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漢稱對「35+」顛覆案裁決不滿,連月在灣仔及銅鑼灣多處塗鴉發洩,被閉路電視拍到容貌而被捕。案件4月1日判刑,被告認4項刑毁及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判10個月。案件星期二(4月8日)進行覆核聆訊,法庭澄清被告被判監8個月又8星期。
判詞指,判刑後,法官發現8星期的監禁相等於56天,與2個月代表的60天出現分歧,引致被告人服刑多4天的時間。因此,法官提出覆核。法官按原先分期的幅度為準,命令控罪一、二、八和九的每項刑期中的2星期,與控罪六的刑期分期執行。是故,被告人的總刑期為8個月又8星期,這等同所有控罪的假定總量刑起點約為15個月。基於上述的理由,被告被判監8個月又8星期。
53歲被告李樹銘,原被控8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於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在香港灣仔會展站及西面連接隧道、會議道行人天橋附近、香港灣仔橫跨告士打道近中環廣場及波斯富街近信和廣場的行人天橋、香港灣仔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H117號行人天橋及其附近,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上述行人天橋地面及FB層的升降機門及四張橫額。
案情指,在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警員巡邏時多次發現灣仔及銅鑼灣多處被人用黑色麥克筆寫上侮辱國家的字句。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確認被告身份,同年12月中,警方在謝斐道及菲林明道附近巡邏時,覺得被告與疑犯容貌相似,並截查被告,被告認曾塗污行人天橋的升降機門,他隨即被捕。
總裁判官蘇惠德4月1日判刑時指,被告所寫的字句傳播力低,要經過的人才能見到,但法庭不能忽略被告犯案目的,被告所寫字眼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又用帶侮辱性的名稱稱呼祖國。市民即使有言論自由,也須遵守法紀,即使不同意裁決,也不容破壞公物。
案件編號:ESCC3309/2024
《立場新聞》於2020年至2021年間發佈11篇煽動性文章,審批其中1文的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以1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還押及健康狀況而獲釋。林紹桐不服定罪,星期二(9月22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文章內容僅記載受訪者主觀感受,上訴庭法官則指受訪者歸咎警方縱火說法不實,質疑林紹桐明知文章內容錯誤仍發佈,法官押後半年內裁決。
林紹桐。資料圖片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譚耀豪審理。林紹桐今日沒有到庭,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劉偉聰代表;律政司則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等代表。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林紹桐一方陳詞指,林紹桐定罪基礎僅涉及1篇文章,而該篇為人物專訪,而非一般新聞報道,文章內容紀錄2019年11月中大暴動事件的2年後,兩名中文大學學生於2021年接受訪問,回顧重返校園的感受,屬兩年後的主觀抒發。原審法官郭偉健裁定訪問內容具煽動意圖,而林紹桐審批再發佈,因此將其定罪。馬維騉指,原審法官用「後見之明」及「上帝視角」宏觀審視文章,裁決時不當地降低了入罪的門檻。
林紹桐一方引述文章的部分訪問內容,提到有警員看見中大夏鼎基運動場附近有不少火水,訕笑稱「燒晒佢啦」,夏鼎基運動場其後起火,有示威者在場火燒床褥等,舊生憶述當時「好崩潰」。
林紹桐不服定罪,星期二(9月22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許可申請。
法官譚耀豪指,運動場當時由示威者燃燒,不是警方,文章發佈已事隔2年,內容卻仍歸咎警方,明知受訪者說法事實有錯仍發布,明知偏頗仍然報道,質疑報道目的為何?馬維騉解釋,文章內容沒有指責警方縱火,僅記載受訪者主觀感受「好崩潰」。
法官潘兆初質疑,抒發感受可理解,但若感受具煽動性或失實,即使以主觀抒發形式出現,仍構成問題。
劉偉聰是林紹桐的代表律師之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文章由作者及記者編寫,距離事件2年後,社會對事實已清晰,發布者仍發布包含錯誤陳述的文章。縱觀背景及內容,原審法官裁定該文章具煽動意圖,並非純粹感受,而是建立在錯誤事實上的陳述,意圖挑起社會對警方或政府的憎恨,已越界線。
三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指需時考慮,押後裁決,6個月內頒判詞。
36歲上訴人林紹桐與《立場》母公司Best Pencil(Hong Kong)Limited,以及55歲前總編輯鍾沛權,同被控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
鍾沛權及林紹桐(右)。 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郭偉健於 2024年9月26日考慮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患罕有病、易受感染,再收監或有生命危險,判處可即時釋放刑期,並當庭釋放;鍾沛權則被判監禁21個月。
原審法官郭偉健指,被告在案發期間並非進行真正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站在抗爭者的一邊與政府抗衡。被裁定屬煽動的11篇文章中,發布時間大部分是「處於香港社會過半民眾最不信任中央和特區政府、警隊和司法機關的時間」,強調本案所做成的傷害「相當嚴重」。
案件編號:CACC22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