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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父否認非禮10歲女兒 官關注事主與證人供詞不符 押後11.25續審

法庭事

六旬父否認非禮10歲女兒 官關注事主與證人供詞不符 押後11.25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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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父否認非禮10歲女兒 官關注事主與證人供詞不符 押後11.25續審

2025年11月19日 17:51 最後更新:18:40

持雙程證來港的六旬父親涉嫌在2022至2024年間非禮10歲親女,親父趁女兒熟睡期間,將手探入女兒衣物下,捏女兒胸部及指插下體,稱若女兒告知他人便會遭嘲笑。被告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案件星期三(11月19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今讀出兩名精神科醫生證供,認為女事主有抑鬱徵狀。法官練錦鴻將案押後至11月25日作中段陳詞。

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審理。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控方今讀出證人保母的書面供詞,證詞指自己於2020年後在被告家照顧3名孩子,負責送孩子上學放學,照顧起居飲食等。某日接X放學時,X向保母稱「瞓覺時爸爸摸大髀」。保母得悉事件後,跟被告說:「妹妹(X)大個女,唔好入主人房同妹妹瞓」。保母亦認為被告作為父親,應會作出改變。事後X亦沒再投訴。2023年5月後,因保母忙碌自行辭職,3名孩子交還被告照顧。

任職學校社工的證人供詞指,2024年1月時X的班主任告知社工,X有鎅手的情況。社工遂了解因由,惟X不願告知,只在白紙上寫下「性侵」,又寫下「大髀」、「屁股」,後才告知社工,父親曾摸其大腿等地方。

X的班主任證人供詞則表示,X是乖巧善良的學生。某日發現X在手上「畫公仔」,於是致電被告了解情況。惟被告表示「……我有點狠」。班主任對被告的通話內容感懷疑,遂尋找社工協助,告知社工X有思疑鎅手的情況。翌日班主任找X了解狀況,發現其左手前臂有傷痕,詢問其「點解咁做」,但X沒回答。其後得知事件已有警方介入。

六旬父否認非禮10歲女兒,官關注事主與證人供詞不符,押後11月25日續審。

六旬父否認非禮10歲女兒,官關注事主與證人供詞不符,押後11月25日續審。

兩名精神科醫生口供均表示,替X診治時,X表示每周有一至兩次不開心的情緒低落,每次持續十分鐘以上,未有出現哭泣情況。X在小五下學期起出現自我傷害行為,但沒自殺意圖及沒特定誘因。在小二及小三各有一次聽到別人叫她名字的聲音,但未受聲音困擾,被認為是想像中的聲音。兩名醫生經會診後,在臨床上未發現X有精神病徵狀,惟認為有短暫抑鬱徵狀。

辯方將作中段陳詞。由於證人與X所描述的情況前後不符,練官着控方需作解釋,這會影響X的可信性。控方表示會竭盡所能去解釋。練官將案押後至11月25日再續審。

60歲被告Z.F.,持雙程證來港,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7月至8月期間,分別兩度在香港荃灣某單位內,猥褻侵犯10歲女童X;另於2023年的某日在香港,猥褻侵犯11歲女童X;及在2024年1月16日,在香港荃灣某單位內,猥褻侵犯11歲女童X。

承認事實指,女童X在2012年出生,被告是X的親父。在2024年1月,被告接兒子放學時遭警方拘捕,被告在警誡下稱「我沒有非禮我的女兒」。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案件編號:DCCC489/2024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生,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受審。案件原於星期四(3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惟裁判官梁雅忻關注在案發環境下,是否有合理原因作出觸碰行為。辯方解釋,當一個人有小動作,在主觀及客觀層面上均不會認為對方不同意這些行為。裁判官將案押後至4月29日再作裁決。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另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梁官甫開庭表示,希望辯方就未經對方同意的身體觸碰,是否構成普通襲擊再作進一步陳詞。辯方早前提及,被告實施觸碰時的行為是主觀意圖。辯方解釋,要考量被告的主觀意圖,要與具體實際情境一齊分析。若被告並非故意為之,而是出於真誠信念作出行為,或是行為屬於長期形成的「小動作」、「習慣性做法」,則不能直接認定是其行為問題,需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判斷。

辯方以「法國人打招呼」為例,不同民族有不同社交禮儀,若將特定民族的日常打招呼禮儀,直接套用本地法律判定為猥褻侵犯並不恰當,強調行為判定需兼顧被告的客觀處境與主觀認知。

辯方續指,被告的觸碰行為並非只針對特定對象,被告與各受害人之間的關係不止是師生,還是好朋友,曾表示希望與學生打成一片,該行為不分男女均會發生。且被告一直以來都有這些行為,但從沒有人反抗過。案中發生的拍膊頭、拉手等動作,在被告主觀意識中,是沒有問題的行為,因沒有人反抗,被告觸碰的部位亦屬尋常部位。

裁判官關注案發環境是否屬合理觸碰,押後4月29日再作裁決。

裁判官關注案發環境是否屬合理觸碰,押後4月29日再作裁決。

惟梁官關注,在當時情景下,同學在清洗魚缸、餵飼水母,被告為何有需要在此情況下觸碰對方,而對方又會同意,被告的行為屬沒有目的的動作。

辯方解釋,被告未必有原因去做這些行為,但當一個人有小動作,是沒有空間解釋為何有那些行為,在主觀及客觀層面上,均不會認為對方會不同意這些行為。裁判官梁雅忻將案押後至4月29日再作裁決。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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