。辯方則指,證據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推論。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湯嘉欣步出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湯嘉欣步出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發時21歲、為法律系學生的被告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就兩罪上訴,管有武器罪的上訴被駁回,而暴動罪則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被告之後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絕。

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被告今於庭上否認控罪。

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辯雙方均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表示,以環境證據組合推論被告參與暴動,被告當日衣著、背囊內物品、防護面罩等裝備明顯指向參與集結活動。此外,被告逃跑路線與其他示威者一致,時間亦與警方驅散時段吻合。控方指,各項證據構成「疊加效應」,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曾身處現場並參與集結,且無證據支持其為居民、約會或途經等解釋。

辯方則指,本案存在疑點,被告有可能只是無辜路人,她身上的物品並不代表她參與控罪所指的暴動。辯方認爲,控方沒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在現場參與暴動,控方的證供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推論。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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