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恢復對外對內通關,旅遊發展局開足馬力做準備工夫,計劃在下月起推出全球大型宣傳,刺激旅遊復蘇,包括向初期到訪的旅客派發「旅客消費優惠券」。
旅發局總幹事程鼎一。
旅發局總幹事程鼎一話,計劃向旅客派發的「旅客消費優惠券」,可以在超過130個景點、零售、餐飲商戶、交通營辦商等消費及兌換禮遇,以及在逾100間酒吧、餐廳及酒店,兌換免費特色雞尾酒或飲品。另外又會和不同界別如航空公司、旅行社、酒店等推出禮遇,以及支持機管局送出免費機票的計劃。
近日訪港旅客開始穩步。
近日訪港旅客開始穩步回升,由「0+3」期間每日介乎2400至4500人,上升至近日逾1萬人,
當中非內地旅客有5800百多人,內地旅客有接近5000人。主要旅客來源地依次是內地、菲律賓、台灣、美國和泰國,除了過境、探親、商務外,上月底取消所有入境防疫限制後,休閒旅開始稍為上升。
2019年前,正常每日有18萬旅客訪港,當中55%是即日來回。現在距離正常的時候仍有較大差距,但程鼎一預計,未來訪港旅客會有較快增長。
他估計,通關初期客源將集中來自東南亞及內地,旅發局會按各個市場情況分階段加大宣傳推廣力度,下月起推出全球大型宣傳。
旅發局亦會推出「兔躍香港迎新春」活動。
農曆新年期間,中環碼頭等將設大型福兔裝飾。
另外在農曆新年期間,旅發局亦會推出「兔躍香港迎新春」活動及多項維港遊優惠,包括以八五折優惠參與天星小輪的「旅兔行大運」,成人每位票價127.5元,優惠票每位102元。古董中式帆船「鴨靈號」將設七折優惠,日間和夜晚成人票價,分別是138元和168元。另外,中環碼頭、添馬公園、灣仔及尖沙咀海濱,亦會設置大型兔年裝飾等。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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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