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警員索償案 受傷警稱患PTSD兒子受欺凌轉校

法庭事

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警員索償案 受傷警稱患PTSD兒子受欺凌轉校
法庭事

法庭事

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警員索償案 受傷警稱患PTSD兒子受欺凌轉校

2025年10月20日 15:54 最後更新:17:59

2019年7月中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便衣警察郭兆恒在商場內遭人圍毆及用雨傘襲擊受傷,入稟控告2名涉案男子,追討傷亡賠償,其中1人早前被判敗訴,另1人願意承認責任。案件於星期一(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郭兆恒供稱,身體傷勢已恢復,但心理仍要接受治療,每當想起事件都倍感難受。

2019年7月中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7月中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原告為郭兆恒,被告依次為梁柏添及龔志遠。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導致其左眼窩破裂、左上顎骨骨折、鼻骨骨折、左邊臉龐及鼻子瘀傷及觸痛、左眼有血腫、黃視症及複視障礙。原告先要求被告就其人身傷害行為、訟費及利息作出賠償。

更多相片
2019年7月中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7月中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件於星期一(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郭兆恒供稱,身體傷勢已恢復,但心理仍要接受治療,每當想起事件都倍感難受。

案件於星期一(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郭兆恒供稱,身體傷勢已恢復,但心理仍要接受治療,每當想起事件都倍感難受。

兩名被告人缺席審訊,法官羅麗萍批評原告律師開案陳詞沒有寫出重點,大量原文抄寫醫療報告,但原告康復情況如何,如何影響到工作能力等卻未有提及,浪費法庭時間,并且可能引起訟費增加的爭拗。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孫子恒(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代表大律師孫子恒開案陳詞指,警員郭兆恒案發時有擦傷瘀傷,事後迅速康復出院,但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持續由警隊臨床心理學家跟進。2022年8月因突發精神狀況需入院。現時精神狀態穩定,駐守機場負責文書工作。

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入稟狀指,2019年7月14日晚,原告在新城市廣場維持秩序期間,遭到包括梁柏添在內的示威者拳打腳踢,及以雨傘、硬物插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孫子恒又指,郭兆恒案發後請病假42日,復工後6個月都無法再擔任前線崗位,損失了原有加班津貼約17萬元,痛楚、痛苦及生活便利損失則約27萬元,另加醫療費用約1萬元等。

案件於星期一(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郭兆恒供稱,身體傷勢已恢復,但心理仍要接受治療,每當想起事件都倍感難受。

案件於星期一(10月2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郭兆恒供稱,身體傷勢已恢復,但心理仍要接受治療,每當想起事件都倍感難受。

郭兆恒出庭供稱,他身體的傷勢已經恢復,但是精神上,很多時候回想起事件,被人毆打的經歷,都會做噩夢,很不開心。他稱,現在仍然接受精神治療,需要服藥,每個月一次覆診。郭又透露,2022年8月因精神問題到急症室求診後,上級把他的配槍和政府車牌收回。

郭又稱,事件發生後,即2019年10月,正在讀中二的兒子因事件在學校受到欺凌而轉校。

原告方周二(10月21日)作結案陳詞。

入稟編號:DCPI 1540/2022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