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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父否認非禮10歲女兒 官關注事主與證人供詞不符 押後11.25續審

法庭事

六旬父否認非禮10歲女兒 官關注事主與證人供詞不符 押後11.25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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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父否認非禮10歲女兒 官關注事主與證人供詞不符 押後11.25續審

2025年11月19日 17:51 最後更新:18:40

持雙程證來港的六旬父親涉嫌在2022至2024年間非禮10歲親女,親父趁女兒熟睡期間,將手探入女兒衣物下,捏女兒胸部及指插下體,稱若女兒告知他人便會遭嘲笑。被告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案件星期三(11月19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今讀出兩名精神科醫生證供,認為女事主有抑鬱徵狀。法官練錦鴻將案押後至11月25日作中段陳詞。

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審理。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控方今讀出證人保母的書面供詞,證詞指自己於2020年後在被告家照顧3名孩子,負責送孩子上學放學,照顧起居飲食等。某日接X放學時,X向保母稱「瞓覺時爸爸摸大髀」。保母得悉事件後,跟被告說:「妹妹(X)大個女,唔好入主人房同妹妹瞓」。保母亦認為被告作為父親,應會作出改變。事後X亦沒再投訴。2023年5月後,因保母忙碌自行辭職,3名孩子交還被告照顧。

任職學校社工的證人供詞指,2024年1月時X的班主任告知社工,X有鎅手的情況。社工遂了解因由,惟X不願告知,只在白紙上寫下「性侵」,又寫下「大髀」、「屁股」,後才告知社工,父親曾摸其大腿等地方。

X的班主任證人供詞則表示,X是乖巧善良的學生。某日發現X在手上「畫公仔」,於是致電被告了解情況。惟被告表示「……我有點狠」。班主任對被告的通話內容感懷疑,遂尋找社工協助,告知社工X有思疑鎅手的情況。翌日班主任找X了解狀況,發現其左手前臂有傷痕,詢問其「點解咁做」,但X沒回答。其後得知事件已有警方介入。

六旬父否認非禮10歲女兒,官關注事主與證人供詞不符,押後11月25日續審。

六旬父否認非禮10歲女兒,官關注事主與證人供詞不符,押後11月25日續審。

兩名精神科醫生口供均表示,替X診治時,X表示每周有一至兩次不開心的情緒低落,每次持續十分鐘以上,未有出現哭泣情況。X在小五下學期起出現自我傷害行為,但沒自殺意圖及沒特定誘因。在小二及小三各有一次聽到別人叫她名字的聲音,但未受聲音困擾,被認為是想像中的聲音。兩名醫生經會診後,在臨床上未發現X有精神病徵狀,惟認為有短暫抑鬱徵狀。

辯方將作中段陳詞。由於證人與X所描述的情況前後不符,練官着控方需作解釋,這會影響X的可信性。控方表示會竭盡所能去解釋。練官將案押後至11月25日再續審。

60歲被告Z.F.,持雙程證來港,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7月至8月期間,分別兩度在香港荃灣某單位內,猥褻侵犯10歲女童X;另於2023年的某日在香港,猥褻侵犯11歲女童X;及在2024年1月16日,在香港荃灣某單位內,猥褻侵犯11歲女童X。

承認事實指,女童X在2012年出生,被告是X的親父。在2024年1月,被告接兒子放學時遭警方拘捕,被告在警誡下稱「我沒有非禮我的女兒」。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案件編號:DCCC489/2024

60 歲在內地工作的男子,被控在疫情通關後返港,非禮10歲女兒。案件星期三(11月26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練錦鴻指,事主X證供存在多處矛盾,不能接納X的説法,不能再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4項控罪確有發生,故撤銷控罪,被告當庭釋放。

法官練錦鴻指,事主X證供存在多處矛盾,不能接納X的説法,不能再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4項控罪確有發生,故撤銷控罪,被告當庭釋放。

法官練錦鴻指,事主X證供存在多處矛盾,不能接納X的説法,不能再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4項控罪確有發生,故撤銷控罪,被告當庭釋放。

60歲被告Z.F.,持雙程證來港,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7月至8月期間,分別兩度在香港荃灣某單位內,猥褻侵犯10歲女童X;另於2023年的某日在香港,猥褻侵犯11歲女童X;及在2024年1月16日,在香港荃灣某單位內,猥褻侵犯11歲女童X。

灰白頭髮的被告今穿白襯衫到庭。他在法官宣佈撤銷控罪後,走出犯人欄。

女事主早前供稱,入睡時被父親摸其胸部、下體等,被問及「舒唔舒服」,其後又被父親捏臀部。保母的書面供詞指,事主向她稱「爸爸瞓覺時摸我大腿」。事後曾因被父親非禮而𠝹手自殘。

練官今裁決時指,關於X證供的可信性,是整個審訊的關鍵所在。X在盤問時竟同意辯方所指,第一控罪所指事情沒有發生,X自己推翻第一控罪提出的證據。

練官指,有關保母離職的原因,X的説法是,自己向保母投訴,不想和被告同睡床上,保母遂勸告被告,數天後保母被解僱;惟保母的證供卻指,自己是因私人理由而辭職,兩人對於離職時間的説法亦有不同。

60歲被告Z.F.,持雙程證來港,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練官裁決時表示,多種因素讓案件證供疑點重重,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被告有罪,故撤銷控罪。

60歲被告Z.F.,持雙程證來港,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練官裁決時表示,多種因素讓案件證供疑點重重,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被告有罪,故撤銷控罪。

練官續指,事件發生在主人睡房,當時事主的孖生姐姐睡在床邊改建的窗台上,若有任何異樣,姐姐會被驚動,而X在被侵犯時沒有反抗,雖然可能是被驚嚇,所以沒作出抗拒動作,但X隨即睡去,練官認爲難以置信。

練官表示,多種因素讓案件證供疑點重重,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被告有罪,故撤銷控罪。

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審理。

案件編號:DCCC48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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