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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6000元賄款助下屬升職 71歲公屋保安主管罪脫

社會事

涉收6000元賄款助下屬升職 71歲公屋保安主管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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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6000元賄款助下屬升職 71歲公屋保安主管罪脫

2023年02月03日 17:40 最後更新:17:41

71歲時任公共屋邨保安男主管,涉嫌向1名警衛員下屬索取及收受賄款共6,000港元,以協助對方署任為助理保安主管,遭廉署起訴2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曾宗堯指關鍵證人證供存在不合理,並拒絕接納其證供,且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故被告脫罪。

廉署。資料圖片

廉署。資料圖片

被告林國光(71歲),為香港警衛有限公司(香港警衛)前主管,控罪指他涉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於2019年4月及2020年初,從1名警衛員鄧金牛接受兩筆各3,000元的賄款,作為協助對方署任助理主管的誘因或報酬。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裁決時,指關鍵在於證人鄧金牛的證供可信可靠性,其身份和背景是值得法庭留意的。鄧的證詞內容有明顯瑕疵,他在庭上作供內容,與其警誡會面及證人證供不同。鄧指先後提供2次3000元,共6000元利益予被告,上述金額值得法庭考慮。若以鄧金牛原本薪金考慮,3000及6000不是小數目。加上證供可見,鄧很在乎工作的淨收入。若鄧非純粹為錢打工,因懷才不遇感到不公平,才給予被告6000元,這不符合現實的可能。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曾官續指,在回報方面,若鄧以署任主管視作長期利益,似乎不是不合理,但問題在於第一次行賄後只獲得很少署任日子,正常人理應不會再次進行這樣的虧本交易。另外,鄧於庭上指「為了保住份工」的說法,與其一直指稱被告所做的明示暗示動作並非互相支持。

曾官稱進一步考慮證人口供中事態發展,鄧曾指被告針對他,但其證供中沒有實際反映被告有進一步行動及威脅,即使有如證供上指稱被告想掌摑證人,但證人如常工作,只是沒有獲得署任,在這些背景下突然為了保住工作而向被告提供6000元是突兀的。因此。曾官指未能接納鄧金牛的證供,而其他證據亦不能足以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作出推論。

被告林國光。

被告林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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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廉署聯手搗樓宇維修貪污集團拘20人 合約總值1.8億

2024年04月18日 18:16 最後更新:04月19日 00:41

競委會與廉署過去兩日首次採聯合行動,搗破一個新冒起的樓宇維修工程貪污及圍標集團,共拘20人,合約總值約1.8億元。

競委會與廉署首次採聯合行動,搗破一個樓宇維修工程貪污及圍標集團。(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競委會與廉署首次採聯合行動,搗破一個樓宇維修工程貪污及圍標集團。(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涉案公司及人士涉嫌行賄受賄,及從事反競爭行為,藉此操控樓宇維修工程的招標程序,將工程標價誇大,協助與集團有關的承辦商取得工程及顧問合約,並操控監督維修工程及發放工程費用,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及《競爭條例》。

行動涉2個位於港島的住宅屋苑及商住樓宇,及4個位於新界的住宅屋苑及工廈的多項維修工程項目,(資料圖片) (圖片來源:電視截圖)

行動涉2個位於港島的住宅屋苑及商住樓宇,及4個位於新界的住宅屋苑及工廈的多項維修工程項目,(資料圖片) (圖片來源:電視截圖)

被捕人分別為17男3女,年介36至70歲,包括集團主腦及骨幹成員,涉及工程承辦商、工程顧問、中間人、業主立案法團成員以及物業管理公司職員。行動共涉2個位於港島的住宅屋苑及商住樓宇,以及4個位於新界的住宅屋苑及工廈的多項維修工程項目,個別合約金額由數百萬元至數千萬元不等。個別工程項目懷疑涉及賄款逾100萬元,其中一半涉案的維修工程合約仍未批出,而其餘的維修工程則早於廉署及競委會展開調查前已開始進行。

廉署及競委會相信集團已被瓦解,不排除再採取執法行動。在今次聯合行動中,廉署與競委會根據法庭手令搜查了共約40個處所,包括多間工程承辦商、顧問公司及物業管理公司的辦公室,以及涉案人士的住所等,檢走多項證物,包括多部電腦及手提電話、及與樓宇維修工程相關的招標文件等。有個別人士拒絕提供有關資料,妨礙競委會的調查工作,屬於《競爭條例》所訂明的刑事罪行,競委會會作出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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