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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行掛頸牌限人數 防止外來人混入生事 料會成為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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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行掛頸牌限人數 防止外來人混入生事 料會成為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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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行掛頸牌限人數 防止外來人混入生事 料會成為先例

2023年03月26日 13:19 最後更新:13:57

政府取消限聚令等的防疫措施後,警方再批准遊行集會,將軍澳都會駅業主委員會今日(3月26日)遊行,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時,附加一些條件,包括要求參與者需掛頸牌以作識別。

這個遊行由都會駅業主委員會舉辦,反對政府計劃於將軍澳132區填海和興建厭惡性設施,獲警方批出不反對通知書。

遊行由「將軍澳民生關注組」召集人陳展浚通知傳媒,陳展浚是區政聯盟成員,亦是前民主黨成員。不過地區組織的矛盾也爆發出來,西貢區議員陳耀初今日宣布退出「將軍澳民生關注組」,指陳展浚雀巢鳩佔、「假傳聖旨」。「將軍澳民生關注組」主席陸平稱尊重陳耀初的決定。

協辦遊行「將軍澳民生關注組」一直反對將軍澳132區填海。

協辦遊行「將軍澳民生關注組」一直反對將軍澳132區填海。

警方今次批出不反對通知書時,為避免有外來人士混入生事,附加一些條件,包括:

1. 主辦方必須確保,所有參加者全程要戴印有獨立編號的掛頸咭牌,因為根據過往經驗,不法分子有可能會混入集會遊行擾亂公共秩序,甚至作出違法暴力行為,此舉為確保集會遊行能夠合法地進行。

遊行參加者都要掛頸牌以作識別。

遊行參加者都要掛頸牌以作識別。

2. 如參與人數多過申報,主辦方要呼籲多出來的人離開。今此遊行主辦方預計,參與人數是100人。警方要求,當現場參與人數超過100人時,主辦方須採取適當措施,例如透過廣播,呼籲多出的參與者離開 。

結果遊行不足100人參加。

結果遊行不足100人參加。

3. 如發現參與者違法或有不利國安行為,要立即通知警方。警方要求,主辦方必須確保集會和遊行合法,如不能干犯《港區國安法 》。因此,主辦方如發現有任何參與的人,作出違法行為,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 ,必須立即通知警方,並採取適當措施,如透過廣播呼籲有關的人停止行為。

4. 確保蒙面者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根據《禁止蒙面規例》,任何身處集會及遊行的人,不得使用任何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因此,主辦方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主動向使用蒙面物品的參與者,查問是否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並要求提供證明 。

政壇中人話,疫情後警方批准復辦遊行,並附有較有嚴格條件,主要係防止有人借機生事觸犯國安法,相信這次遊行的經驗,會成為往後是否批准遊行的先例。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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