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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中聯辦國安公署齊強硬表態 高度警惕部分涉國安案過程中出現一些現象

博客文章

港澳辦中聯辦國安公署齊強硬表態 高度警惕部分涉國安案過程中出現一些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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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中聯辦國安公署齊強硬表態 高度警惕部分涉國安案過程中出現一些現象

2022年11月28日 23:23 最後更新:23:35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反國安法案件,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遭拒絕。行政長官李家超11月28日傍晚見記者,表示將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港澳辦、中聯辦、國安公署隨後齊齊發聲明強硬表態,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憲制責任,絕不允許國安「一孔破窗」。

港澳辦表示,法院批准英御用大狀代理案件違反國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

港澳辦表示,法院批准英御用大狀代理案件違反國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

國務院港澳辦表示,中央人民政府日前依照《香港國安法》,向行政長官李家超發出公函,要求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提交報告,李家超立即組織研究落實並向社會通報,表明將盡快提交報告,同時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建議,對此充分肯定並堅決支持。

聲明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特區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取得明顯成效,但近期,在部分案件特別是黎智英案的辦理過程中出現一些現象,值得高度警惕。

港澳辦指出,黎智英及其團夥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犯下的樁樁罪行,必須受到依法追究、得到徹底清算。他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而香港有關法院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案件,與《香港國安法》關於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的規定相悖,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

發言人表示,李家超根據中央政府指令及時提交報告並提出有關建議,充分體現出作為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中央政府全力支持他履行法定職責、行使法定職權,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化解各種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

港澳辦強調,中央政府將深入落實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出的「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要求,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

中聯辦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法治憲制責任和必守底線。

中聯辦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法治憲制責任和必守底線。

中聯辧發言人發表談話,表示支持行政長官李家超依法向中央政府提交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的報告,支持特區國安委依法採取措施,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風險和隱患。

發言人指出,香港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准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抗辯實屬罕見,不僅為外國插手干預開了方便之門,而且有損本地律師職業聲譽和香港法治形象。

發言人強調,香港國安法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司法機構更負有「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法定責任。

發言人最後強調,「一國兩制」是香港最大優勢。完全支持香港保持獨特地位和優勢,保持普通法制度,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駐港國安公署嚴重關切海外大狀代理國安案,表示決不允許國家安全「一孔破窗」。

駐港國安公署嚴重關切海外大狀代理國安案,表示決不允許國家安全「一孔破窗」。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發言人發表談話表示,嚴重關切海外大律師代理國安案件一事。對特區行政長官、國安委主席李家超發表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國安法權威的聲明表示堅決支持。

發言人表示,特區律政司依法就海外大律師代理國安案件問題不斷向高等法院、終審法院提出反對意見,均遭到駁回和拒絕,引起社會各界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治方向的擔憂,普遍認為海外大律師參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有關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抗辯,既有違香港國安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根本立法初衷,也有悖國家安全案件處理的法理邏輯和公眾觀感,且可能埋下難以意測的隱患。對此,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深感絕非多慮,將密切跟進此事的發展。

發言人指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最高原則,代表最高公眾利益。香港國安法高度體現這一原則,賦予公署和特區國安委充足的法律手段。公署將依照香港國安法堅決防範任何涉國家安全風險,兜牢國家安全底線,決不允許國家安全「一孔破窗」。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區司法、執法機構應當切實執行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既是特區司法、執法機構的職責所在,也是港人對香港的信心所在。

發言人強調,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堅定捍衛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香港憲制秩序,堅決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權威,堅決依法有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有決心有能力與特區國安委和司法、執法隊伍一道,堅守依法治港,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共同推動「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早前獲高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律政司向終院提上訴許可,案件今早開庭審理。三名法官聽完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作考慮,將會在下周一頒布書面判詞,又提到,一旦上訴許可被拒,判詞主要為學術討論。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表示,《國安法》對偵查、起訴和審理國安案件有特別規定,因此,就是否允許外國律師處理,應有類似準則。他續稱,如果未有特別規定,會擔心有外洩國家機密等風險,在沒有適當準則前,都不宜准許外國律師處理國安案件。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陳凱文則認為,《國安法》第5條提及「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從字面來看,未有明述被告人聘請的辯護律師必須是中國籍或在港執業,但「辯護權」在內地不包括被告可以聘請非本地執業的外籍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陳凱文強調,《國安法》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第65條已述明該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以,香港法院只有國安法案件的審判權,對《國安法》的擅自解釋,在憲制上是沒有法律約束力。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

陳凱文分析指,黎智英聘外國律師案會出現幾個結果:第一個情況是,終院批出上訴許可,並推翻原訟庭批准黎智英聘請外國大狀的裁決,雖然判決可能涉及香港法院擅自釋法,但在沒有違背《國安法》第5條立法原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便可能考慮各項因素後,決定不啟動釋法程序,自然亦未必會追究香港法院擅自釋法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網上圖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網上圖片。

第二和第三個情況,分別是批出上訴許可但是維持原判,或者是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兩個情況都意味著,香港法院擅自解釋《國安法》第5條後,將「辯護權」理解為被告人有權聘請外國執業的非中國籍律師,有違內地對「辯護權」的一貫解釋。在此情況之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可能主動釋法,同時撥亂反正,述明《國安法》第65條未有賦予香港法院釋法權。

第四個情況,是中央政府批准駐港國安公署對黎智英案行使管轄權。根據《國安法》第55條,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情況就能經香港特區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駐港國安公署。

駐港國安公署。

陳凱文表示,無論是香港法院擅自釋法,容許一名外國執業的非中國籍律師參與審訊,折或是上訴庭在判詞中將香港「國際聲譽」納入考慮因素,都似乎有機會觸發上述的情況。他認為,如果終院在黎智英聘洋大狀案,違背《國安法》有關「辯護權」的立法原意,最終結果很可能逼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釋法程序,中央甚至有可能為了阻止境外大狀介入案件,批准駐港國安公署對黎智英案行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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