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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涉煽動案 鍾沛權拒評論部分示威者是否「相當失智」

政事

《立場》涉煽動案 鍾沛權拒評論部分示威者是否「相當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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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涉煽動案 鍾沛權拒評論部分示威者是否「相當失智」

2023年02月08日 22:25 最後更新:22:30

《立場新聞》涉嫌發布17篇煽動性文章,其註冊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均被控告1項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8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以引用監警會報告而舉證案件的時代背景,指從反修例運動的開始至結束,出現的抗爭行為是嚴重對社會安寧造成危險;鍾認為香港人不願意利用追求的價值交換表面上的社會穩定。法官郭偉健押後案件至本周五(10日)續審。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先呈上監警會在2020年5月發布反修例運動事件的報告作盤問,以便舉證案件的時代背景及被告鍾沛權的認知,強調報告用於釐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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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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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鍾沛權(左)及林紹桐(右)。

被告 鍾沛權(左)及林紹桐(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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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引用報告指出在2019年9月,示威者質疑少女陳彥霖死亡事件有可疑,惟其母親在傳媒訪問上認為女兒死因沒有可疑,而示威者仍然懷疑她不是真正的母親,因此被告鍾沛權會否同意部分示威者「相當失智」。鍾稱他不予評論,但同意網上有質疑真相的聲音,及出現這名少女離世的悼念活動。

鍾認為香港人不願意利用追求的價值 交換表面上的社會穩定

伍再引述報告中反蒙面法司法覆核的判詞指,提到當時抗爭是嚴重對社會安寧造成危險。鍾回答,同意社會秩序或交通運作受到影響,但對於社會安寧,他認為局限於示威現場內,「我只可以話香港人並不覺得」,尤其在區議會選舉的結果,反映他們支持提倡「五大訴求」的候選人,即使經濟及活動上受到影響,故香港人不願意利用追求的價值交換表面上的社會穩定。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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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續問及鍾會否對於2019年12月的兩宗搗破炸彈計劃有任何印象,及當中所指「現場亦搜獲防護裝備、盾牌、防彈衣及防毒面罩」會否與反修例運動有關。鍾稱他有少許印象,但炸彈或槍械的案件在2019年前亦有出現,不能純粹發生於頻密示威活動期間,就證明它與事件有關連,不能單憑素材來判斷;另就「梁健輝刺警」事件,伍對於社會人士向該名男子獻花有何看法,以及刺警行為是否為了得到社會認同。鍾指,不知道獻花的人怎樣想,但無論哪一個政治陣營,其自殺方式都是極大震憾,且在社會輿輪上,網絡上會得到理解及同情,故他作為傳媒,不能報道某一個立場這較低的層次。

伍再以2019年8月11日發生的「爆眼少女事件」為例,表示沒有實質證據她被警方的布袋彈所傷。鍾指出,根據現場環境、少女旁邊出現屬警方的彈殼,及網上有清晰圖片,而且他於去年還押期間,透過報章了解到該少女在討論區聲稱已發放真正的驗傷報告,顯示出其眼球破裂,但她公開的原因是涉及另一宗案件的司法程序已過了期限,不再追究,所以就決定公開。伍反指,討論區是有機會針對警方。鍾表示,其他傳媒機構有作調查,但未有反證證明報告是假的。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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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嶺扣留中心事件而言,伍透過監警會的報告指出警方只有一宗涉及法律會面安排的投訴。鍾表示,他個人傾向的確可能有發生某程度的性侵事件,包括不必要除掉身上衣服,發生機會不低,並且有被拘留的女受害者在承受極大的壓力下,站出來向公眾講出事件,加上之前的監警會記者上,主席曾說出「我地無調查權㗎」及「我地唔信警察信邊個」,前特首邀請的國際專家亦批評監察會沒有公信力,故不能否定證明性侵指控沒有發生。

3名被告依次為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52歲鍾沛權及34歲林紹桐,同被控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被告 鍾沛權(左)及林紹桐(右)。

被告 鍾沛權(左)及林紹桐(右)。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件2026年1月22日開審,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三位法官上午聽罷陳詞退庭商議後,至下午裁決,拒絕鄒的申請,裁決理由將在明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頒佈,而案件則於明年1月22日開審。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

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和黎婉姬審理。

鄒幸彤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

鄒幸彤於庭上闡述其申請撤銷公訴書的論據,指控方並沒有說明被告使用何種非法手段干犯此案。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回應指,控方已在反對撤銷申請的陳詞文件中明確 說明,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換言之,凡以「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為目的而採取的手段,均屬非法手段。

鄒幸彤續稱,公訴書中的表述缺乏客觀標準,認為控方沒有界定「領導」一詞的客觀範圍。法官李運騰及陳仲衡回應指此表述明顯是指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這是社會普遍的理解,並無不清晰之處,控方案情中亦有清楚闡釋。 鄒指,未有指明何種非法手段令案件存在無限可能,令她難以作辯護準備。李官反駁,法庭在審訊過程中,將嚴格依據控方已提交的證據進行考量,即在有限的範圍內審酌相關事證,並非如鄒所述存在無限可能,或可任意增減證據。陳官亦強調,控方於已呈交的開案陳詞文件中,闡述各被告的行為,至於相關行為是否違法則須由法庭於審訊中判斷,而非於處理撤銷公訴書的申請時考慮。

鄒幸彤今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資料圖片

鄒幸彤今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資料圖片

控方補充,無論什麽手段或者方法,就是違反國家憲法,均屬非法手段。

李官指,就本案而言,控方需證明被告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破壞中央政權機關,如果不能證明,控方舉證失敗,如果證明成功,被告有罪,就這麽簡單。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到法院旁聽(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到法院旁聽(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健成到法院旁聽(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健成到法院旁聽(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指,控方的指控「很虛、很大」、「虛無縹緲」,這樣的指控是否公平,法庭需考慮。李官不同意,控方指任何手段,目的如果是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破壞中央政權機關,皆屬於犯法,究竟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腳,是法庭需要裁決的問題,不是撤銷公訴書要處理的範圍。

李官總結指,鄒認為撤銷控罪書申請的基本原因,是控方讓鄒不知道指控是什麽,以至於無法為自己辯護,無法得到公平審訊。鄒同意。

三位法官上午聽罷陳詞,下午再開庭裁定拒絕鄒的申請,理由將於明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頒布。案件則於明年1月22日開審。

李卓人(左一)。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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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涉顛覆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64 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 歲)。他們同被控於2020年7月 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左一)。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左一)。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當中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李卓人、鄒幸彤則維持擬不認罪。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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