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老闆黎智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訴訟將於12月12日開庭。律政司欲阻止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早前遭到高等法院駁回,律政司決定上訴。
高等法院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申請時表示,准許英國律師代表黎智英「有利國安法的發展」,法庭強調國安法「要以堅實的基礎發展,並採取國際間的司法標準。」法庭的決定惹起很大的爭議。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批評決定荒謬,指「黎智英不是被控以一般的罪名,而是涉嫌勾結外國勢力,最終竟然可以由外國大律師代表出庭。」他質疑香港在中國的國家安全問題上,為何要用國際間的司法標準?
事件可以從幾個角度去探討:
第一,不會無代表。法庭要保障刑事案被告人的權益,確保他有律師可以代表出庭。大律師需遵守「不可拒聘原則」(Cab-rank Rule) ,意指客人願意支付
律師費用,而案件是在其執業範圍之內,無論案件的性質、長短或複雜程度,都不能拒絕,以確保被告不會沒有律師代表。所以,黎智英不會沒有律師代表。香港本地有很多資深大狀,熟悉相關法例,例如公民黨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就是其中的一個人選。
第二,發展的必要。一般而言,香港定立了條新的法例,或者在法庭的判決當中,產生一條新的普通法罪名。在普通法的體制下,的確有發展案例的需要。但是,即使從發展案例而言,不需聘用其他國家的律師來本地執業。實施普通法的地區,由當地的優秀律師代表被告出庭打官司,當地的法官判成的案例,自然會成為其他國家法庭借鏡的案例,沒有所謂「國際標準」。
第三,效忠的衝突。現在是審判《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涉及中國的國家安全。案件審議的時候,可能涉及一些機密資料,不適合公開聆訊,會改為內庭進行。但是,如果有外國人成為被告的法律代表,就會出現效忠的衝突。城市大學法律系講師黃汝榮就指出,「英國有一條普通法罪行:包庇叛國罪。Tim Owen在代理此案過程中,或會接觸到與英國國安層面相關的證據細節。根據英國法律,他有義務告知英國政府,但他若這樣做,不僅違反了香港證人的保密原則,更會對中國國家安全帶來風險。」
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和新西蘭組成了「五眼聯盟」,有義務分享情報。在美國要求之下,英國政府有可能向Tim Owen索要香港法庭審訊、涉及美英的機密資料。若Tim Owen拒絕提交相關資料,就會觸犯刑事罪行,看不到他會保密。
第四,兩案的差異。外國媒體報導這事件時,重提2019年8月香港律政司試圖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佩里(David Perry)作為黎智英等人參與的反修例非法集會案擔任主控官,結果佩里在英國的龐大聲反對聲浪中退出。外國媒體如《德國之聲》就借此批評特區政府雙重標準。其實,比對兩件案件,正好說明了當中的問題。律政司司長當年本想聘用佩里去會處理案件,並非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而是涉及非法集會。直接將兩件案件作比較,是在偷換概念。
更大的問題是,佩里當時有意接受聘用,來港代表律政司,但時任英國外相的聶韋敬撰文佩里,認為這案件屬於政治檢控,佩里理應拒絕委聘。英國前司法大臣凡克林亦要求佩里退出此案,理由是佩里不能維持那個角色又同時符合英國的價值。英國國會要求大律師代表受香港委聘的時候,要考慮英國的政治價值和標準,為什麼香港容許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可以委聘外國大律師,不用考慮本地的價值標準呢?
結論是,涉及國安法案件,委聘外國大律師,有泄露國家機密的風險,法庭考慮相關事件的時候,若只單純從發展國安案例來考量,而完全沒有考慮
國家安全的要求,這明顯是思維的缺失。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