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學男學生呂世瑜前年在公開頻道煽動港獨及出售胡椒槍,早前承認違犯《港區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原判他監禁3年8個月,但因為案件被裁定為「情節嚴重」,按例須判囚5至10年,故改判為監禁5年。呂未能獲得全數三分一減刑,不服刑罰提出上訴,為首宗針對國安法量刑指引的上訴案。上訴庭30日頒布書面判詞,裁定呂的認罪答辯不能適用於將最終刑期調整至低於強制性的5年最低刑期,維持原審法官判處的五年監禁刑期,駁回呂的刑罰上訴,故呂須服畢5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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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重申《國安法》與本地判刑法律並行,以達致維護特區內國家安全的目標,遇有不一致之處,則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國安法》中有關全面嚴格執行法律以達成首要目的的指令,應用於《國安法》的處罰機制。上訴庭裁定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於《國安法》罪行的判刑,而可容許的求情因素必須無損首要目的,有關求情的本地判刑法律,必須無損刑罰學考慮的效力及不損害首要目的的情況下,方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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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指《國安法》第21條選擇以監禁作為唯一處罰方式及設定刑罰幅度,認為5年的最低刑期是強制性的。上訴庭詮釋《國安法》第33條第一段訂明判刑法庭的3種處置方式為「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及「免除處罰」。若法庭決定「從輕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的罪行,無論法庭給予多少扣減,最終刑罰不能低於強制性5年監禁的最低刑期;若法庭決定「減輕處罰」,則可將刑罰減輕至低於5年監禁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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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解釋指,若應用求情因素將刑期扣減至低於5年,則有違法律草擬者就「情節嚴重」的罪行嚴重性之判斷,亦有損有關此類罪行的刑罰學考慮,因而損及首要目的,故認為求情因素與《國安法》第21條或第33條第一段都不能兼容。
上訴庭裁定呂世瑜所干犯的罪行被正確界定為屬「情節嚴重」類別,而其認罪答辯不能適用於將最終刑期調整至低於強制性的5年最低刑期。因此,上訴庭維持原審法官判處的5年監禁刑期,並駁回他不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指,涉案罪行屬《國安法》第21條下「情節嚴重」類別中「罪責較低者」的裁斷。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所採納的量刑起點監禁5年6個月是在合理範圍之内,故並無基礎指有關判刑明顯過重,予以干預。
呂世瑜上訴失敗 。資料圖片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件2026年1月22日開審,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三位法官上午聽罷陳詞退庭商議後,至下午裁決,拒絕鄒的申請,裁決理由將在明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頒佈,而案件則於明年1月22日開審。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
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和黎婉姬審理。
鄒幸彤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
鄒幸彤於庭上闡述其申請撤銷公訴書的論據,指控方並沒有說明被告使用何種非法手段干犯此案。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回應指,控方已在反對撤銷申請的陳詞文件中明確 說明,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換言之,凡以「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為目的而採取的手段,均屬非法手段。
鄒幸彤續稱,公訴書中的表述缺乏客觀標準,認為控方沒有界定「領導」一詞的客觀範圍。法官李運騰及陳仲衡回應指此表述明顯是指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這是社會普遍的理解,並無不清晰之處,控方案情中亦有清楚闡釋。 鄒指,未有指明何種非法手段令案件存在無限可能,令她難以作辯護準備。李官反駁,法庭在審訊過程中,將嚴格依據控方已提交的證據進行考量,即在有限的範圍內審酌相關事證,並非如鄒所述存在無限可能,或可任意增減證據。陳官亦強調,控方於已呈交的開案陳詞文件中,闡述各被告的行為,至於相關行為是否違法則須由法庭於審訊中判斷,而非於處理撤銷公訴書的申請時考慮。
鄒幸彤今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資料圖片
控方補充,無論什麽手段或者方法,就是違反國家憲法,均屬非法手段。
李官指,就本案而言,控方需證明被告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破壞中央政權機關,如果不能證明,控方舉證失敗,如果證明成功,被告有罪,就這麽簡單。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到法院旁聽(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健成到法院旁聽(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指,控方的指控「很虛、很大」、「虛無縹緲」,這樣的指控是否公平,法庭需考慮。李官不同意,控方指任何手段,目的如果是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破壞中央政權機關,皆屬於犯法,究竟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腳,是法庭需要裁決的問題,不是撤銷公訴書要處理的範圍。
李官總結指,鄒認為撤銷控罪書申請的基本原因,是控方讓鄒不知道指控是什麽,以至於無法為自己辯護,無法得到公平審訊。鄒同意。
三位法官上午聽罷陳詞,下午再開庭裁定拒絕鄒的申請,理由將於明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頒布。案件則於明年1月22日開審。
李卓人(左一)。資料圖片
支聯會涉顛覆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64 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 歲)。他們同被控於2020年7月 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左一)。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當中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李卓人、鄒幸彤則維持擬不認罪。
案件編號: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