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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涉電筒照警非法集結罪成上訴得直 律政司不滿申終極上訴許可獲批

少年涉電筒照警非法集結罪成上訴得直 律政司不滿申終極上訴許可獲批

少年涉電筒照警非法集結罪成上訴得直 律政司不滿申終極上訴許可獲批

2023年02月20日 16:58 最後更新:17:01

15歲青年於2019年10月7日涉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早前被判罪成及判入勞教中心;高等法官張慧玲指不能排除他以電筒射向警方可能只是貪玩及獨斷獨行,故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滿結果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指法官裁定上訴得直時出現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終院署理首席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本案有合理可爭辯之處,並把案件排期在6月23日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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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一方指高等法官張慧玲錯誤引用了法律原則,以裁定被告麥永華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有關裁斷涉及實質及重大不公。代表麥永華的大律師王熙曜則指,律政司上訴空間狹窄,只是爭議麥的行為是否與其他人的舉動有關連,亦認為張官必定已考慮現場環境證據,考慮到麥有可能參與非法集結,但並非唯一合理推論,不能排除麥可能只是貪玩,向他人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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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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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期間,黃大仙一帶有不威者參與非法集結被捕。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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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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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期間,黃大仙一帶有不威者參與非法集結被捕。 資料圖片

修例風波期間,黃大仙一帶有不威者參與非法集結被捕。 資料圖片

男學生及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星期三(10月1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傳召證人女牧師供稱,知道被告以善工幹事身份對青少年作出勸喻行徑,表示知情並同意他的做法。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5歲)、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次被告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今傳召證人楊淑芳(音譯)牧師供稱,楊牧師與陳皆橋在2014至15年認識,是陳的上司,指陳的工作對象以學生、教會內外的青少年,工作地點亦不一定在書院,而他約見青少年亦不需事先獲同意,採取互相配合互相信任。吳大律師問及,有關2019年社會事件,陳曾以善工幹事身份對青少年作勸喻行徑,楊表示知情並同意其做法。

楊牧師又指,知道陳曾勸喻「Lunch哥」李國永,有勸阻他「唔好咁做(喊口號)」,有嘗試帶他離開現場,楊牧師亦認識教友May,認為她是會參加集會的人。陳皆橋有在被保釋後向楊牧師提及過2019年11月12日的事,知道他當日出去關心青少年及尋找May,然後被捕受傷。

控方盤問時指,陳皆橋有否告知在荃新天地見到教友May,楊牧師指詳細已不記得,但他有提過目的是找May,之後就在荃新天地被捕及受傷。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質疑過程期間發生很多事,不可能沒提及。惟楊牧師指「詳細唔記得啦,咁多年前」。楊牧師亦承認陳皆橋是個有正義感,會為他覺得不公平的事挺身而出。

對陳皆橋被捕後搜出的物品,如「豬咀」,手袖,手套等,楊牧師指,陳沒說為何會帶裝備到現場。控方指這是2019年時示威者會用的裝備,楊牧師回應自己在新聞有見過。惟她認為,當時有很多集會,亦會施放催淚彈,「裝備是自我保護」,故對於陳帶這些裝備到荃新天地亦不覺奇怪,同時知道其對於社會運動立場為「和平、理性,非暴力」。楊牧師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12月4日作結案陳詞,兩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WKCC23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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