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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撞斃友人囚22個月律政司不滿提覆核 貨車司機改囚3年

醉駕撞斃友人囚22個月律政司不滿提覆核 貨車司機改囚3年

醉駕撞斃友人囚22個月律政司不滿提覆核 貨車司機改囚3年

2023年02月21日 13:13 最後更新:13:27

41歲貨車司機前年醉酒後不理朋友勸阻堅持駕車,27歲友人追前意圖勸阻時被車輾過2次致死,但司機不顧而去,更一度拒絕自首。他去年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等3罪,被判囚22個月及停牌5年,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而提出刑期覆核申請,建議本案量刑起點最少應訂為4.5年。署理首席法官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經商討後批准申請,撤銷原有判刑,把量刑起點訂為監禁5年,考慮被告認罪及去年已刑滿出獄,最終改判監禁3年,下令被告需即時入獄服刑,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

律政司。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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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歲被告羅兆堅去年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醉酒駕駛以及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共3罪。律政司認為本案的量刑明顯不足以反映被告刑責,認為原審法官以監禁3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屬於原則上犯錯。律政司重申被告醉酒駕駛,不理朋友勸告,案中死者出於好意上前勸阻被告,卻遭被告撞死。其他朋友事後要求被告自首,被告更一度拒絕。律政司指被告故意拖延逾兩小時,才去自首及進行酒精呼氣測試,行為不負責任,而呼氣樣本更超標數倍。律政司認為考慮本案案情的嚴重性後,三罪的量刑起點最少應訂為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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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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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警方在場調查。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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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兆堅的代表律師則指本案案情的嚴重性屬於中度,但同意被告並非一時疏忽失誤。而被告已在去年六月服刑完畢,出獄後重過新生活,自去年11月起在工程公司工作,希望即使上於庭接納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亦可改判一個不需要被告重返牢房的刑期。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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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首席法官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經考慮後,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撤銷原本監禁22個月的判刑,改為以監禁5年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扣減,以及他去年已刑滿出獄,最終改判監禁3年,故被告需即時入獄以完成餘下刑期。

案發當日警方在場調查。 資料圖片

案發當日警方在場調查。 資料圖片

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法官林偉權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被告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被告昨開庭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林官提醒辯方,由於被告正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法庭已紀錄在案。辯方需根據證據,令法庭裁定被告是「不小心駕駛」,雖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但辯方承認另一項控罪,辯方需說明立場;若發現被告連「不小心駕駛」都不是的話,要再告知法庭撤回。法庭裁定要基於控辯雙方鋪陳證據,再配合法律。

林官指,被告不作供是其權利,法庭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論。辯方需告知法庭,被告作為司機,他駕駛時有否任何過失,若然有,是否真是危險駕駛。辯方有責任說明被告是如何「不小心駕駛」。林官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有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有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情況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會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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