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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前成員認發布煽動帖文 官斥抹黑挑釁判監1年

其他國安案件

社民連前成員認發布煽動帖文 官斥抹黑挑釁判監1年
其他國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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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前成員認發布煽動帖文 官斥抹黑挑釁判監1年

2025年04月08日 17:59 最後更新:17:59

前社民連成員周劍豪涉於2024年3月至11月期間,在社交平台發布煽動訊息,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案件星期二(4月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答辯,被告認罪。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帖文訊息以推翻中央為主調,透過轉載新聞激起他人仇恨,內容涉及謾罵、抹黑,語帶挑釁,判監12個月。

被告留披肩灰色長髮,開庭前和家屬、公眾人士示意招呼。案情指,被告共在三個社交平台發佈共145篇煽動性帖文,内容涉及推翻共產黨、制裁、「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主張「台灣獨立」。辯方求情指,被告轉發新聞,多重複,加上主題標簽,發表自己感受,當時不知道這樣做犯法,而也沒有煽惑他人做出暴力行爲,而帖文關注度不高。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出,互聯網訊息可在世界各地散佈,傳播性高,被告在7個月之間發佈帖文頻率高,數量多,賬戶設定為公眾人士可隨意瀏覽,內容涉及大量謾罵、抹黑,語帶挑釁。裁判官指,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其作為犯法,本案不涉受人誤導,被告不能以法律無知作為減刑理由。裁判官以18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至12個月。

57歲被告周劍豪報稱兼職展場雜工,被控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有關刊物,包括在多個社交平台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引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以及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或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按特區法律發出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5000/2024

18歲青年涉嫌於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一項煽動罪。案件星期一(2月23日)作審前覆核,辯方表示有1名專家證人,將爭議被告的意圖。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排期於4月16日開審,料審期4日,被告續准保釋。

庭上透露,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包括4名警員和一名專家證人譚醫生,辯方證人則傳召一名專家證人,涉及被告的精神狀態評估,辯方將爭議被告意圖及精神狀態,主張警誡下的説話為不自願,不代表真實想法。

被告梁佳樂(右一)在親友陪同下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佳樂(右一)在親友陪同下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今身穿灰色外套,戴藍口罩,應訊時低頭,面部通紅。被告庭上再次確認,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蘇官裁定3項控罪成立,押後至審訊後判刑。

控方案情指,被告涉在廁格內寫上「Liberate Hong Kong,Revolution of Our Times」(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字句。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寫上該些字句,又承認自己極憎恨特區政府。

被告梁佳樂(18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他被控於2025年7月17日、18日、21日,3度在香港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

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排期於4月16日開審,料審期4日,被告續准保釋。資料圖片

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排期於4月16日開審,料審期4日,被告續准保釋。資料圖片

他另被控於上述控罪期間,在同地點的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等。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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