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黨主席  李山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及四十七條做出解釋,指明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參與涉及國安案件事宜,須交由行政長官認定;若香港法院並無要求行政長官認證,香港國安委應履行其職責,就相關問題做出決定。在此之前,對於這些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參與涉及國安案件事宜,香港各界展開了激烈討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直接解決此爭議,而是從程序角度入手,通過解釋《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提出清晰的指導意見,把有關爭議交給香港特區自行判斷和解決。

國家安全與國防、外交等問題一樣,均為不屬於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必須由中央統轄治理,特區政府提供必要協助。《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並規定如果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而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檔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因此,法院就國家安全案件取得行政長官認定,既契合國家安全的應有之義,又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

國家安全涉及國家主權、國家機密和對外事務,具有綜合性、基礎性、開放性的特點,需要從宏觀層面對各領域、各類型安全進行全面一體化分析和處理,行政機關遠比司法機構更有資源和能力做出準確的判斷。國家安全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需要處理外部與內部安全的關係、國土與國民安全的關係、傳統與非傳統安全的關係、發展與安全的關係、自身與共同安全的關係,因此涉國安案件交由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統籌更能維護國家利益。

人大常委會釋法維護了香港的司法獨立。人大常委會既沒有介入具體司法個案,也沒有對現有國安法條文做出重大內容補充,只是強調行政長官及香港國安委有權根據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和責任處理相關問題。人大常委會厘清了相關原則,闡釋了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沒有損害香港司法制度。人大常委會並未賦予行政長官和國安委任何司法權或審判權,行政機關不能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更不能代替法庭判案。

人大常委會釋法進一步完善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行政長官依法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再由人大常委會依法做出解釋,責成特區方面自行處理,體現了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法制化。海外律師未來仍然可在民事案件以及普通刑事案件中,按現行機制申請專案許可參與訴訟,但其對涉及國安案件的參與受到限制,這實際上避免了香港司法機構受到海外不友好勢力的干擾,維護和提升了香港司法機構的獨立自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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