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26歲男子於2017年至2020年間,與年齡相距7年的同母異父胞妹,多次做出親熱行為,更到父母床上進行無套性交,其後表明認罪後亦棄保潛逃。該男3月30日於區域法院(轉移至荃灣法院)承認猥褻侵犯及亂倫等共6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指,被告作為兄長,理應需要保護及照顧妹妹,加上雙方進行性行為時沒有使用安全套,乃屬加刑因素,遂判處被告入獄18個月。
被告LYJ承認2項猥褻侵犯罪、3項亂倫罪,及1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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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青年涉2017至20年間屢與同母異父妹親熱,今被判囚18月。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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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透露,被告出生於1996年,其母親改嫁後再在2003年誕下女童X,屬同母異父的兄妹,被告的繼父,即X的生父在2018年發現被告與X關係過分親密,超出兄妹關係,要求被告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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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項控罪,被告在2022年3月表示會認罪,並排期於同年7月答辯,但被告未有現身應訊,因而發出拘捕令,及至約2個月後,在西貢赤徑露營場地再次被捕。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只是愚昧地混淆了兄妹之情,才會做出「天理不容」之事。惟溫官聽罷後,指出被告對妹妹有關心,僅表達他的壓力及慘況,質疑是否因加害人需要坐監,並表明「但佢係抵死架喎」,又認為被告如今尚未意識到他知錯,若被告無提出性要求,事情根本不會發生,強調即使是對方要求,作為年長男性理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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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官判刑時指,被告比X年長7歲,理應要保護及照顧胞妹,卻作出侵犯行為,加上3次亂倫事件發生時,X年僅14歲及16歲,亦沒有使用安全套,屬加刑因素。溫官再指,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只有21歲,剛移居香港並仍在適應期間,被告並不是利用事主年少無知而犯案,另被告曾經因他萬念俱灰擬自殺,在途人協助才打消念頭,可見因案件承受壓力,在判刑時亦會考慮,遂判處監禁18個月。
26歲青年涉2017至20年間屢與同母異父妹親熱,今被判囚18月。資料圖片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學生,他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案件星期五(12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被告供稱自己在校要帶排球隊,作為教練,與隊員學生的身體接觸多為「提醒」,強調在本案發生後才意識到自己有這些「小動作」。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涉及的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的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 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被告今出庭作供。被告今年49歲,中五畢業,曾修讀化學工藝文憑,於1996年修畢。之後一直在學校擔任實驗室技術員,案中學校為其任職的第三間中學。直到案發時,他已在該校工作26年。
被告續指,自己喜歡攝影及排球。當時亦被校方邀請帶隊,學校的大型活動攝影亦由自己負責。其後校方成立攝影學會,由自己負責擔任導師。辯方問及教排球時何時會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教排球好難用口述,「比賽換人時會好急,要在球證吹雞前叫佢(隊員)快啲,拍下條腰拉下手臂」,目的是讓球證知道隊伍正換人,隊員正走入球場。
庭上播放排球比賽的片段,被告確認當中的教練是他。其中播到被告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話俾佢知點樣提踭、揮臂,打得好啲。佢都係唔明,咁我就抬一抬佢手,拍一拍佢條腰」。被告亦表示,其餘片段的身體接觸只是提醒隊員及球證。
辯方詢問為何會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而非用口述。被告解釋,在比賽期間要叫隊員的名字或許會影響她們的心理質素,以為在責罵她們,「拉一拉係支持佢哋」。
被告供稱排球賽時與隊員身體接觸只為提醒
被告亦確認在攝影學會與學生有身體接觸,不論男女,如在他們不知道如何調較相機角度、鏡頭對焦等,「角度好難口述,我就會捉一捉佢隻手,托一托佢等佢擺啱位置」。
就W的指控,被告指自己有「拍一拍」背脊,有機會接近腰間,而非「掂」,但目的是提醒她做事。被告強調不止W,他對待其他人也如此,亦肯定自己沒有W所指的觸碰7次。被告續指,不知自己會有這些小動作,發生本案後再詢問朋友及球員,他們均表示「我心急時會有呢啲小動作」,在案發前自己並無為意。
關於X的指控,被告承認自己有接觸過X,但否認有在餐廳及科學館觸摸X。被告解釋:「想同佢講啲嘢,推一推佢條腰」,又稱想當時與X分享技巧,而在場有市民、學生,工作人員,怕在其他人面前會令她尷尬,「所以推佢埋一邊講,感受會好啲,離開人群,一路推一路行」。
被告亦承認,自己與學生之間會有身體接觸,但她們從來沒避開或投訴。被告指自己與4名受害人屬朋友關係,「會同佢哋有WhatsaApp對話,傾下閒偈」,更指「而家嘅教育唔同幾年前,師生要打成一片,打好關係」。
案件星期一(15日)續審。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