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聞52歲死者大嗌救命未幾即墜樓 妻接噩耗悲痛暈倒需留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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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學男學生呂世瑜前年在公開頻道煽動港獨及出售胡椒槍,早前承認違犯《港區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原判他監禁3年8個月,但因為案件被裁定為「情節嚴重」,按例須判囚5至10年,故改判為監禁5年。呂未能獲得全數三分一減刑,不服刑罰提出上訴,為首宗針對國安法量刑指引的上訴案。上訴庭30日頒布書面判詞,裁定呂的認罪答辯不能適用於將最終刑期調整至低於強制性的5年最低刑期,維持原審法官判處的五年監禁刑期,駁回呂的刑罰上訴,故呂須服畢5年刑期。
上訴庭重申《國安法》與本地判刑法律並行,以達致維護特區內國家安全的目標,遇有不一致之處,則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國安法》中有關全面嚴格執行法律以達成首要目的的指令,應用於《國安法》的處罰機制。上訴庭裁定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於《國安法》罪行的判刑,而可容許的求情因素必須無損首要目的,有關求情的本地判刑法律,必須無損刑罰學考慮的效力及不損害首要目的的情況下,方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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