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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不滿「35+」裁決灣仔銅鑼灣多處塗鴉 認煽動等罪 囚8個月8星期

其他國安案件

中年漢不滿「35+」裁決灣仔銅鑼灣多處塗鴉 認煽動等罪 囚8個月8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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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不滿「35+」裁決灣仔銅鑼灣多處塗鴉 認煽動等罪 囚8個月8星期

2025年04月08日 19:02 最後更新:19:02

中年漢稱對「35+」顛覆案裁決不滿,連月在灣仔及銅鑼灣多處塗鴉發洩,被閉路電視拍到容貌而被捕。案件4月1日判刑,被告認4項刑毁及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判10個月。案件星期二(4月8日)進行覆核聆訊,法庭澄清被告被判監8個月又8星期。

判詞指,判刑後,法官發現8星期的監禁相等於56天,與2個月代表的60天出現分歧,引致被告人服刑多4天的時間。因此,法官提出覆核。法官按原先分期的幅度為準,命令控罪一、二、八和九的每項刑期中的2星期,與控罪六的刑期分期執行。是故,被告人的總刑期為8個月又8星期,這等同所有控罪的假定總量刑起點約為15個月。基於上述的理由,被告被判監8個月又8星期。

53歲被告李樹銘,原被控8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於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在香港灣仔會展站及西面連接隧道、會議道行人天橋附近、香港灣仔橫跨告士打道近中環廣場及波斯富街近信和廣場的行人天橋、香港灣仔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H117號行人天橋及其附近,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上述行人天橋地面及FB層的升降機門及四張橫額。

案情指,在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警員巡邏時多次發現灣仔及銅鑼灣多處被人用黑色麥克筆寫上侮辱國家的字句。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確認被告身份,同年12月中,警方在謝斐道及菲林明道附近巡邏時,覺得被告與疑犯容貌相似,並截查被告,被告認曾塗污行人天橋的升降機門,他隨即被捕。

總裁判官蘇惠德4月1日判刑時指,被告所寫的字句傳播力低,要經過的人才能見到,但法庭不能忽略被告犯案目的,被告所寫字眼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又用帶侮辱性的名稱稱呼祖國。市民即使有言論自由,也須遵守法紀,即使不同意裁決,也不容破壞公物。

案件編號:ESCC3309/2024

18歲青年涉嫌於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一項煽動罪。案件星期一(2月23日)作審前覆核,辯方表示有1名專家證人,將爭議被告的意圖。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排期於4月16日開審,料審期4日,被告續准保釋。

庭上透露,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包括4名警員和一名專家證人譚醫生,辯方證人則傳召一名專家證人,涉及被告的精神狀態評估,辯方將爭議被告意圖及精神狀態,主張警誡下的説話為不自願,不代表真實想法。

被告梁佳樂(右一)在親友陪同下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佳樂(右一)在親友陪同下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今身穿灰色外套,戴藍口罩,應訊時低頭,面部通紅。被告庭上再次確認,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蘇官裁定3項控罪成立,押後至審訊後判刑。

控方案情指,被告涉在廁格內寫上「Liberate Hong Kong,Revolution of Our Times」(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字句。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寫上該些字句,又承認自己極憎恨特區政府。

被告梁佳樂(18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他被控於2025年7月17日、18日、21日,3度在香港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

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排期於4月16日開審,料審期4日,被告續准保釋。資料圖片

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排期於4月16日開審,料審期4日,被告續准保釋。資料圖片

他另被控於上述控罪期間,在同地點的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等。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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