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警員索償案 受傷警稱患PTSD兒子受欺凌轉校

法庭事

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警員索償案 受傷警稱患PTSD兒子受欺凌轉校
法庭事

法庭事

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警員索償案 受傷警稱患PTSD兒子受欺凌轉校

2025年10月20日 15:54 最後更新:17:59

2019年7月中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便衣警察郭兆恒在商場內遭人圍毆及用雨傘襲擊受傷,入稟控告2名涉案男子,追討傷亡賠償,其中1人早前被判敗訴,另1人願意承認責任。案件於星期一(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郭兆恒供稱,身體傷勢已恢復,但心理仍要接受治療,每當想起事件都倍感難受。

2019年7月中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7月中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原告為郭兆恒,被告依次為梁柏添及龔志遠。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導致其左眼窩破裂、左上顎骨骨折、鼻骨骨折、左邊臉龐及鼻子瘀傷及觸痛、左眼有血腫、黃視症及複視障礙。原告先要求被告就其人身傷害行為、訟費及利息作出賠償。

更多相片
2019年7月中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7月中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件於星期一(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郭兆恒供稱,身體傷勢已恢復,但心理仍要接受治療,每當想起事件都倍感難受。

案件於星期一(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郭兆恒供稱,身體傷勢已恢復,但心理仍要接受治療,每當想起事件都倍感難受。

兩名被告人缺席審訊,法官羅麗萍批評原告律師開案陳詞沒有寫出重點,大量原文抄寫醫療報告,但原告康復情況如何,如何影響到工作能力等卻未有提及,浪費法庭時間,并且可能引起訟費增加的爭拗。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代表大律師孫子恒開案陳詞指,警員郭兆恒案發時有擦傷瘀傷,事後迅速康復出院,但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持續由警隊臨床心理學家跟進。2022年8月因突發精神狀況需入院。現時精神狀態穩定,駐守機場負責文書工作。

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孫子恒又指,郭兆恒案發後請病假42日,復工後6個月都無法再擔任前線崗位,損失了原有加班津貼約17萬元,痛楚、痛苦及生活便利損失則約27萬元,另加醫療費用約1萬元等。

案件於星期一(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郭兆恒供稱,身體傷勢已恢復,但心理仍要接受治療,每當想起事件都倍感難受。

案件於星期一(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郭兆恒供稱,身體傷勢已恢復,但心理仍要接受治療,每當想起事件都倍感難受。

郭兆恒出庭供稱,他身體的傷勢已經恢復,但是精神上,很多時候回想起事件,被人毆打的經歷,都會做噩夢,很不開心。他稱,現在仍然接受精神治療,需要服藥,每個月一次覆診。郭又透露,2022年8月因精神問題到急症室求診後,上級把他的配槍和政府車牌收回。

郭又稱,事件發生後,即2019年10月,正在讀中二的兒子因事件在學校受到欺凌而轉校。

原告方周二(10月21日)作結案陳詞。

入稟編號:DCPI 1540/2022

3名「白衣人」2019年7月21日參與元朗港鐵站襲擊事件,承認暴動罪,其中2人另承認串謀傷人罪,早前在區院被判囚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3男星期三(2月25日)於高等法院就刑罰提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39歲吳偉德、29歲王浩昇及44歲鄭文傑承認在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吳偉德及王浩昇另承認一項串謀傷人罪,鄭文傑的串謀傷人罪則在控方同意下獲准存檔法庭。吳偉德因在較早時間認罪,被判監禁4年8個月,王浩昇及鄭文傑則被判囚5年3個月。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被告吳偉德的代表律師指,原審法官拒接納被告案發時曾在月台車廂有短暫的「調停角色」,8至10秒內攔阻其他「白衣人」進入車廂,呼籲勿挑釁,並扶乘客離開,試圖平息衝突,希望上訴法庭視為減刑因素。

答辯一方則反駁,其行動反加劇車廂恐慌,無任何調停跡象可見。彭官質疑,該短暫動作不具實質調停效果、他亦無權叫人勿挑釁,且整體參與屬暴動核心,從樓梯追上月台、揮拳等行為嚴重。

被告鄭文傑的代表律師則質疑,量刑起點是否適當,指原審法官在判處吳偉德及王浩昇時,已考慮他們面對的串謀傷人罪並同期執行;惟鄭面對暴動罪,無額外傷人罪,盼調整量刑起點或刑期扣減幅度。

楊官指,鄭帶頭用藤條、有指揮手勢、站在前線,構成慫恿襲擊,罪責嚴重。原審時,串謀傷人罪存檔法庭,不作檢控,但承認案情顯示他涉及傷人。

彭官指,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彭官指,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彭官亦指出,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被告王浩昇沒法律代表,亦沒有陳詞。法官問及答辯方有關王涉另一宗販毒案件的刑期為16年8個月,並確認原審法官已考慮該案,判斷刑期應分開執行。法官提醒王浩昇,若不服串謀販毒的刑期,則應就其串謀販毒罪提出刑罰上訴,與本案無關。

兩名法官聽罷陳詞後,拒絕3人的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詳細書面理由將於6個月內頒發。

案件編號:CACC27/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