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遊行搞手事前問警方攞意見 掛頸牌拉帶圍圈確保合法遊行不被破壞

博客文章

遊行搞手事前問警方攞意見 掛頸牌拉帶圍圈確保合法遊行不被破壞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遊行搞手事前問警方攞意見 掛頸牌拉帶圍圈確保合法遊行不被破壞

2023年03月27日 22:28 最後更新:22:50

將軍澳都會駅業主委員會3月26日發起遊行,反對區內填海,遊行申請人之一陳展浚事後指,不滿警方當日要求所有參加者「掛頸牌」,形容極具侮辱性,效果有如「猶太人戴臂章」。他又指,本來將軍澳警區本來批准「黐貼紙」識別,但高層下達命令全部參加者要掛牌。

網上更將討論重點轉向,有人認為遊行申請人陳展浚形容遊行人士掛頸牌是「猶太人戴臂章」,等同於指香港警察是「納粹法西斯」和「蓋世太保」,亦有網民批評警方逼香港人走上絕路,認為掛頸牌極具侮辱性。

政壇高人認為,這類論點有誤導成份,據聞主辦方希望遊行順利舉行及表達訴求,事前就如何清晰分辨遊行人士及其他公眾人士,向警方攞意見,掛頸牌同拉圍帶規管遊行隊伍的做法,是由警方提出,雙方協商之後達成的共識。

警方與主辦方達成共識,採取掛頸牌、拉帶圍圈等方式規管遊行隊伍。

警方與主辦方達成共識,採取掛頸牌、拉帶圍圈等方式規管遊行隊伍。

今次係限聚令撤銷後首次遊行,獲警方批出不反對通知書,但也設一系列條件,包括要求參加者掛上頸牌、限制參加人數,另外主辦方要安排糾察員在場協助管理遊行隊伍及維持秩序。

為確保主辦方的糾察員和警方能清晰分辨參與遊行的人士以及其他公眾人士,以使整個遊行活動能安全有序地進行,警方與主辦方經協商後達成共識,主辦方會提供數字號碼牌予參與遊行的人士,而參與遊行人士需要戴上號碼牌以便識別。主辦方亦會安排人員拉起圍帶規管遊行隊伍,並確保不會有任何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

頸牌只展示遊行主題及隨機數字號碼。

頸牌只展示遊行主題及隨機數字號碼。

現場可見,頸牌只展示遊行主題及隨機數字號碼,相關遊行人士不需要提供個人資料作登記,而有關的數字號碼亦不會暴露遊行人士的個人身份。

高人話,要求遊行人士「掛頸牌」的確係開先例,但其實都幾有必要。

首先,能夠避免不法分子嘗試混入遊行集會,擾亂公共秩序,甚至作出違法暴力行為。若有企圖滋擾參與遊行人士的人,趁亂混入遊行隊伍當中,由於遊行人士掛有頸牌,主辦方的糾察員和警方就能夠迅速識別有關人士,並即時介入,或對相關人士作出調查。

「掛頸牌」等做法確保合法遊行不會被破壞。

「掛頸牌」等做法確保合法遊行不會被破壞。

相關措施亦有助於主辦方和警方計算和監察參與遊行的人數,以便雙方對現場情況作出即時評估,從而採取相應措施控制人流和管制交通。

另外,此舉也能避免持不同意見的遊行人士和其他公眾人士發生衝突,繼而阻礙遊行活動的進度,確保遊行人士能安全有序地完成遊行活動及表達訴求。

高人說,今次遊行實施的「掛頸牌」等做法,是一個嘗試,既有效防止遊行隊伍人數失控,亦令到參與遊行人士能夠安全表達訴求,確保合法遊行不會被破壞,甚至變成暴亂。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Tags:

都會駅

往下看更多文章

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